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领导干部“亦官亦商”之患
如果法律不对权力介入市场的边界和路径进行清晰的划定,必然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而损害整个社会的财富伦理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一处名为“西湖秋韵”的经济适用房小区,被河南天荣置业有限公司新建起多栋连体别墅和复式结构的“楼中楼”住宅楼。7月12日晚,郑州市政府公布了这起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罚决定。但在处罚决定中,板子全打在开发商身上,而对事件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郑州市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和建委等政府部门相关责任人,并没作出任何说明。
更让公众无法接受的是,随着媒体调查的深入,还发现开发商背景复杂,有多名党政干部的亲属是股东,涉及市政府、国土局和公安局等多个权力部门。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虽然中央明令禁止领导干部经商兼任老板,但在国企产权交易,社保基金管理,土地流转,煤矿、房地产等资源性产品开发以及金融运营领域,不难看到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神秘的身影。
受访的有关专家认为,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公正、公平和透明的游戏规则上;“如果法律不对权力介入市场的边界和路径进行清晰的划定,必然会使一些领导干部在腐败的泥潭中越陷越深,更为严重的是,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而损害整个社会的财富伦理。”
商场晃动重重“官影”
近年来,党政领导干部“亦官亦商”现象逐渐增多,而且多数是因其他案发,才“拔出萝卜带出泥”地被揭开深层内幕——
6月2日,山东泰安市岱岳区建设局原局长周广玉,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多项罪名,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经查,周广玉个人资产上千万元,拥有18家公司,涉及房地产开发、典当、担保、制药等行业。直到周广玉其他案发,其经商之事才引起社会关注。
此前的4月25日,湖南省新开铺劳教所原所长兼湖南开关厂原厂长彭策新受审,长沙星城地区检察院指控其涉嫌受贿。经查,彭策新一边担任政府官员,一边经商,并利用职务之便,在基建业务安排、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达人民币217.47万元。
像这样“亦官亦商”的,还有广西北流市审计局原局长兼个人公司老板苏志天;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原党委书记和新长征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妙兴;河南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镇平县贾宋食品系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天喜,等等。
从调查中了解到,由于中央明令禁止,因此党政领导干部经商都比较隐蔽,他们暗地或参股或兼职,或以配偶、子女名义注册经营,自己则在幕后操纵当老板,经营范围涉及餐饮业、矿业、娱乐业、修理业、农林渔业等各个行业。
但让人不解的是,近年来有些领导干部经商逐渐呈公开化趋势,并以政府行为的方式出现。比如有的企业上交利税多了,地方政府又拿“官帽”送给企业老板;有些地方财政对某个企业有很强的依赖性,就干脆派个党政领导干部兼任总经理或董事长。
2008年6月,陕西省府谷县委组织部印发的文件称,“经县委常委会研究,提议:聘任高乃则、王乃荣、王万东、刘过门等四同志为县政府县长助理(不脱产)。”据资料显示,这4名“县长助理”均是当地有名的“煤老板”。
“这些人既是党政领导干部,又是企业老板,有两个地方办公,有两套可供调用的人马,或明或暗地有两种报酬。”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一种很令人担忧的现象,有关部门应认识到这种权力入股市场的严重性。”
公平竞争遭遇挑战
“市场经济要保障每一个投资者都有平等的竞争地位,并为每一个投资者提供发展的平等机会。”李成言教授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角色是制定和执行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如果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必然会凭着权力影响政府的决策,以谋求政府在资源配置上对自己倾斜。”
目前商业上的一些霸王条款、垄断和变相垄断市场,以及公民在接受政府公共服务时,被迫购买某些指定产品等,有迹象显示均与“官商一体”存在密切关联。
“放任党政领导干部经商,会催生以官养商、以商洗钱的腐败现象。”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对本刊记者表示,“尤其要注意,有些党政领导干部以家人名义办企业,他们不但有可能暗中操纵,化公权为私用为自己赚钱,也有可能通过企业为自己其他不合法收入洗钱。”
不久前,浙江金华一把大火,烧出东阳市公安局长俞流江拥有价值400万的别墅。官方回应称,买别墅的钱是其妻企业经营所得。由于俞流江具有特殊的身份,这样的解释无法打消公众心中的各种疑团。
领导干部经商还极其容易形成“官商利益共同体”,导致在中央某些决策的执行上大打折扣。比如这些年,不少投资入股矿山的领导干部,就暗里抵制、干扰对违法矿山的查处。
“在市场经济中,作为公共服务和秩序维护者的党政领导干部,应恪守自己的职责,谨守法律授予的权力边界,遵守权力伦理的市场行为,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尹韵公研究员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法不责众”下的常态
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强调“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的原则。
近年来,出台的类似文件或相关法规都有,为何党政领导干部“亦官亦商”现象屡禁不止?多位受访专家认为,除了利益驱动外,制度缺乏稳定性、法规相互抵触、监督不到位、惩戒乏力等弊端,导致领导干部经商成为“法不责众”下的一种常态。
