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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PK科学禁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9日10:42  南方周末

  南方周末记者 苏岭 特约撰稿 温海玲

  南方周末专访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行政法专家姜明安,北京律协产品质量与侵权损害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菡。他们对“瘦肉精”研究延伸出来的学术研究自由问题,进行了观点对立的解读。

  如何处理公众利益与学术自由间的矛盾

  南方周末:中国专家关于盐酸克伦特罗的论文后来被不法商家利用了。这就提出了问题,一方面,作为科学研究,本身应少设禁区、信息共享。但一方面,这些研究技术的公布却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将之转为商业用途。您如何看待这两者之间的矛盾?

  李菡:根据国家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提供工具或方法制造不合格产品或违禁品的,提供工具或方法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发布论文,客观上找不到他们违法的问题。因为,你没有证据说这些论文专家组的成员就是收了企业的钱,提供瘦肉精的制作方法了。若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很难定义这个事情。

  实际上,以三聚氰胺的事情为例,据说事发之前也有许多科研机构在做研究,但当时为什么研究这个三聚氰胺,是否有企业在委托他们做这个事情,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如果说明知企业有生产或使用国家禁止的物质,这些专家或科研机构还通过研讨会等形式给他们提供经验和技术,那就能以开头提到的法律为据,这种研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现在并不能排除饲料行业里也有类似三聚氰胺的事情。很多研究机构经费比较紧张,企业委托开发某种技术,正好“互利互惠”。但这委托开发的内容一定要符合国家的规定,你研究的成果不能是国家禁止的东西。

  姜明安:如果因为担心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不让他发表,这就难免有禁止言论自由、禁止发表自由的嫌疑,那给整个社会造成的损失,似乎更大。

  我打一个比方。前几年某些科学家曾发表论文说,微波炉加热的食物吃了得癌,好多地方都禁止了,大家都不用微波炉。另外一个科学家很快站出来,说微波炉加热的食物吃了没有什么坏处,微波炉根本不会致癌。有一些科学结论是很难一下子就固定的,甚至可能需要二三十年的时间。所以这个根本不是微波炉的问题,或者根本不是哪个奶粉的问题。而是一个学术探讨的原则问题。

  科学家做论文、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个属于研究自由、科学自由、学术自由。对于科学家来说,如果你的成果仅限于实验室,而不把它发表出去,那怎么去说服学术界?所以,他们应该有这种发表的自由,虽然科学研究也有很多错误的东西,但这是必经的阶段,就像刚才说的,科学结论很难一下子就固定。若有人因此受引导、被诱惑,那并不是科学研究的问题。当然,这并不包括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发表的东西,只要没有明确禁止,那就可以发表。

  但有一个问题是,学界虽无止境,但是否能转化、运用于生产,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跟企业勾结起来、分利润,那就是犯罪了。

  面对法律,科学家应有多大的发表自由

  南方周末:据了解,目前某类似于瘦肉精的兽药,被农业部禁止。但有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美国没有禁止,所以中国有“解禁”的可能,故而作了相关的技术研究。你们如何看待这类问题?

  李菡:首先,在制定政策上,中国与美国有所不同,这是由我国特殊的国情所决定的。我们处于特殊的阶段,有太多人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所以在我看来,本就不存在解禁的可能,除非科学能够证明,它对人体一点害处都没有,而既然它已列入违禁目录,那说明它对人体不可能没有一点害处。

  其次,有些区域,科学研究是不能进入的。绝对不能危害公共安全,研究机构拿的是纳税人的钱,应该为人类健康服务,而不应该是越研究越影响人类健康,不能为了某些私利而越走越远。不然就是他们的法律意识不够。

  所以,科学研究应该有禁区。

  姜明安:法律并不一定都是对的,法律也有可能是错的,它是在发展并可以修改的,不过法律在没有修改之前,必须要按照法律办,哪怕是错了也应该按照法律办。但是你可以写文章,可以进行研究捍卫你自己的观点,与社会现行观点不同的结论也应该允许发表。

  这种物质本来是政府禁止的,但是有可能它并不应该禁止,科学家若认为这种禁止是错误的,那也是他的自由,只要能拿出很扎实的理论就行。但是你绝对不可以鼓励企业按照你的办法去做。

  我认为应该有更多的学术自由,科学研究应少设禁区。再者,把关是杂志、报纸的事情,科学家有发表的自由,而报纸、杂志也有不发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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