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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长捆死精神病人案引发各方制度反思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2日13:25  南方周末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沈颖

  2009年3月末,距离农民工曹大和在火车上被列车长捆绑致死案开庭已两个多月。此前,贵阳铁路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列车长黄建成提起公诉,以“为了其他旅客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侵害”为由向法院建议从轻处罚。

  两个多月后,判决仍悬而未决。3月30日下午,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主审法官突然致电曹大和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张凯。张回忆:“法官说,家属已拿到调解赔偿12万,并签字同意,律师不必参与刑事判决开庭了。”本报记者就此事致电贵阳铁路运输法院,该院一直未予答复,但了解到此案的刑事判决近期将公布。

  但该案背后的问题,不能因为此案的了结而遭忽略:列车长是否有权捆绑火车上突发精神病人?维护公众利益和救助精神病人是否天然冲突?列车长大胆捆人背后存在着怎样的制度缺陷?

  “过失致人死亡”还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司法鉴定显示,曹大和“因约束捆绑过紧造成心肌缺氧引起心律失常致心力衰竭而死亡”。

  法庭上,双方就曹大和死因性质进行了激烈争辩。列车长辩护律师认为,曹大和的死因与列车长黄建成无因果关系,曹的身体状况差是其死亡“内因”,且其他人也参与了协助列车长进行捆绑。

  曹大和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张凯则认为,根据铁道部《旅客列车管理规定》,列车长只有行政权无司法权,只有乘警可“使用约束带或警绳”捆绑精神病人。故对列车长黄建成应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从重处罚,检察院“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设定过轻。

  2008年9月24日,精神病人曹大和在列车上病发后,“想跳窗,又喊又叫,但没有伤害其他旅客行为发生”。此后曹大和遭到了三次捆绑。

  第一次捆绑由列车长黄建成进行,第二次捆绑由乘警王壮进行。

  致命的是第三次捆绑。警方讯问黄建成笔录显示:“9月25日8点20分,我休息起床后,他身上的封口胶扭成几股像麻花形状,他的同路人又要求我重新捆一道,从安全角度,我又找来封口胶又缠了一次。”

  曹大和的同伴陈洪光的说法,与黄建成的描述差异较大。他称他是被列车长要求后才协助“将曹大和的腰部撑直”,捆绑者主要是列车长,“列车长用胶带缠绑曹大和的肩膀、手臂等部位,将他放在座位上躺着。十分钟后,曹大和不行了”。

  对此,曹的三同伴李永昌、陈洪光、兰明科说,他们“没向列车长提出过任何绑曹大和的要求”。但警方在对他们的询问笔录中却写道:“我们三个同行人和周围乘客见列车长经过,便向列车长提出要求,对曹大和进行约束”。此三人认为询问笔录和他们所说的不符,故在2009年1月向贵阳铁路局运输检察院控告贵阳铁路公安处侦查人员涉嫌伪证罪。目击证人成准强也就此举报侦查机关作伪证,但至今无回讯。

  而检察院公诉书上对此关键细节的结论,并未采纳同伴说法,而基本采纳了黄建成“同伴要求,才帮助捆绑”的描述。

  但与检方公诉矛盾的是,乘警长蒲成辉和列车上多位工作人员的证词也显示,“黄建成是主要捆绑者,同伴只是从旁帮助”。

  即使黄建成本人,在回答警方“你认为在曹大和死亡上是否有过失”讯问时,也曾称:“我后悔第二次捆他,而且捆他时没把第一次捆的胶带拆下来,而是直接捆在原胶带上,增加了对身体的压迫,捆得也紧了点。我没有按段上的要求办,我愿承担应负的责任。”只是在后来的讯问中,他的说法又改变了。

  捆绑精神病人是粗暴的选择

  “被捆绑后的曹大和情绪显得更为烦躁,一晚上不断痛苦地挣扎,哀号声在车厢里回荡”,目击者成准强在半年后回忆这一幕仍心口憋闷。曹对面的乘客吓走了,基督徒成准强随后坐到了曹的对面,他剥了桔子喂曹大和,又不断将手放在曹额前,祈祷,希望能给曹带来安宁。

  尽管是成准强最早剪开了捆绑在曹大和身上的胶带,但他至今仍然自责,“为什么我的勇敢迟到了半小时?”

