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杜绝治安员执法乃正本清源之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07:47 新京报

  近日,公安部副部长孟宏伟在全国公安机关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要进一步做好非执法主体的清理工作,坚决杜绝治安员等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活动。(3月23日《法制日报》)严格执法主体队伍,认真清理某些名不正、言不顺的灰色地带,坚决将治安员等排除于有权执法主体之外,将是规范执法建设的正本清源之举。

  公共治安之权柄,关系公民人身自由、财产处理等基本权利,必须而且只能交给具有绝对合法权威和相当法律素质的执法主体不可。同时,由于涉及直接的重大切身利益,治安相对人往往对管理者怀有较高的衡量标尺,后者稍有失范或不够达标,治安管理的潜在矛盾就比较容易演化为现实冲突。治安员等编外人员参与执法活动,从主体上稀释了治安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容易滋生执法手段简单粗暴等一系列问题,增强了一种不利于社会和谐的对立情绪。对此,公众的质疑之声很是强烈。

  而细细分析一些公共治安事件,就不难发现,从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到其他刑讯逼供案,多起滥用治安管理职权的不良事件,操刀者大都离不开社会治安人员。

  究其原因,一是缺少法律规制。对正式编制警察的职权与责任,外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

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等国家大法明文规定,内有公安机关办案规则、警察纪律处分规定、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内部规章予以约束。倘有违反,轻则处分,重可“脱警服”甚至刑罚重判。然而,对作为“一线准执法者”的治安员,目前却无统一刚性的法律制度规范其资格、职权、程序及责任追究。无法可依的硬币另一面是无法羁束,导致其居于“不是执法主体,权限却胜似执法主体”的法外灰色地带。

  二是部分治安员的法律素质难以保障。即使地方政府支付的薪金并不高,但是,很多人还是愿意加入治安员的队伍。这些人中,固然有不少真心愿意保一方平安的,他们也的确为维护社会治安做出了贡献,有的人甚至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是,也不能排除少数喜欢借助公共治安协管者身份,来获得盛气凌人强势感的人。后者对治安行业抱有浓厚兴趣,对披挂上“执法的马甲”存有特殊偏好,往往是基于试图获取特殊利益。

  三是“治民”的思想作祟。一些地方在招聘治安员、治安协管员时,往往侧重于招募某些好勇斗狠的闲散人员,借用他们的特殊社会影响和人际资源,协助社会治安。这种做法的背后,显然一种“治民”思想在作祟,而且使他们的法律素质存在双重走低的高度风险。在强调法治、人文的当下中国,这种所谓“治民”的思想,无疑与建设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的理念背道而驰。

  目前,在相关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如果治安员等暂时不能彻底走入历史,也绝不能让他们的工作权限、工作程序、法律素质及相关问责规则,继续游离于法律和社会的监控之外,而成为执法文明的死角。

  为此,就需要建立健全明确统一的治安协管人员入门资格、在岗培训、办事程序、个案指导、定期总结、群众监督、严格问责等环节上,切实加大管理力度,确保他们的法律观念、人文素质和办事文明程度等,不会远低于正式警察的法定标准,至少不低于普通公众和治安相对人。否则,退出执法现役却不退出公共治安活动的治安员所扮演的角色,难免还会沦为妨碍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块“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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