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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法观念变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7日18:34   国家历史

  随晚清中国海防观念的变迁同时,国际海洋法对海权的界定,也进入中国。近代百余年是中国接受国际海权法观念的百年,亦是国际上海洋国土主权概念形成的百年。

  国际海洋法观念入华

  清末,西方舰船来到中国沿海口岸之后,因海权而起的纠纷日多,清朝朝野始有运用国际公法保护本国海疆之意。恭亲王在奏折中以《万国公法》为据称“外国持论,往往以海洋距岸十数里外,凡系枪炮所不及,即为各国公共之地,其开往占住,即可听各国自便。

  “水界”概念产生

  “水界”区(the limit of their territorialwater)最早出现在1899年晚清政府与墨西哥签订的友好通商条约中。该条约第11条规定,中国和墨西哥“彼此均以海岸去地三力克(每力克合中国10里)为水界,以退潮为准。界内由本国将海关章程切实施行,并设法巡缉以杜走私、漏税”。从其英文来看,水界是指一国管辖海域范围,既包括领海又包括大洋中该国群岛。晚清政府对西沙岛礁、东沙群岛东沙岛的行政管理就体现了这种思想。

  设立渔业界

  19世纪末外国渔轮不断侵入我国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从事捕鱼活动,直接影响和威胁我国渔民生计。这与当时的国际法规定不符,“各国人民有专权捕鱼,在沿海本国辖内等处,他国之民不与焉”。“因鉴于渔业关系国防之重要”,1904年3月,翰林院修撰张季直(张骞)上书清廷商部,提出划定捕鱼区建议,并区别近海和远洋,主张“以内外渔界,定新旧渔业行渔范围”。

  现代海洋法确立

  1951年8月15日,周恩来总理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发布我国关于南海诸岛的声明;1958年9月4日,中国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历时9年的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12月结束,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该公约;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颁布。

  (资料来源《晚清政府运用国际法维护海权之举》,《国际法的传播与晚清领海主权观念的嬗变》,《南海诸岛历史大事记》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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