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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科状元因民族造假被北大拒绝录取风波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0日01:05   CCTV《新闻1+1》

  主持人:

  怎么去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接下来我们看一个比较极端的发生的一个事件。

  解说:

  本周二,重庆市招生办发布通告,取消31名违规更改民族成分考生今年的录取资格。值得一提的是,通告还说到,鉴于31名考生大多数系未成年人,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本着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和有利于成长的原则,故不对外公布31名考生姓名及相关信息。这一做法也得到了教育部的支持。至此,沸沸扬扬了多日的加分事件暂告一段落。然而喧嚣之余,我们不由的要思考,究竟该如何对待这些有过错在身的年轻人。

  6月23日,重庆高考分数发榜,两天后,重庆文科状元被爆出民族成分造假。7月2日凌晨,北大招生办明确表示,不予录取该考生,同一天,香港大学以面试不理想为由将其拒之门外。7月7日,重庆市招生办发布通告,31名违规考生被取消今年录取资格。

  15天,从高考状元到弄虚作假者,再到屡被大学拒绝,最终今年无学可上,我们无法真切得知15天来,这位文科状元究竟走过了一个怎样的心路历程,只能从媒体的报道中捕捉一些只言片语。

  7月2日凌晨零点40分,知道被北大拒绝录取,他大哭了一场。得知被港大拒绝后,他感到失望和恼火,把自己关在了屋里,他每天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两周来,在媒体的连篇累牍报道中,很多评论都指向了高考的公正、公平,或者录取制度的公开透明,只有少量的媒体与专家网友们注意到了一个细节,那就是其父母为他更改民族身份时,他只有14岁。据他的父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到今年12月才满18岁,现在还属于未成年人,对此有专家指出,这意味着当年的他还是受《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孩子,还没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族身份造假是他无法预知,更无法阻拦的行为。在被单位免除公职后,他的父亲表示承认错误,愿意承担责任。同时还说到,孩子不一定成为社会栋梁,但肯定也不是社会的渣子,还是希望社会能给孩子一个机会。

  在得知被取消录取资格的当天晚上,这位文科状元首次对外开口说话,在理解父亲的同时,他说到,我已经付出了代价,希望今后的考生以我为鉴。

  主持人:

  对于何川洋到底应不应该被北大拒收,关于这样的一种看法可以说是泾渭分明,接下来我们就连线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周泽律师是认为北大不应当拒收何川洋。周律师你好。

  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你好,主持人好。

  主持人:

  你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观点?

  周泽:

  因为我觉得受教育权它实际上是一个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不可以随意剥夺的,除非他这种权利的行使,他会实质性地损害他人的权利。像民族成分被造假的考生何川洋,他实际上现在并没有获得虚假的民族成分加分给他带来的好处,他完全是凭真实的考试成绩,而不是通过虚假的少数民族加分获得的成绩,像这种情况高校应该予以录取,因为他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也不可能损害他人的权利,不录取,或者说取消录取资格,实际上都是对他受教育权的剥夺,而且不具有合法的理由。

  同时,不录取他也是不具有合理性的,因为这个民族成分造假需要惩罚的是造假的行为人,而且这个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受到惩罚了,像这个考生本身并不是造假的人,不应该对他进行惩罚,更不应该以剥夺受教育权的方式来对他进行惩罚。或是民主成分被造假以后,他们存在比如像……将错就错,可能会产生心理上的一种瑕疵,但不诚信不正好是需要受教育的问题吗?也是需要保障受教育权,使他受到教育以后,来让他变得更诚信,也是教育的宗旨和目的所在。我觉得这里更重要的是学校不录取一个学生,它实际上涉及到他的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一定要有合法的根据才可以。现在我们看到不录取他,或者是取消他的录取资格,根据的仅仅是国家民委、教育部和公安部三个部门发布的这样一个内部的行政指导性文件,这个文件实际上根本不可以作为取消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依据。

  主持人:

  周律师,我打断您一下,您的观点就是北大不应当拒收何川洋,是因为这样的话等于是剥夺了他的受教育权,我们演播室里现在坐着一位曾经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王旭明先生,王先生您同不同意周律师的观点?

