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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政:信用是资源和生产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3日13:57  《小康》杂志

  章政:信用是资源和生产力

  未来中国社会信用的建设,一方面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环境,同时强化企业的商业伦理意识和公民的社会公共意识。另一方面,还应该将信用作为资源和生产力来使用,从而使信用在社会经济中发挥更大的功效

  文  本刊记者 张旭

  与信用经济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相比,中国在社会信用方面存在哪些明显的不足?关于信用机制的建设,发达国家有哪些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可以记取的教训?日前,《小康》记者就这些问题对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章政进行了采访。

   《小康》vs 章政

  就现象而言,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在社会信用方面存在哪些明显的差异?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差异?

  就个人而言,中外之间的差异不是很明显。由于失信会直接影响个人自身的利益,所以中国人和外国人都比较在意。就政府而言,由于中国政府属于强势政府,因此中国的国家信用也比较有保障。

  目前中外间的诚信差异大多存在于企业层面。比如,产品质量的诚信。我们经常看到外国公司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特别是汽车,但是中国企业却很少主动召回。实际上,任何一种商品中都蕴含生产者对其质量的承诺。企业召回有问题的产品说明它在认真地履行承诺,是守信的表现。在合同诚信方面,中国也和发达国家有些差距。对于西方国家的企业来说,签订合同就像服下一粒定心丸;但是在中国,签约之后的事却仍然充满变数,可能还有很多的扯皮和痛苦会随之而来。据统计,目前中国每年不执行合同的价值总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再有就是税收。西方国家的企业是主动缴税,而中国企业是被 征税。如果税务部门不去征收,那么很多企业就不上缴。

  那么,您认为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中外企业的诚信差异?

  中外企业在履行信用责任方面的差异主要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其一,当前人们对发展的评估仍侧重考量经济效益而不是社会整体效益,也就是说中国社会的成熟度还有待提高;其二,中国经济的市场度不高,商业信用不发达。信用还不具备决定企业命运的意义。

  比如,对于欺诈行为,中外都会通过法律进行制裁,但是社会谴责却不一样。在西方,有过欺诈行为的企业很难再从事商业活动,因为这样的企业已经为社会舆论所不容。但是在中国,很少有企业因欺诈行为遭到严厉的社会谴责,所以企业承受的社会压力要比西方小得多。换句话说,在法律之外,中国尚缺少对企业行为的有效约束。事实上,社会谴责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和我们的信用产业不发达有关,同时也说明我们在完善信用机制的过程中,还应加强社会谴责系统的建构。

  就信用机制建设而言,中外存在哪些差异?外国有哪些可资借鉴的经验?

  发达国家的信用立法要比中国完善得多。美国有17部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比如规定拥有个人信息的机构只能在确定范围内使用这些信息,并须对其加以保护。但是在中国,个人信息被当作商品使用。我们收到的垃圾短信,很多就是拥有我们个人信息的机构不履行保护义务的结果。现在我们还难以通过法律追究类似机构的责任。中国并非没有信用方面的法律,但总的来说不及欧美国家成熟。西方国家的信用产业都比较成熟,有很多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除了加强立法外,中国还应在信用产业建设方面多向西方国家学习。

  中外在信用方面的各种差异是否与文化差异有关?

  守信是一种普世性的价值,所以文化差异应该不会导致信用认同差异。但是信用的意义、功能等却可能因为文明水准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所谓“不同”,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对信用的基本认识,也就是道德底线可能会有差异。其次是社会评价体系。尽管法律可以对欺诈者进行制裁,但如果人们对欺诈行为抱有无所谓的态度,因而不对欺诈者进行告发,那么法律的制裁也很难实现。再有就是信用经济形态的培育。信用经济是比货币经济层次更高的经济形态。在信用经济时代,人们用信用来换取商品,其好处是降低了交换成本,所以我们说信用对社会经济具有放大作用。在信用道德底线较低的社会中,信用经济形态的发展显然会困难一些。

  同欧美国家相比,中日两国在社会、文化及国民心理方面的相似性显然更多一些,因此,日本的发展经验也许能给中国带来更多的启示。您能否就中日两国在信用方面的差异做一重点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为中国社会信用的发展提出建议?

  中日两国在信用方面差异主要体现在商业伦理和守法程度上。现代商业伦理最基本的内涵是企业对产品负责。在日本,绝大多数企业都会自觉地履行这种责任,所以消费者在购买产品之后基本不必为质量担心,即使有问题,企业也会提供保修服务。中国企业在这方面还有差距。曾经有外资企业到中国采购,发现市场中同一种产品有很多种价格,询问原因得知,最贵的可以保证质量,便宜的则不能。这在商业伦理上是讲不通的,所以中国企业在商业伦理方面还要补课。

  日本社会的特点是“和而不同”,“和”指的是所有人都遵守法律秩序,“不同”指的是每个人有自己的生活方式。中国社会经常是“同而不和”,“同”是说人们的个体差异不大,“不和”指的是守法程度千差万别。有人认真履行法律责任,有人则做不到,还有人甚至蓄意进行破坏,所以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信用问题。

  这些差异又和两国在教育水平及国民公共意识方面的差别有关。日本自明治维新起就致力于教育的大众化和普及化,并且强调德育。日本国民对诚信的珍视就应归功于此。此外,日本人还具有比较强的公共意识,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是某个集体中的个体,因而认为自己的行为会对集体造成影响,个人的失信行为会使其所在的社区遭到谴责。这种公共意识对日本人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中国人的公共意识相对差些,人们对企业、集体的责任感比较淡薄,这也是一种差距。

  未来中国社会信用的建设,我认为,一方面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环境,同时强化企业的商业伦理意识和公民的社会公共意识。另一方面,还应该将信用作为资源和生产力来使用,从而使信用在社会经济中发挥更大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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