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者应该可以选择公办学校,也可以选择民办学校。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随学生学籍流动的机制
2008年8月,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这一措施的出台,可以看出国家在教育上的投资力度越来越大,也贯彻了始终把国民基本的教育权利摆在第一位的原则。但是,这一决策要真正得以实施,还需做进一步努力。例如,民办学校的义务教育经费补贴该如何到位,如何实现与公办学校的基本平等,就是一个首先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一直以来, 民办教育被片面误解为谋利事业。事实上,民办学校也是社会公益事业,不应与公立学校做截然划分:从性质上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都是国家公共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而从受教育对象来看,则所有受教育者无论高低贵贱,本地外地,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因此,在招生上,尤其在义务教育经费补贴上,两者应该彼此一致,不容轩轾。
我建议, 在义务教育资金拨付上,政府应该将民办教育与公立学校同等对待,不分城市、农村,也不问户籍所在。理由很简单:保障国民平等享有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国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所需要的义务教育经费应该全部由国家承担。
具体办法也可以借鉴某些地区已经行之数年的成熟经验,将政府资助以“教育券”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受教育者本人,再由其自主选择受教育学校,受教育者可以选择公办学校,也可以选择民办学校,政府的资助跟着孩子走。同时,政府应该建立义务教育经费随学生学籍流动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保障外来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流动人口应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现代化实际就是城市化。因而,如何解决外来工子女就学就是后进国家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 由于没有本地户籍,许多外来工子女只好选择入读民办学校,但这一选择却因为义务教育经费按户籍划拨的原则,而使得他们难以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优惠政策。
教育公平是一个国家的基本人权,没有教育的公平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更明确,“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显然,义务教育面向全体符合法定条件的受教育者,而政府的责任则是“必须予以保障”这一法定权利的实现。
我认为, 解决外来工子女入学,必须以公校降低门槛与政府扶持放手发展民校二者并行,从源头上把流动人口的教育问题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扩大外来工子女入学门道,给他们提供所在地足够的学位。中央政府也应改革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加大教育经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政府收缴的税收和教育部集中掌握的义务教育经费中,安排出相应比例部分专门用于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按照各地接收流动儿童的多少进行分配,特别对于流动儿童集中比较大的学校给予政策上的宽限和教育资金上的补助。
办学限制应逐步放宽、逐步开放
改革开放3 0 年来, 教育在开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也还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第一,对内,教育对国内民间资本的开放不够。像美国这样经济发达的国家,民办学校占58%,世界著名的哈佛大学就是一所私立大学。日本的民办教育学校占71%,印度占59%,香港占55%,台湾占59%,韩国占80.5%。改革开放初期,在当时政府的鼓励下,我国的民办教育一度有过很大的发展。但是这些年来,我国的民办教育,又几乎到了难以为继的境地:首先是人为限制过多,《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就明确规定:“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其次是融资困难。民办教育既然是不靠国家经费而民办,就得按市场的规律来运行。但是教育部门领导人说,教育是公益事业,不是产业。这样银行就不给贷款。民办学校,在国内很难融资。
第二, 对外, 政府在办学上对外放性不足。在堵塞民办教育在国内发展的同时,也堵塞了国外的资力和智力在中国兴办教育的可能性。事实上,国外有雄厚资力和智力完全可以为我所用,例如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已向11个民办教育机构提供4400万美元的贷款,但是在中国却因为限制太多,无法办理。让人无法理解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引进了这么多外资来兴经济,为什么不能积极引进外资来兴教育呢?我们既然能送这么多的学生到外国去接受外国人的教育,为什么不能引进优秀的外国教育家来中国办教育呢?现代文明是人类共同的财富, 在世界向全球化发展的当今,封闭只会使自己落后,利用外力可以发展壮大自己, 何乐而不为?从历史上看,中国在利用外资办学上,曾取得过骄人成就。建国前,中国共有14所由外国人办的教会大学,如燕京大学、齐鲁大学、岭南大学、协和大学等。虽然数量不多,但起点很高。教会大学在中国教育近代化过程中起着某种程度的示范与导向作用。因为它在体制、机构、计划、课程、方法乃至规章制度诸多方面,更为直接地引进西方近代教育模式,从而在教育界和社会上产生颇为深刻的影响,为中国高等教育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温家宝总理指出, 平民教育关系到一个国家国民的整体素质。而完成这一任务, 是公立和民办学校的共同职责。为此, 我认为: 教育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厘清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定位—— 首先应该使公立学校回归到确保国民基本受教育权利得到最广泛最公平保障的定位上; 其次是对私立民营学校的办学限制进行放宽, 放权由他们去承担和开办高质且专业性、职业性较强的学校。如此分工合作, 让国民有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选择的权利。只有所有国民受到适合自己生存发展的教育, 教育才能真正实现民族福祉、保障国家富强的最终目的。■
丁元竹:以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教育公平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重要的一个就是义务教育均等化。
我想讲一讲教育公平, 讲三个组成,第一点,就是怎么来看待教育对整个社会发展的影响。经济的发展就是两个关系——生产和需求,谁来引导生产,谁来消费这个生产。从消费的角度,如果是计划让极少数人或者是少数的人来消费教育产品, 不管是基础的义务教育,还是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那么, 你这个生产都不能很好的发展。整个经济要发展,必须让极大多数人能够更好的消费,让大多数人去享受发展的成果,这个经济才能够健康,教育也一样。如果说你教育发展不好,我想,你应该考虑一下分配行为,是否让更多人进入生产和需求的环节。
第二点, 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党的十七大,都提到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重要的一个就是义务教育均等化。我理解的这个均等化,在指标上不是一个简单的入学率问题,应该是从设施、设备到人员配制都是均等的。换句话说,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基本公共服务,要在全国实行均等化。
由此进入第三点问题,我们怎么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首先, 我们应该建立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的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制的技术标准。我们过去谈改革, 围绕制度因素谈得多, 技术因素谈得非常少。但是技术因素非常重要, 没有教育设施、教育设备、教育人员的配备的技术标准,如果说现在真正的拿出一笔钱,在三个不同的地区、城乡去配置的话,就会不知道按什么标准。这个标准教育部内部应该有一个,但是,有没有基础的统计数据来支持?我希望,我们的教育规划也好,执行这种规划的配套政策也好,应该有一个跟它相适应的技术标准的支持,数据的支持。
其次,如何获得处理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制的资金?这涉及到在公共领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问题。我们看到,在市场领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已经推得比较靠前了,但是公共领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还没有开始,它实际上大大的影响了我们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制约了公共领域的改革。怎么来推进这个公共领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与我前面讲的标准设置是相呼应的。这个基本公共服务基金,有一个核心问题,应该让地方政府,因为它是基层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有相应的财政能力来确保中央政府规定的这些基本的义务教育的标准得到实现。这涉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如何来实现财政的转移支付,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投融资体制的问题。
最后,处理好长期发展和短期发展的关系。强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但不能绝对均等,因为考虑到中国要在今后二十到三十年的时间内,相当一部分的农村人,要转移到城市来。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就要考虑农村的人员配制、设施配制、设备配制, 应该参照城市。但又不能完全一样, 完全一样,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为城市化进程中,人口总是要往城市转移的。在这个动态的过程中,如何动态地来处理,那么就是在规划的时候应该全盘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