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一度陷入恐慌的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县城,已经归于平静,贴满街头的告示称,杞县是安全的。而在事发源头利民辐照厂门前,面对打探消息的群众,政府工作人员亦耐心解答相关问题。
此前的7月17日,在国家环保部已就杞县利民辐照厂事件发布公告,称“本次卡源不属于辐射事故,是辐射工作单位的运行事件”,这依然没有能完全阻挡恐慌蔓延,尽管杞县县长李明哲面对电视镜头大喊“这里非常安全”,“逃亡事件”仍迅速升级。
从6月7日第一次意外发生到7月17日发生大规模群众逃离,40天里到底发生了什么?
杞县“大逃亡”
7月17日下午2点,在杞县县城西环路55号开一家烟酒门市部的张燕军,正准备小憩一会,但被喧嚣声惊扰。
“只听得外面人声鼎沸,喇叭齐鸣。”张出来一看,拉满人的拖拉机、小三轮、摩托车挤成一团,争相往城外涌去。
“快跑吧,5点钟要发生核爆炸了,50公里外才安全!”这时候,张燕军才注意到,附近十多家店铺已经拉下卷帘门,店主早已不知去向。情急之下的张燕军发动汽车,拉上老婆和孩子往前跑。
向西,向着开封城前行。可是,前方传来消息是人太多,队伍已经动弹不得。于是转向北,一直跑到兰考县境内,张稍微喘了口气,然后又向西。当张燕军来到开封城的时候,已经是晚上7点多了。这里距杞县50多公里。按照流传的说法,核辐射的半径是50公里,50公里之外就是安全的了。
在“逃离”的路上,张燕军一度遇到交警向他及逃离的队伍解释“一切都安全,抓紧回家吧”,还多次接到居委会电话“我们都没走,别听信谣言”,但张燕军还是半信半疑。一路上,类似于“吸口气都会中毒”这样的说法比比皆是,张燕军只能选择“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8点钟,张燕军老婆的手机收到短信,“开封市人民政府发布:据中国原子能科学院辐射安全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凌在现场发布,我们和国家环保部领导都在杞县钴60辐射源现场,现在的情况是,不存在辐射源泄漏,没有对周边造成污染,肯定没有危险,请不要传谣信谣,安心生产生活。”
张燕军对中国原子能科学院辐射安全中心主任这样的字眼印象特别深刻,这才给家里的邻居打电话,发现他们都活得好好的。于是,他发动车往回赶,11点多回到了家里。
不过,在各种传言面前,依然有一部分人选择留守。
61岁的薛广星,其家离辐照室仅有20米远,当日,他和86岁的老父亲正在乘凉,直到最后他都没有跑,“如果真有事,政府还会不管咱?”
有多少人逃离?没有统计数据。据《开封日报》报道,当时张贴了2000多张公告,紧急印了宣传页1万多份,启动了591个村的广播宣传。
未公开的信息
事件的源头在杞县利民辐照厂。该厂位于杞县县城西关,离县委、县政府3公里路。杞县以生产大蒜闻名,考虑到对大蒜和蔬菜保鲜的需要,利民辐照厂老板王世强1997年建成了这个辐照厂。厂子投产后生意一直不错,外地蔬菜公司都将菜拉来接受钴60辐照。
钴60放射源平时就放在6米多深的安全水井里,辐照室墙厚1.8米,外面配有6层防护装置。工作时,将蔬菜等推进去,关闭大门,自动装置将放射源从水井提出进行辐照,辐照完毕再自动将放射源放进水井。
6月7日凌晨2点,工厂像往常一样开工,完成辐照辣椒粉作业后,准备把放射源放到水井里,但旁边货物突然倒塌,把放射源卡在了井口。随后,王世强向环保部门汇报。
9点多,环保部、河南省环保厅得知这一信息。河南省环保厅副厅长王争亚带领专家赶到厂子,经研究确认:放射源处于安全状态,没有对环境造成污染。
本报记者从开封获得一份当时内部达成的措施方案,“1。启动应急预案。开封市环保局、杞县人民政府、杞县环保局负责日常监管,省市环保部门各派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进驻现场加密监测,并实行日报告制度。2。在周边区域设立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实行双人双岗24小时值班,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制度。3。责成业主尽快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制定处置方案,聘请专家评审论证,将确定的处置方案上报环保部批准后实施处置。4。处置方案未获批准前不得擅自行动。5。处置过程要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科学处置,确保万无一失。”
但其中并没有向公众公开发表信息的内容。此后数日,利民辐照厂开始找专家编制处置方案。
但是,意外又发生了。6月14日下午,放射源室内辣椒粉因长时间受到辐照积热发生自燃。后经向里面注水,火被扑灭。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所对注入源室内的水进行采样分析监测显示,水体及周边环境没有受到污染。
6月15日,环保部核安全司放射源处及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派出专家组赶到现场指导帮助处理工作。专家组认为,措施正确,放射源处于安全状态。同时要求今后继续注水,确保现状稳定。
将平息的流言又被机器人引爆
6月20日,利民辐照厂与西南科技大学达成了协议,决定采用“机器人降源处置方案”。但需等待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环保部审批后即可开始处置。由于不断有领导和专家出现,附近群众对这个厂子产生了好奇。
传言开始出现了。7月5日左右,百度“杞县吧”里出现了一个帖子,发帖者说他是杞县人,现在郑州,听家里人说县城出现“核泄漏”,非常危险。消息迅速传播开来,人心开始不稳。
7月6日上午,杞县召开专门会议,通报故障处理情况,特别要求县城周围三个乡镇要把通报传递到村里。
7月12日,就在事情发生一个多月后,经和国家、省环保部门协商,开封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环保局局长李凤刚通报杞县利民辐照厂卡源故障情况,通报中称,“放射源至今完全处于安全状态。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辐射事故分级的规定,该卡源情况不属于辐射事故。”
传言止于公开,新闻发布会后,各大网络媒体迅速转载了新闻发布会的内容,谣言逐渐平息,处置工作仍在照既定方案进行。
7月16日,国家环保部核安全管理司核技术管理处刘怡刚处长带领专家来到杞县利民辐照厂,来的还包括两台机器人。目的是利用机器人进一步摸清放射源室内情况,为下步研究采取措施、进行方案评审及科学处置提供依据。
预演时,机器人陌生的面孔和“咔咔”的动作引来了越来越多围观的群众,传言又一次被悄然传播,“看来事情很严重啊,不然怎么会派机器人来呢!”
