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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调查报告:亲情暴力犯罪激增

  亲情暴力犯罪激增

  ——一份来自检察院的调查报告

  文/孟粉

  亲情犯罪主要指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夫妻之间和姻亲关系的直系亲属之间的犯罪。亲情犯罪发生的范围主要在家庭内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个家庭悲剧的发生必然导致社会稳定的体系发生紊乱。

  近年来,随着社会整体治安秩序的不断好转,抢劫和抢夺的“两抢”犯罪有下降趋势,但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亲情暴力犯罪却在上升。办理北京西部地区无期徒刑以上案件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统计数字显示,有死亡结果发生的恶性亲情犯罪,2006年只有4件(故意杀害妻子3件、绑架侄子1件);2007年有4件(杀妻、杀夫各1件,其他2件);而2008年此类恶性亲情犯罪案件突然激增到14件(杀妻7件,杀夫2件,其他5件)。上述统计的亲情犯罪数据里还没有包括“准亲情”犯罪——同居多年具有事实婚的男女朋友之间发生的具有死亡后果的恶性刑事案件。

  亲人被害五特征

  通过对亲情犯罪个案的犯罪背景、动机、原因、手段、结果及犯罪心理调查发现,有死亡结果发生的恶性亲情犯罪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 恶性亲情犯罪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且故意杀人居多。夫妻之间发生的血案占到亲情犯罪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犯罪中。夫妻之间发生的恶性杀人案件中,丈夫杀害妻子的占到了79%。该数字表明:在亲情犯罪中,女性更容易成为受害者。

  2. 恶性亲情犯罪的主体由原来的文化低、收入低、社会地位低的“三低”人群逐渐扩展到社会人群结构的中层乃至上层。如某报社副总编常某杀妻案、工程师黄某杀妻案、校长陈某杀夫案等,这些被告人文化程度都在大专以上,在社会中拥有良好的社会地位,收入均在社会平均线以上,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是各自的家庭生活一直矛盾重重,积怨甚深,最后导致悲剧发生。

  3. 亲情犯罪的被告人年龄由中青年阶段逐渐扩展到中老年人群。虽然亲情犯罪中中青年人群仍然是犯罪的主体,但不可忽视的一个现象是:随着社会的老龄化趋势,老年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导致恶性杀戮发生的血案也开始出现,而且有增多趋势。例如,60多岁的王某就因与老伴拌嘴生气将结婚近30年的妻子砍死;60多岁的黄某与老伴素有矛盾,一次争吵后致妻子死亡;60多岁的陈某因怀疑丈夫有外遇先用安眠药将结婚30余年的丈夫迷倒后又勒死。

  4. 通过近两年对有死亡结果发生的恶性亲情犯罪逐案调查发现,多数案件既非激情也非预谋犯罪,而是家庭矛盾长期积累,临时起意杀人的状况居多。从这些案件的背景来看,长期家庭矛盾的存在比如感情破裂、婚外恋等往往造成家庭成员内部积怨,成为该类案件发生的普遍基础,而案发前当事人之间的一点小矛盾比如财产的分配、生活琐事容易成为积怨爆发的导火索。因此,就大多数恶性亲情犯罪案件来看,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杀戮恰恰不是一时冲动的激情犯罪,往往是夫妻或者亲属之间积怨多年,家庭矛盾长期没有解决,最后一点小矛盾成为了宣泄怨情的爆发点导致血案发生。亲情犯罪虽不是激情犯罪,但也不是有计划的预谋犯罪,案件的发生多为“家庭矛盾长期积累,故意杀人临时起意”。例如,某报社副总编常某杀妻并焚尸案中,夫妻二人长期关系紧张,虽然婚姻关系一直维系,但形同陌生人并时常爆发争吵、打架。常某杀害妻子的直接原因是二人又再一次争吵、打架,常某一气之下杀害妻子。又如崔某杀妻案中,崔某与其妻感情破裂,崔某怀疑妻子有外遇,二人经常吵架、冷战、恶语相向,崔某还对妻子殴打,在一次争吵中将妻子砍死,等等。此类案例很多,约占到亲情犯罪的一半。

