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贪官重奖的震动
从赃款中按比例获得奖金,这项鼓励举报的新规已在全国实施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舒泰峰、特约撰稿王刚 | 北京报道
公民举报官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可获重金奖励,一般按照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10%以内发放奖金,数额高达20万元人民币甚至更多---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常智余说出的这条鼓励举报的政策,引来高度注意。
湖南省检察院新闻处副处长苗霞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这一做法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的一项规定,“不是我们湖南首创,只是我们被媒体先报道出来了”。
本刊记者联系高检院新闻处,一位处长表示,此项新规为《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4月23日向全社会发布,目前已在全国实施,“这是13年来此项法规的首次修改”。
高检院低调发布《规定》的姿态背后,事实上蕴含着中国举报制度的重大变化。
由精神奖励到物质奖励
关于举报奖励,《规定》在第七章第58条正式表述如下:
“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10%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2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渎职侵权案件有功的举报人员,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检索1996年版的《规定》,关于举报奖励的内容明显务虚,其相应的表述是:“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两条内容均未涉及具体金额。
《规定》的前身是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其中对于举报奖励的表述则更为简单:“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具体奖励办法和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商同有关单位具体制定。”
20余年间,变化的脉络清晰可见。“过去对群众举报不愿受理,嫌烦,现在主动给予物质奖励;过去重视精神奖励,现在开始重视物质奖励,并且数额越来越大。”中央党校反腐学者林告诉《望东方周刊》,这“体现了相关部门反腐的积极性在提高”。
不光是高检院。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在今年4月联合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提出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至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20万一点都不多
林认为这一做法很有“智慧”,“实践下来也比较有效”。
高检院的统计显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80%来自群众举报。而举报具有高风险,举报者受打击报复的事例层出不穷。
1996年,身为河南省舞钢市八台镇党委副书记兼常务副镇长的吕净一,因反对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的两项决策,被以“贪污公款3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释后,吕开始举报李的腐败问题。李长河雇凶闯入吕家,吕净一被刺八刀,其妻当场死亡。
“不要以为老百姓举报只是动动腿,要付出很大代价的,有的时候甚至是倾家荡产。”林说,她收到的举报材料以数麻袋计,根据她的判断,举报人一般并不是为了钱,他们基本上是利益受损者,“我把这种奖励看作是补偿,有的被骗几百万,有的上访一二十年,20万听起来不得了,其实一点都不多。”
中纪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告诉本刊记者,他曾经提出应以赃款的10%~50%来奖励举报者,“奖励还可以更高”。
事实上,这也是国外通行的惯例。中央编译局研究员何增科对国外的反腐有过深入研究,他告诉《望东方周刊》:“在美国,若有官员贪污腐败,如果政府部门没有起诉,私人也可以作为第三方起诉。如果胜诉,赃款可以由私人和政府共分,按比例分成。”而在举报环节,美国法律规定,举报人甚至可得到赃款或罚款总额的四分之一。
何增科认为,有奖举报在中国也早有先例,此次高检院新修订的《规定》,其新意在于查实之后按一定比例分成,“这跟一般的奖励就不是一回事了,更具有吸引力。”
“另一个层面,这也可以促成举报的有效性。举报者若希望得到奖励,一方面要实名,同时还必须有根有据。”何增科说。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林说,贪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生活在群众中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你莫名其妙地突然很有钱,戴名表,开名车,大家都看在眼里。”
呼吁《举报法》
网络上也有人指出,物质奖励的节节攀升固然对举报者是一种鼓励,但是根本还在于对举报人切实有力的保护。
“对于举报人来说,能让他们举报有门,后顾无忧,比任何奖励都迫切而且重要。如果安全没有保障,生命受到威胁,给100万、1000万,也没人敢要。”一篇署名“万全”的评论文章写道。
网友的跟帖则更为尖锐、简洁:“很简单的问题,你要钱还是要命。”如果总是在被打击报复之后,才得到奖励和补偿,最多算是“迟来的爱”。
新修订的《规定》在这方面有所改进。其第51条规定: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举报线索处理场所;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
不过,专家指出,这些仍然不够。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虽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有保障举报人安全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三个机关的具体职责和义务,这便容易出现举报人申请保护的时候,三个机关相互推诿的现象。
而在程序上,对于一个作出举报行为而又面临打击报复的举报人来说,如何申请保护,如何确定保护,保护的方式有哪些,保护的范围和期限如何,这种种情况也同样不明确。
需要考虑的细节还有很多。举报人身份暴露后怎么办?美国被称为“马歇尔项目”的证人保护制度,甚至考虑到为证人设计一个新的身份,便于证人在其他地方重新开始生活。对于这个证人保护计划,一位美国法官曾评价说:“没有它,很多证人在审判结束后就会永远消失。”
总而言之,专家们认为,需要一部系统性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统筹全局,构筑一张结实的保护网。只有如此,才能够改变“举报者没有好下场”的心态,物质奖励才能真正发挥效用,社会之力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早在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就有不少人大代表呼吁制定《举报法》。公众期待这部法律尽快出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