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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捷:安迪“脱光”徐静蕾是否出格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16:16 长城在线
作者:李捷 (blog) 近日,网上爆炒《徐静蕾裸体油画现网络》新闻,该画作者安迪表示,按一次点击一元计价,这幅画要卖22万元,他认为作品“美化了老徐”。有网友称此画损害了老徐的形象;徐静蕾经纪人刘旋称,画家行为并未经徐静蕾同意,将保留追究安迪的法律责任的权利;某律师称安迪的行为侵犯了徐静蕾的肖像权。 曾经发生的肖像权纠纷多数是因为照片的商业应用,安迪出售“恶搞”油画是否真的侵犯了老徐的肖像权?不能仅凭感觉或者“差不多”式的判断。 公民的肖像权是通过摄影、绘画、雕刻、录像、录影等艺术形式,使其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此案例涉及的正是因绘画产生的肖像权问题,而且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安迪“脱光”了老徐。 为了真实再现某人的形象,绘画人一般是以此人为模特,边看边画,若无特别约定,由此产生的肖像权属于模特本人。据了解,安迪绘制这幅裸体油画并非是以“老徐”的身体为原型,完全是凭借自己的想象绘制出来的,此画是否真实再现了老徐的胴体,只有她本人和其他少数人知道,这事如果升级到去法院处理,法官恐怕会要求老徐“脱光”比对一下,老徐会配合举证吗?如果老徐的身体真的象安迪所画的这么美,那纯属巧合,说明他太有才了。安迪之所以说“美化了老徐”,那是因为维纳斯女神的胴体也不过如此。因此“丑化”之说毫无道理。 如果老徐让我给她画幅裸体肖像,我保证无论怎么使用也不会侵犯她的肖像权,原因是我画不象,谁都不认为这就是徐静蕾。假如故意把她画成一个人人都不喜欢的特定图案,并到处散播,则涉嫌侵犯她的其他人格权利--名誉权,而不是肖像权。 安迪有一双“神手”,但国家不可能专门针对他个人立法加以限制。他的“恶搞名人油画”给公众带来新鲜、快乐,为社会增添了活力,只要没有贬损名人的人格,就应该包容,本来法律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就弱于一般公民。“恶搞现实主义油画”是一种表达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语言,言论自由是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恶搞”实际上体现了创新和社会进步的,其“恶”是恶补的恶,其“搞”是搞对象的搞。 如果说安迪“脱光”老徐引起她的铁杆粉丝们不悦,“损害了老徐的形象”,这在法律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上并不充分,他们只是相应公众中的一小部分,更多的人开心并且不那么认为的话,法律必须兼顾冲突平衡。 有关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关于“肖像权”保护都是基于商业目的使用,如果“肖像权”本身不存在,无论怎么商业使用,都不构成侵权。安迪网上卖画并非法律规定的“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广告法》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安迪享有原创“恶搞油画”的著作权,如果未经他的许可擅自使用,则涉嫌侵犯他的合法著作权。 赵本山曾因某VCD厂家在产品广告上使用他的照片告上法庭,结果败诉,法院认为演出剧照不涉及肖像权。刘翔也曾因肖像权案败诉,溥仪肖像权官司也以原告败诉告终。 画家安迪走出单纯为小众服务的传统思维,而为大众服务,让更多的人享受油画的魅力,社会应当鼓励支持。如果安迪为大众服务的油画不能卖,全部自己收藏,那岂不是要饿死他,如何为公众带来更多的快乐?全国人民能答应吗?!如果有人真的不希望某幅画流传,干脆把它买下了事。 相关法律条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151条: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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