而第一台机器人的失事让刚刚归于平静杞县县城再次陷入传言的漩涡,而且严重程度倍增。
7月17日,机器人在辐照厂预演之后,进入源室进行摸排情况。20米远的厂区大门外挤满了看热闹的群众和厂里的职工。由于没有料到地面积水严重,10点半左右,第一台机器人进入后,信号中断,失去联系。第二台机器人进入后,效果也不理想,技术人员经过很大努力才把第二台机器人弄出来。
这时围观的群众出现了骚动,各种猜测甚嚣尘上:“辐射非常厉害,机器人进去就溶化了”!还有人喊“快跑,要爆炸了”!有传言更精确到“下午5点爆炸”!
而此时,距6月7日第一次发生意外已经40天,而在此之前,人们并没有听到关于每一次处置结果的权威解释。
手机短信“威力”胜过电视
当地政府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17日13点,杞县电视台开始播放对陈凌博士、县环保局局长以及附近七里岗村支书的访谈,该县主管领导代表县委、县政府作电视讲话,告诉群众,辐射源处于安全状态,没有发生泄漏。
但是,很多群众都已经开始逃离,很少有人关注电视,效果不明显。
16点左右,杞县县长李明哲紧贴着辐照室大门接受电视台采访,不断强调:“各位群众,我现在所在的位置就是辐照厂,我身后就是辐照源,省、市、县的干部都在这里,大家看,这里非常安全!没有发生泄露,也不会发生辐射,更不会发生什么爆炸!”之后,杞县县级领导全部上街,力劝逃离群众不要惊慌,为促进商业秩序安定,县长李明哲还当街掏出10元钱买了20个馒头。
17点左右,开封市政府通过手机短信,滚动播发通告,告知市民打开开封电视台频道,获知事件真相。
手机短信一发,事态开始缓和,而且17点的时候并没有发生爆炸,传言不攻自破,有人开始回返。
21点,开封市召开第二次新闻发布会。整个事件处理慢慢接近尾声,对放射源的处置也在加快推进。
“辐射故障”信息公开问题
不过,社会上对事件的关注没有消减,为什么从6月7日发生意外以后,一直到传言四起,事件升级,一直没有权威消息解答公众疑问,以至于事件失控?
河南省环保厅辐射环境管理处处长黄原介绍,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Ⅰ类放射源属于国家环保部管理。利民辐照厂属于此类,如何处置需要环保部门确定。地方政府部门是否发布信息、如何发布也要听取环保部门的意见。
在放射源专家以及环保专家看来,利民辐照厂发生的是在安全范围内的企业生产故障,不是事故。对此,7月16日国家环保部公告中也给出了同样结论。
国防科技工业电离辐射一级计量站副站长、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计量测试部副主任肖雪夫指,利民辐照厂的钴60放射源就是关在笼子里的老虎,因为外面的道道防护层都非常安全,处于可控状态。”事发后,肖受环保部委托,来到杞县,向干部群众宣传解释放射知识。
据肖雪夫介绍,国家此类放射源有56个,此前也有几个地方发生过故障,都是靠专家制定科学方案排除了,最近一个故障排除时间用了将近10个月,没有在社会上引起波澜。
根据国务院449号令以及“环发(2006)145号”通知,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辐射事故’上报有严格的规定,而‘辐射故障’如何向社会公开,在我国相关法规中一直是个空白,人们对辐射知识的了解程度以及会否引发恐慌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将来此类‘故障’的发布程序也需要进一步研究。”肖雪夫说。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四十四条 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记者 叶一剑 特约记者 言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