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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称贫富差距易造成牢头狱霸产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3日08:39  法制日报

  导读

  “牢头狱霸”,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自从发生“躲猫猫”事件以来,在云南省,一场自上而下的专项整治“牢头狱霸”的行动正在进行。

  本报记者历时10天调查了解到,在押人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体能差距、社会影响力大小以及监管人员的区别对待,是“牢头狱霸”滋生的主要原因。

  而对如何遏制“牢头狱霸”现象,云南省有关部门也拿出了他们的对策。

  云南,一场自上而下的专项整治“牢头狱霸”的行动正在进行:

  投入3000万元,完善和改造全省看守所监控系统;

  省公安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将到各个监管场所,对监控设备、受虐报警装置、电网等重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省检察院从3月27日至6月20日,对全省看守所“牢头狱霸”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拟在昆明、曲靖两市成立监所检察院。

  ……

  轰动全国的“躲猫猫”事件解决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牢头狱霸”问题的确长期存在,这个我们必须要承认,而且解决这个问题也比较难。

  国内外的许多文学、影视作品,都有对“牢头狱霸”的描写。“牢头狱霸”现象可谓历史悠久,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工作的意见》给“牢头狱霸”下了一个定义:“指在看守所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在押人员”。

  采访中,一些监所警察很干脆地说,他们(“牢头狱霸”)就是监禁场所里的“黑社会”。

  “在监所这样被监视、管制、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环境里,强者对弱者的情绪发泄,或者说弱者成为强者的‘出气筒’和玩物,是维持某些人心理平衡的需要,所以表现得比正常社会更加粗暴、直接和残酷。”一些监所警察告诉记者。

  看守所在押人员有家境贫困的,有家境宽余的,贫富差距造成“依附关系”的产生

  在云南省,财政拨付给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伙食费每人每月在120元与180元之间,这是按照10年前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制定的,多年来没有改变过。

  记者了解到,许多在押人员家庭贫困,本人受教育程度低,其中部分人是由于贫困才走上犯罪道路的。例如给毒贩当运毒的“马仔”,盗窃他人财物等等,这两类人占了半数以上。

  据安宁市看守所副所长杨方敏介绍,在安宁市看守所,三分之二以上的在押人员无家属探望,无人提供财物帮助。他们只能维持最低伙食,还缺少起码的生活用品。而有些家境较好的在押人员,能在伙食上加餐、生活用品相对宽余,由此产生了在押人员之间的“伙吃、伙喝、伙穿、伙用”现象。

  “较大的贫富差距就造成这样一种局面,一方能通过自己的经济优势与恩惠,诱使处于劣势的一方依附于己,使其自觉自愿成为自己的同伙、打手、帮凶,在监室形成小团伙、小帮派。”杨方敏说。

  监所内有一些心狠手辣之徒,如果放松管制,他们就极有可能成为“牢头狱霸”

  记者在某看守所的谈话记录上看到,有两个同监室的在押人员反映被同一个在押人员殴打,打人者受过训练、体格强壮,在出操时,嫌这俩人“太笨”,所以狠踢他们的臀部。

  这个看守所的监管人员告诉记者,这就是“牢头狱霸”的苗头,监管人员已经对打人者提出了严重警告。

  据了解,有些在押人员在进监所前就是恶势力团伙的头目,有些是“大毒枭”,也有些人好勇斗狠、心狠手辣,曾经杀人放火,在“道”上很有“名气”,这些人往往具有恃强凌弱的心理优势,他们在监所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让同监的其他人“闻风丧胆”。

  监管人员说,这些人在任何一个看守所都是被重点看管的对象,但是,如果对他们的管制稍有放松,就如同将豺狼虎豹与绵羊关进一个笼子,弱肉强食在所难免。

  “而监管人员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在押人员的‘社会地位’与生存处境。”有监管人员透露,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监管人员为了管理上的方便,往往利用在押人员的差别,让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这样也助长了“牢头狱霸”的形成。