“在制度方面,无非是领导干部经商泛滥时,才下一些猛药,对这些规定的执行缺乏稳定性。”李成言教授认为,“尽管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制定了大量禁止公务员经商、兼职的规则,但多数内容重叠,甚至有些前后矛盾,并没有真正发挥约束领导干部行为模式的作用。”
据本刊记者了解,在禁止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经商方面的规定,有不少含糊的地方。比如对领导干部的级别,有时规定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亲属不能这么做,有时又规定县处级。同时,对亲属的范围,也没有清晰的界定,即使界定也非常窄,仅指直系亲属和配偶。
“领导干部经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也与政出多门有关。”尹韵公研究员指出,“为了发展市场经济和民营经济,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制定与中央相关政策相‘变通’的政策。在禁止还是允许党政领导干部经商或兼职问题上,中央与地方政策缺乏一贯性,使公众无所适从。”
记者调查发现,领导干部经商违法成本太低,也是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在现实中,党政领导干部即使经商,只要没查出有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问题,一般也只是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其所获利益的处理,因为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往往只好“既往不咎”。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应松年教授认为:“领导干部经商的原因很多,其中,根本原因是缺乏发现和曝光领导干部经商行为的机制。同时,还与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纪检机关与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协调配合不够,领导干部考核制度不健全等有关。”
“对领导干部是否经商,没有健全的核查机制,对那些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人,还缺乏有威慑力的惩罚措施。”齐善鸿教授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规定就形同虚设,以致在“潜规则”下,形成法不责众的难堪局面。
理顺官商“走动规则”
在受访专家看来,从政者“下海”必须符合规定,同样,商人当官也要有明确的规范。基本规则是,官就是官,商就是商,二者不可兼得。
“对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经商情况,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对有腐败行为的坚决查处,对有经商行为尚未严重腐败的,在进行纪律处分的同时,应要求离开官位,或限期剥离商人身份。如果企业主想从政,就应与过去的企业彻底‘切割’,并将财产及公司情况登记备案。”尹韵公表示。
“应当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经商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在职和离职领导干部经商,分别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同时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建议,“还应当推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建立严格的核查和惩处机制。对需申报而不如实申报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须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所获非法利益,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据了解,在很多发达国家,法律并不禁止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经商办企业,但对此却规定了相应例外和相应限制性措施。比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员不得兼任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也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第二款规定:“职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营利性企业中应允或担任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系的职务。”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营副业与工商业,其家属也不得开办餐馆、咖啡馆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使得舆论一向呼吁的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开始有了真正可操作的规定与实施办法。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对领导干部经商监管不力的单位或系统,可对应多项问责条款,对单位或系统“一把手”进行严厉问责。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应进一步拓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渠道,诸如健全税务制度、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监督作用、重视群众举报等。
“由于领导干部假借亲属名义办企业现象比较普遍,应特别监督好领导干部家属的从业情况。重点则是那些在审批、监管岗位上工作的领导干部家属。”李成言教授表示,“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家属的从业申报制度,对于申报的内容,必须有人反复认真甄别、核准,在必要时,及时对当事人加以提醒,责令纠正,直至作出严肃处理。”
专家还建议,在土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和规划等风险高的部门工作的领导干部,对其配偶子女的从业范围,应有明确“禁区”,比如禁止进入证券金融行业,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