赵小茜:影视作品也涉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09:5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赵小茜 杰文津

  日前,从中央到地方的各大媒体正在红红火火地宣传中共中央提出的关于提高精神文化产品质量的相关文件。正如经 济上优化农产品结构一样,提高这精神食粮的质量同样也是上应国情,下顺民心的德政之举。笔者甘愿添附骥尾,来“砥砺” 两句关于我国目前还算繁荣的影视作品中所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也算为正在风起云涌的这场“重要文化工程”做个称职的观 众了。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刑法典明文规定,在任何公开出版物当中泄漏国家秘密、煽动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传 播淫秽内容以及教唆犯罪等行为都属于必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罪行。作为公开出版发行物重要组成部分的影视剧当然更是首 当其冲地受到关注。

  得益于我国传统上较为严格的影视剧审查制度,我国影视作品极少出现危害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传播淫秽内容的情 况。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文化产品市场的繁荣,一大批以军队、刑侦为题材的影视作品涌现出来,其中不乏经典之作, 如:《DA师》、《重案六组》、《犯罪现场》等等。这些题材的作品往往以其内容特有的神秘性大大满足了观众对类似军、 警这些带有浓厚秘密性职业的猎奇心理,获得了极高的收视率。但是同时这种对观众猎奇心理的无度逢迎也增加了在影视剧中 泄露涉军、涉警秘密的风险。从军队方面看,部队的番号、作训方式、武器型号等都可能构成军事秘密;从警察队伍看,特别 是反映刑侦题材的影视剧看,其中一些侦察手段、破案思路甚至犯罪步骤、犯罪方法等等都构成某种意义上的秘密。一旦泄漏 军事秘密构成犯罪无疑,刑侦手段的泄漏将会对公安干警的工作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更有甚者一些不负责任的影视剧一味追 求猎奇效应,将犯罪过程和一些犯罪技巧细节详细展现出来,大有构成教唆犯罪的嫌疑。影视剧的制作方若是屈“演”附“视 ”、“率”益熏心,恐怕稍有不慎就要跌进万顷深波,作“蛟龙”食矣!

  如果把影视事业的发展比作一场旅途,那么影视作品的侵权问题就是让无数旅人困扰的“风吹雨打”。影视作品首先 是一种艺术创作,带给观众的是艺术的享受。但是艺术作品往往源于生活,甚至有些作品本身就有明确的生活典型,牵涉到活 生生的人物或者事件。正因为这样,影视作品在今天这个权利彰显的时代也就前所未有地易于踏进侵权的“雷区”。名誉权、 隐私权是与影视剧关系最密切的两种民事权利,也是影视创作活动中最脆弱的权利。而两者中又以名誉权为甚。像去年热播的 由著名动作明星李连杰担纲的大片《霍元甲》竟也难以幸免于“诉”。这部反映一代爱国武术宗师霍元甲生平的大片不能不说 是一部尽心之作,其中李连杰饰演的霍元甲一角更是因演员所表现的凛然大义和精湛武艺着实让大家又从心里敬佩了一回这位 为国争气的霍大侠。不过霍家的后代似乎却并不太领情,他们以片中所反映的霍元甲年轻时好勇斗狠甚至夺人性命的情节侵犯 了家中先祖的名誉权为由,将制片方告上了法庭。另外,一度受到百姓人家好评的电视连续剧《贫嘴张大民的幸福生活》也因 为有主角的工作单位北京保温瓶厂效益差、濒临倒闭的情节而令现实中的北京保温瓶厂提起了名誉权诉讼,与制片方对簿公堂 。这两个例子无不提醒影视剧的制作者们必须将名誉权的概念时时挂念在心。至于隐私权,虽然在外国的影视规范当中有着甚 至比名誉权更为重要的独立地位,但我国的法律却把它归入到名誉权的“名下”保护,因此在实践当中也就难以有明显的表现 。总之,为了减少甚至避免由侵权问题给影视事业发展带来的 “风吹雨打”,我们就必须像在风雨中谨慎徐行的旅人一般。 否则,对于我们所心仪的那个和谐的文化环境就将多出许多不必要的凄风惨雨。

  当然,除了以上明显的法律问题以外影视剧也仍有些相对隐性的问题。像情节中涉法问题的准确性、影片反映的法律 态度等等也都不容忽视。就前者而言,现在可算是我国影视作品的一个通病,特别是在刑侦题材的作品中。比如前几年礼赞公 安干警的《荣誉》一片,其中竟出现了“县人大提案撤公安局长的职”、“公安干警搜查民居既不出示搜查令也不出示证件” 等多处严重的法律错误。而今年在中央某台深夜播出的《与谁共面》一片中竟出现公安民警行政拘留某人一个多月的情节。要 知道,这个时间比法定期限多出了一倍。另外,一些反映黑社会题材的港台影视剧,如《古惑仔》、《无间道》系列等,片中 对犯罪分子的态度暧昧,更甚至有些情节对这些无良匪类的“英雄化”着实令人匪夷所思。

  然而笔者更感兴趣的是求解我国影视事业中这种种困局的不二法门究竟何在呢?显而易见,无规则而求方圆无异于缘 木求鱼。要想我们的影视作品彻底走出那些难缠的法律迷宫,同样需要这样一个“道”。而这个“道”就正是具有相应权威和 稳定系数的法律规范体系。目前在我国影视实践领域中发挥作用的往往是一些权威性低和易变性高的政策和通知,并没有一个 完整的媒体法体系,也就更谈不上影视法的规范系统。而规范的缺席更是影视文化事业涉法问题频出的病根所在。依笔者愚见 ,如果真能拿出大魄力,使得满足了权威性和稳定性两方面要求的完备影视法体系在我国法律系统中登堂入室,那么我国影视 剧事业也就真的“斯近道矣”!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2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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