  曹大和案一审开庭,成准强是惟一一个从广州赶到贵阳的证人。此前,因关键细节出现争议,曹大和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张凯三次要求法庭允许证人成准强出庭,遭拒,直到后来才被允许出庭。

  成准强在法庭上强调了检察院公诉书中未涉及的几个重要细节。

  2008年9月25日上午7点多,成准强在餐车曾找到乘警和乘务员,表示曹大和不具有攻击性,希望他们能将他身上的胶带去掉,结果无功而返。

  上午9点多,列车长又露面了,说了句:“怎么松了?”他又拿来了胶带。

  成准强马上站出来反对:“原来的捆绑已经很痛苦了,不要再捆了。”列车长质问:“如果曹大和跳车怎么办?伤人怎么办?出了事,你该承担什么责任?”

  成准强反问:“如果捆出了事怎么办?”

  列车长说:“出了事,我负责。”

  在法庭上,黄建成为自己辩护的最重要理由是“为了乘客安全,以前碰到这种情况,一直这么做的”。

  保护公众利益和救助精神病人是否天然矛盾?受害人曹大和家属委托的律师张凯认为,这个矛盾其实是可以解决的,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安全的精神病人,警察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保护性约束措施要以既能制止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又不伤害精神病人身体健康为原则,如专门的约束衣、约束带等。”张凯说。

  北京回龙观精神科原主任医师席廷铭认为也有更好的办法:“根据经验,比较好的做法是让下一站有关人员联系医生到火车站接客,注射一针镇静剂,能睡上十几小时,只需要几块钱。”

  而成准强更是说:“曹大和当时没有攻击其他人倾向,如果大家多一些爱心,对他的关怀再多一点,他根本就不会死。”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西南林学院副教授李春光认为:乘客和承运人(铁路局)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消费服务关系同时也是一种客运合同关系。从前者来讲,作为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就后者而言,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尽力救助患有急病乘客的义务,如遇突发精神病人,承运人应当积极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救助,如采取及时提供就急药品、就近车站送诊等措施,而非予以简单约束或者粗暴捆绑了事。

  一位资深的列车长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铁路系统应该有个专业指导,出现这类突发事件,责任如何明确,即使不得已捆绑,也要专门训练如何捆绑才能安全有效。”

  不改革制度,难解决“捆绑”

  “不过,黄建成也是制度的受害者,”成准强说,“封闭的制度纵容了他的大胆举动。”

  他认为,是铁路垄断造成的体制惯性,使列车长的权威无人敢驳,“久而久之,他的社会触觉也会变得麻木。”

  参与铁路法修改的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法研究所所长张长青教授也注意到了此案背后的制度性缺陷。“在目前的法律中,列车长确实没有捆绑人的司法权力。”张长青教授说,不过,按照国际惯例,列车长和船长等特殊身份在不少发达国家拥有“准司法权”。

  如何对待列车上的突发精神病人,也在铁路法修改的议题之内。张长青说,有学者提出依据国际惯例,是否可以考虑赋予列车长准司法权,“但问题是有了司法权就要配枪,但目前列车长的身份很尴尬,属于铁路企业员工,铁路政企不分,大的问题不解决,细节问题无从谈起”。

  铁路法修改遭遇的尴尬和学者们对铁路诉讼纠纷现状的担忧相似。

  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的司法解释,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学者普遍质疑:相对于铁路系统并不独立的铁路法院,怎能公正地审理涉铁路诉讼?

  事实也证明了学者们的担忧,“火车撞人赔偿诉讼”、“火车票强制保险诉讼”、“餐车发票诉讼”、“铁路站票、坐票同价之诉”等等均被铁路法院垄断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也均以行人、消费者败诉告终。

  本案开庭前,张凯律师曾向贵阳铁路法院递交了回避申请,理由有二。其一:铁路法院本身不具备“合宪性”;其二,该案最终的责任主体是成都铁路局,而贵阳铁路法院的法官都是由成都铁路局任命,如此审理,可能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但回避申请很快被驳回。

  张长青教授分析,铁路公、检、法的形成有其历史背景,当年仿照前苏联模式设立,但世界范围内以特殊行业特点划分的法院已不存在。

  他说,学界一直有一种呼声,原有的铁路法院可以考虑成建制从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脱离,其人员全部转至相应的地方法院,不再单列专门的铁路法院,“铁路法院问题的最后解决,最终要归结到铁路的企业性质与法院的司法机关性质的分离。”

  对此,2008年4月,律师郝劲松曾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撤销铁路运输法院的建议信,至今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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