  王旭明:

  我不同意。我认为高校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取消违规违纪考生当年的录取资格,我认为对这个考生违规做出了你要付出必要的代价,对于更多的严格的遵纪守法的广大考生是公平的,我觉得不能因为说取消了他今年的录取资格,就是剥夺了他公民的学习的权利。

  主持人:

  周律师您听到了吗?您觉得王先生说的有没有道理,我并没有剥夺他一生,我只是剥夺了他一年而已。

  周泽:

  你局部的剥夺了受教育权也是对受教育权的一个剥夺,受教育权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它进行剥夺,你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合法的根据,也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现在所依据的有关部门的文件,作为一个内部的行政指导文件,很显然是不具有剥夺公民基本权利,就是这样一个法律根据的这种效力的。

  王旭明:

  据我了解这个规定也不是内部的文件,是上网广为周知的一个规定。

  周泽:

  这个文件发布的对象做一个通知,它通知的对象是什么?各省的教育厅、教育局,通知的是这些部门,说明它实际上是一个内部的,就是它的适用主体就是教育行政机构,就是实际上通知到它们,本身并不是说像我们的法律法规通过国家,通过法律的渠道、形式,全面的公开,约束所有的公民,它不具备这样的性质。

  主持人:

  我打断您一下周律师,因为这是法理之争了,我们今天节目时间有限,不在这儿争论,我想听听您的看法,就是面对像这样的高考状元他落榜的这样一个事,您觉得有什么办法去保护他?一方面让他知道这么做是错的,另外一方面也要保护他。您当然说他是受教育的权益被侵夺了,但是可能更多的对于他的成长来说,有没有办法去弥补?

  周泽:

  我觉得首先我还是想从教育权的这样一个角度来看一下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公民受教育权这样一个重大的问题,我们看到北大前两天还说内部取得这样一个协议,前两天实际上之前,我们也看到重庆市教育部门说保留他的录取资格,结果过两天发现很大的一个变化,北大说不录取了,重庆教育部门在舆论的一番讨论下说,我们也取消录取资格了。我们看到,涉及到公民受教育权这样一个重大的问题,在有关部门看来,在高校看来是这么的随意,对一个公民的权利要剥夺就剥夺,要给予就给予,而且这种权利一旦剥夺以后,本身并没有任何的救济这种程序。目前我觉得像何川洋这样的一些人,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办,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主持人:

  好的,谢谢您给我们解释您的一些看法。王先生,刚才我们也说了,要取消这样一个高考状元他的北大录取的资格,目的是什么?为了给这个学生,给这个孩子以什么样的教训?这个目的达没达到,通过这种方式?

  王旭明:

  其实我觉得我们一直说保护,保护,保护有两重含义,一重含义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说的保护的意思了。另外一重含义就是对犯错误的同学、学生也好,其他的人士也好,进行适当的处理、批评、教育,也是一种保护。当然,我特别觉得,对这30多名所谓改民族考生的学生,重庆教委提出来,不公布他们的姓名,我觉得这是一种保护措施。

  当然,我也特别遗憾的觉得,很多媒体过度地炒作了所谓状元某某某同学,这种压力确实是不必要的,是过度的。但是我觉得无论是30几个学生,还是这一个学生的处理,对于全体绝大部分遵纪守法的考生来说,这样处理,对绝大多数他们来说是公平的。

  主持人:

  我们要去为绝大多数的这些学生想,为了保证他们的公平,所以我们要制裁这些31名造假者,但问题他们也是一个群体,他们也是很珍贵的一个个体,如果这种制裁使得他们的未来造成不可恢复的这种损失的话,那又由谁来弥补他们呢?

  王旭明: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了,就是犯错者一定要记住,当你犯错的时候,要为错误付出代价。

  刚才说到这些考生,绝大部分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仅仅17岁、18岁,也许他们改民族的时候12岁、13岁,不知道什么事情,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到了16岁、17岁、18岁,知道自己的民族是被改了的,无论如何,我刚才说到,羞耻之心应当有,说谎话是要羞耻的,是要害羞的,是不应当说谎话的,这个教育我觉得应当有这种基本的判断,孩子应该有。

  主持人:

  今天我们一直强调羞耻之心,可能不管是对身体的这种羞耻,还是对于自己这种名誉,甚至这种信誉的这种羞耻,都是应当培养出来的。

  王旭明:

  所以通过这两件事情,我特别觉得我们在教育当中,虽然我们有了一个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的这样一个意见,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但是在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当中,比方说加强学生羞耻之心的教育等等等等,还有很多很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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