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均挥霍4万元 单笔最高受贿金额达1.6亿元 创建国以来之最
“国企第一贪”的免死内幕
核心提示:人们希望了解的是,陈同海以国企高管腐败案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多的犯罪纪录,却领到了免死金牌,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对陈同海案件的查处和审判,又将对国有企业高管提供哪些深刻的警示?
⊙《法制周报》首席记者 朱春先
7月13日,一位ID为“banwanliming”的网友在某论坛上发帖爆料称,中国石化大楼大堂中间的一个吊灯价值1200万元。事后,部分跟帖网友将这个未经证实的网帖内容与陈同海联系了起来,引发众议的“吊灯门”事件将挥金如土的陈同海重新推到了媒体的聚光灯下。(编者注:相关部门已公开应答,称该吊灯实际价格为156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陈同海在任时,平均每天挥霍的公款为4万元人民币;其受贿金额接近2亿元,单笔最高受贿金额达1.6亿元,创建国以来单笔受贿金额之最,但最终陈同海并没有如人们所猜测的那样,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获得了缓期二年执行的免死金牌。
“国企第一贪”
熟悉资本市场的人,没有人不知道中国石化这只超级大盘股。长期以来,中国石化的涨跌,被证券市场视为大盘涨跌的风向标。而对于数千万司乘人员来说,“中国石化”的名字,也是他们经常要接触的重要文字符号,在遍布神州大地的加油站中,“中国石化”的标志随处可见。
如同熟悉中国石化这只股票一样,陈同海的名字也为股民所耳熟能详。
在中国石化2006年的年度报告上,人们甚至亲眼看到了一张陈同海的照片,在文本规范严格的资本市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照片登上年度报告,是一件极其罕见的事情。陈同海可能属于少见的例外。
其时,陈同海面带微笑地坐在椅子上,手中拿着一本黄色封面的年报,虽然头发有些灰白,却神采奕奕。
两年后的2009年7月15日上午,陈同海再次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时,其手上换成了一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死缓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天发出的判决书显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从1999起年至2007年6月,利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在无数巨贪的名录中,政府高官落马已非鲜见。以成克杰为极点,官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家领导人,更有陈希同、陈良宇等一干人,均为位高权重的党政官员。作为国有企业高管的贪腐纪录创立者,陈同海更是受到人们的关注,并引起反腐专家和法律界人士的特别关注,便成为一种顺理成章的事情。
性格复杂的“双面人”
今年61岁的陈同海系原中共天津市委书记、浙江省委书记陈伟达之子。“在政企‘两栖’的升迁路径上,陈同海与其他石化系统的高管不太一样”,某媒体援引有关人士的话说。
《法制周报》记者了解得知,陈同海的成长履历显示,政企“两栖”确为其后来的职位升迁带来不少便利。公开资料显示,陈同海15岁参加工作,后又进入大学深造,并在28岁那年,从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毕业,分配到大庆研究院开发一室做地质员。
之后不久,陈同海被调往浙江省科委。1983年,35岁的陈同海被派往中国石化规模最大的石油企业镇海炼化工作,并先后担任党委副书记及书记。38岁到50岁之间,他又到浙江省和国家计委任职。
从1998年到2007年,他回到石化系统,并一直身居要职:前5年,他是中石化的二把手,做了5年的集团副总经理,2003年3月起出任中石化集团总经理,一个月后当选为上市公司董事长。
“在一些基层员工的记忆中,陈同海对人和气,没有什么架子。但另一些员工则认为陈同海非常霸道。”某媒体将陈同海描述为性格复杂的“双面人”,有媒体直截了当地指出,作为中国第一大企业的掌门人,“陈同海在集团内挥霍是出了名的,平均算下来,他每日挥霍的钱超过4万元”。
“当有人劝告他要收敛些时,陈同海大言不惭地说,我一年上交税款200亿,这点算什么? ”
与上述消息相印证的是,陈同海在任时出手阔绰的几个事例,最近频繁在网络上出现。
其一是陈同海对上海F1大奖赛的赞助,被曝其出资8亿元赞助这项赛事。陈同海的被调查,也据传是受到上海郁知非一案的牵连,而郁知非正是上海国际赛车场公司总经理,曾将F1车赛引进中国。
另一个更具冷幽默特色的事例是,一家股份制人寿公司用了4个多月的时间求见陈同海,但谈了仅40分钟,该公司就从陈同海手中拿到了同意出资2亿元入股的承诺。
陈同海在任时的一些大话,最近也被媒体频频提及:“作为共和国长子,我们不垄断谁垄断?”“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交税款二百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
破纪录的单笔受贿款项
北京市二中院7月中旬举行的这场庭审,注定要载入中国法制大事件史册。
一位当天参与旁听的人士对媒体说,陈同海高达1.95亿的巨额受贿共有5笔,其中最大的一笔即高达1.6亿。第二笔受贿金额1000万,其余三笔受贿金额共计2563万。
这样的纪录,就连已被处以极刑的成克杰 ,也难以望其项背。当年,成克杰被认定的最大一笔贿款为4109万,不到陈同海单笔最大贿款的三分之一。
