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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磊:5个月就像一场噩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6日02:54  环球网

  而就在前一天,当地检方还言之凿凿地告诉记者,段磊诽谤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一夜之间事情为何会出现如此戏剧性的转折?记者随即电话联系段磊,对其进行了采访。

  段磊告诉记者,7月24日凌晨,曹县法院法官来到看守所,向自己送达了一份刑事裁定书。当时我已经睡了,后被叫醒。裁定说,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在宣判前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法院依法“应予准许”。凌晨3时许,曹县公安局来到看守所,又送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和《释放证明书》。随后宣布:“段磊,你可以走了!”当夜,段磊说他和此前等待采访他的某报山东记者站的记者在曹县县城凑合着住了半晚。

  段磊还说,7月24日上午,曹县政法委、宣传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召开了座谈会,希望自己也能出席并称已邀请记者到场采访。“我现在心理压力很大,什么都不想说,只想回家看看自己的母亲和爷爷”。据段磊介绍,自己拒绝了上述邀请,但前来接自己的父亲和伯父还是参加了座谈会。

  据介绍,当天的座谈会上,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主要负责人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段贵春说,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没有出现在座谈会现场。

  曹县县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曹县县委责成县纪委牵头,组成由组织、监察、政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未发现段磊所反映的问题。7月23日,曹县县委政法委协调公检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对该案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公检法机关对案件适用法律在理解上有偏差,段磊虽有网上攻击别人的行为,并对郭峰本人和庄寨镇造成了不良影响,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诉机关决定依法撤回起诉,公安机关决定撤案。

  □快报记者 邢志刚 山东曹县报道

  段磊:5个月就像一场噩梦

  从今年2月25日因涉嫌诽谤罪被刑事拘留到7月24日凌晨三点被释放,段磊被羁押整整150天。昨天,快报记者对心绪渐渐恢复平静的段磊进行了再次采访。重获自由的段磊说,一切恍若梦中。

  “从开始被抓到现在被释放,这种大起大落的人生遭遇”让段磊感慨万千。他说,当时之所以举报郭峰,是因为自己听说庄寨镇党委书记有一些劣迹。有的是自己了解的,有的是别人告知的。当时选择用互联网的形式,主要是希望自己举报的内容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有关部门能够对郭峰进行调查。但没有想到,公安部门这么快就找上了门。

  过去的5个月,简直就是一场噩梦。就在7月24日凌晨被宣布释放时,觉得一切都不敢相信。段磊说,事情进展到现在,给自己带来的影响很大,更给父母和年迈的爷爷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7月24日下午,曹县县委一位副书记再次带公安、检察院、法院的有关负责人到家里,安抚自己和亲属。段磊说:“心里没底,至今依然担惊受怕!一点安全感都没有!以后再碰到类似的情况,自己会更加慎重,断然不会再贸然出头。”

  段磊说,是否申请国家赔偿,自己将和亲属以及律师进行商量,然后再作进一步的打算。

  昨天,蒲志强律师告诉快报记者,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控方撤诉,法院裁定销案,段磊也重获自由,“曹县帖案”峰回路转出现了戏剧性的重大转折,但在蒲志强律师看来,围绕发帖是否构成“诽谤罪”的探讨,却刚刚开始。“当地警方对段强的通缉目前还在继续!”蒲志强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当地司法机关已经承认了“错误”,他们明知段磊无罪,却枉法办案,作为代理律师,自己下一步将通过相关渠道,追究曹县公安局、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快报记者 邢志刚

  诽谤罪为何 易“理解偏差”

  山东曹县青年段磊因网上发帖举报一镇党委书记,以涉嫌诽谤罪被提起公诉。7月24日,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案,曹县公检法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

  原本定于下月初再次开庭的“曹县帖案”,突然峰回路转,据说是因为曹县政法委协调各方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纠正了对法律理解的“偏差”。但不可否认,网民和媒体的不懈监督对本案的转折起了重要推动作用。段磊得以洗脱诽谤罪指控,至少比至今没得到说法的内蒙古吴保全要幸运得多。

  笔者注意到,曹县方面撤案的理由使用的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不足”,但此前公检法办案是否受到法律之外的影响,疑问并未冰释。类似“网言获罪”案,相信公检法部门自有难言之隐,虽然出面道歉的是他们,甚至担责的也是他们。

  针对屡次发生的类似事件,法律专家和评论者已不厌其烦地“普法”:依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和自诉性质,对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批评举报不应轻易视为诽谤,即使举报有不实之处、举报者本人有利益在其中,也不能动辄抓起治罪。但事实上,公检法为何步调一致地“理解偏差”?个中缘由,值得深思,恐怕不能仅仅以适用法律失当来搪塞。

  因此有必要明确,公民的监督权不容侵害,网上发帖批评举报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是公民实现检举、控告权和监督权的一种形式。应该通过司法体制改革,让公检法不再成为某些人压制和侵害公民监督权的“帮手”。

  在法律上,还必须明确诽谤罪和诽谤行为的区别,明确“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具体标准和形式,防止诽谤罪被曲解滥用。来源:现代快报

  时事评论员 丁永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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