  5. 在一些有预谋的亲情谋杀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作案手段残忍。例如,在张某伙同弟弟杀夫案中,由于张某在家庭中长期没有自主地位,离婚又得不到丈夫合理补偿的承诺,在与丈夫吵架后,下决心除掉其丈夫,后伙同弟弟以采用砖砸、刀砍等残忍手段杀害丈夫,事后为欲盖弥彰还假装报案。更有些犯罪手段的凶残体现在杀人后的行为上,例如,有的犯罪嫌疑人杀人后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将尸体肢解后扔掉,有的甚至将尸块砌在自家阳台里,有的则焚烧尸体掩盖作案手段,有的将尸体掩埋直至三个月后才案发。这些犯罪分子后续的作案手段不但残忍,而且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尤其在一些文化程度较高的主体实施杀人过程中,多数进行毁尸灭迹,对案件的侦破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

  这些特点之间的因果关系正好反映了中国式婚姻的一大特点:在上个世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离婚是社会对一个人进行道德判断的标志,因此许多婚姻就此“将就”下来。而进入21世纪,整个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上个世纪“将就”下来的婚姻有的可能磨合到善终,有的可能更加磕磕碰碰,有的则发展成为极端的悲剧。

  亲人为何被害

  亲情犯罪的高发不但引起司法界的注意,而且引起社会学家的关注,为何在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反而激增呢?从社会学视角来看,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

  1。人的问题:社会转型期中传统价值观、家庭观被打破,新型的价值观、家庭观还未形成。

  西方学者指出:“典型的社会关系有四种:伙伴型、契约型、权力型和冲突型。家庭关系属于伙伴型关系,在伙伴型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态度、感情是由彼此的信任、情感所维系的,伙伴型的关系不适用法律调整;而在契约型社会关系中,各成员之间保持着彼此陌生的感觉和局外人的态度,强调利益的一致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传统的价值观、人生观、家庭观均受到了现代社会不良思潮的影响,导致一些人价值观、人生观、家庭观受到冲击,发生完全的扭转。中国家庭由信任、情感所维系的伙伴型关系受到西方思想观念的冲击,契约社会关系论不仅大行其道,而且渗透到中国传统家庭生活中。相反,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成员相处之道“举案齐眉、相敬如宾、父慈子孝”等等反而被颠覆,取而代之的是以“我”为核心的自私价值观流行于世,以“我的需求、我的感受”来评价其他家庭成员的行为,而不是主动去关怀、信任对方;成员之间不愿互相理解、沟通,去共同维护家庭生活的良性运转,而是希望得到对方的理解、关怀和爱,而当这种心理需求一旦得不到满足时,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就会产生,日积月累,就产生了积怨,为悲剧的发生奠定了基础。

  因此,避免家庭矛盾升级为恶性刑事案件,根本的问题是提升全社会公民的文化素养和道德素养,扭转当前流行于世的唯心主义价值体系。从社会整体来说,要构建健康、向上、乐于奉献的价值观体系,广泛宣传新型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在全社会倡导家庭成员之间友善、信任、沟通、理解、宽容的关系,重视中华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扬,通过各种媒介宣传社会中存在的美德事件,例如,中国十大感动人物的评选,通过这种方式倡导人与人之间平等、信任、友善的良性关系,营造温暖、和谐的社会氛围。

  2。社会的问题:家庭矛盾调解等专业社会服务机构的缺失,导致家庭矛盾产生后没有及时解决,成为亲情犯罪的隐患。

  我国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俗语,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代行了一部分调解功能,但是街道办、居委会的介入会导致个人隐私完全曝光。随着现代人对隐私权的重视,很多人不愿意让周围的人了解各自的家庭矛盾,更愿意将家庭矛盾掩藏起来自行解决。但是家庭矛盾的处理如果全凭家庭成员自身的品格、态度、意识的转变来解决,而个人品格的提升和态度的转变也不是一时就有效果的,那么家庭矛盾更成为阴影下的积雪难以消融。

  如何能够借助外力推动来解决家庭矛盾又不被自己周围的人所知晓呢?因此建立专业的家庭矛盾调解机构比较符合当前社会的需求。建立各个社会阶层的家庭纠纷调解专业机构,不但能挽救一些处于危机边缘的家庭,更重要的是为处在矛盾中的家庭成员提供交流的平台,避免亲情犯罪等家庭悲剧的发生。

  亲情犯罪的发生是一个家庭的悲剧,并且亲人之间的犯罪会给当事人双方留下不可弥补的心理伤痕,其犯罪后的负面影响是比较大的。但是亲情犯罪不同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其他犯罪,是可以预防的,在全社会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及时发现并预防亲情犯罪的发生,不但能减少刑事犯罪,而且也能挽救一个处于危机边缘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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