至此,陈同海案被认为是建国以来,受贿单笔金额最大的贪腐案件。
来自北京市二中院当天的一审判决信息显示,陈同海的受贿罪几乎涵盖其在中石化的履职时间,从其进入中石化的第二年(1999年)起,一直到案发的2007年6月,时间跨度长达8年。
据媒体报道,在15日宣判的大约一个月前,曾有过激烈的庭审交锋,当时前两笔共计1.7亿的受贿是否构成引发控辩双方的争议。控方认为,陈同海在收受那笔1.6亿贿赂的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辩护方则认为,该案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陈同海有为他人牟利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相反,中石化提供的材料证明,陈同海还利用此行贿人,为中石化赚取利润高达6亿余元。
在迭创受贿金额最高纪录的同时,陈同海生活作风上面也有惊人创意。这就是备受网友诟病的“公共情妇门”事件。与陈同海共享情妇的是另一位落马的政坛高官——原山东省委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
现年46岁的李薇,是两人的公共情妇。有媒体称,三人共同构筑了一个腐败同盟。
李薇,1963年9月24日生,祖籍云南昆明。先与陈同海保持亲密私人关系,后又经陈介绍认识杜世成,同杜之间亦建立亲密关系,并据此渗入青岛地产界。无论是炼油项目生活基地还是奥运帆船赛事基地的商业开发,李薇均有染指。目前李薇等人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戏剧性的免死结局
陈同海受贿案情公布以后,在国人对其多项创纪录的贪腐数据震惊不已的同时,其戏剧性的免死结局同样令人诧异。
北京二中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以后,该院即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焦点自然是陈同海巨额贪腐与轻判死缓之间的关系问题。为此,北京二中院专门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对群众的质疑给予解释。
“法院之所以对陈同海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基于陈同海具有以下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北京二中院有关人士说,其一,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陈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其二,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其三,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其四,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受贿数额是对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回顾法院曾经判处的受贿案件,确实存在对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例如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这位负责人说,“这些受贿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且还分别具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对国企高管的警示
与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不同,陈同海被查处前的身份是国企领导人。而我国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受贿被追刑责的,在陈同海之前,级别都没有他高,那么“国企第一贪”的落马,对国有企业高管又将产生什么样的警示意义呢?
前述北京二中院有关负责人对此作出了分析。他认为,结合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中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一把手”一人独大现象仍然存在的现状,为有效遏制国有企业腐败行为的孳生,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结合起来,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防治腐败;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特别是国有企业高管应加强党性修养,越是位高权重,就越应当严格自律,廉洁从业,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最终实现国有企业高管“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目标。
“陈同海被查处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决心,对于腐败分子,无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只要触犯法律,都将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