  虽然控制“牢头狱霸”的产生有主客观条件,但要遏制“牢头狱霸”现象,最关键的是要靠监管人员的责任心

  记者在昆明市晋宁县公安局采访时发现,公安局与发生“躲猫猫”事件的晋宁县看守所只有一墙之隔。公安局在一个山坡上,居高临下,看守所位置处在公安局的下方,面积并不大。

  死者李荞明被“牢头狱霸”殴打持续了一个星期,居然没有人发现,这不是仅仅用“监室无探头”这样的说辞就能搪塞过去的。

  采访中,记者听到不少监所的工作人员说,虽然控制“牢头狱霸”的产生有很多主客观条件,但要遏制“牢头狱霸”现象,最关键的是要靠监管人员的责任心,因为“牢头狱霸”是在封闭的环境里产生的,是在监管人员控制的状态下发生的。

  一些连续多年没有发生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投诉事件的看守所,对相关规定执行得不错

  据了解,相关部门有关整治“牢头狱霸”问题的文件,不可谓不多。

  早在1988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在《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中强调,“严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

  2004年,公安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工作的意见》中再次提出,“坚决制止和严厉惩处‘牢头狱霸’。因管理松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看守所发生‘牢头狱霸’打死在押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监区集体脱逃的,对直接责任民警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对看守所分管领导予以撤职或者辞退”。

  同年,公安部出台《看守所严管“牢头狱霸”规定》,对打击和惩戒“牢头狱霸”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记者发现,在那些发生类似“躲猫猫”事件的监所,这些规定往往没有真正得到落实,而一些连续多年都没有发生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投诉事件的看守所,这些规定就执行得不错。

  安宁市看守所、大理市看守所都是公安部授予的一级看守所,设施十分齐全,尤为人称道的是,他们的管理十分规范、精细。

  早在2004年前,他们就提出防范“牢头狱霸”滋生的措施。如,限制在押人员的消费水平,最高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开饭期间经常巡视值班区域,发现在押人员有“伙吃伙喝”、抢吃多占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对相关人员予以惩戒;对在押人员经常调换监室,避免其形成一个固定的小社会;监管人员每天坚持24小时巡视;经常对在押人员进行体表检查;对新近在押人员入监进行一星期的每日谈话,防止“欺生”现象的发生。(本报记者 储皖中)本报昆明4月12日电  

  打击“牢头狱霸”从何入手

  “牢头狱霸”现象如何从根本上遏止?“躲猫猫”事件发生后,这一问题引起了云南省上上下下的关注。

  投入资金改造监控系统省公安厅出台八项措施

  云南省委、省政府亡羊补牢,加强了看守所建设,省级投入资金1500万元,加上各地配套经费共3000万元,投入全省看守所监控系统的完善和改造,实现看守所监控系统对监所辖区和死角的全方位、全时段的监控。

  在云南省公安厅开展的为期3个月的全省公安监管场所打击整治“牢头狱霸”专项行动中,云南省公安厅出台了八项整治措施,要求严格执行过渡监室管理制度和新入所人员跟踪观察制度,防止新入所人员被殴打、虐待;严格执行在押人员现金、物品管理制度,防止在押人员财物被他人勒索侵占;严格执行谈话教育和监室动态分析会等制度,防止“牢头狱霸”危害监所安全;严格执行在押人员受虐报警制度,防止在押人员被“牢头狱霸”打击报复;严格执行出所谈话和跟踪回访制度,了解监室有无“牢头狱霸”和民警有无违法违纪;严格执行管教民警直接管理在押人员制度,杜绝使用或变相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严格实行值班巡视和监控二岗合一、24小时双人交替监控巡视制度,防止“牢头狱霸”滋生;严格执行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制度,强化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

  同时,深入排查产生“牢头狱霸”的苗头和行为,全面掌握“牢头狱霸”的现实活动情况,将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按照公安部的规定,严肃、公开处理,并形成材料提供给法院,建议从严惩处。

  省检察院开展专项检查拟在两市建监所检察院

  与此同时,从3月27日至6月2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全省看守所“牢头狱霸”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通报批评,确保专项检查活动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省检察院决定,在昆明和曲靖两市成立监所检察院,省检察院将加大协调、指导力度,具体方案现正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争取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筹建工作。

  同时,切实加强与监管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情况,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发生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上级院监所检察部门要及时派员到场对调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在检察技术部门的配合下认真查明死亡原因。

  此外,建立健全派驻检察人员的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对因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不到位或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放弃监督而发生重大监管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报记者 储皖中)本报昆明4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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