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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吉林通钢事件看国企改制后遗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12:32   半月谈

  从“通钢悲剧”看国企改制后遗症

  吉林省社科院 孙志明

  发生在7月24日的通钢事件,最终造成了新任总经理陈国君死亡,并导致达成不久的重组方案被迫中止。这一结局,不论从何种角度看,都令人十分遗憾。所以,对此次事件进行理性分析,反思各方的行为,以便从中吸取教训,是非常必要的。

  职工利益诉求该如何表达

  通钢职工对重组方案不满,反对建龙集团控股通钢,是发生此次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职工反对意愿之强烈,从事件发生过程中“建龙滚出通钢”的呼喊,到事件过后“庆祝重组失败”的鞭炮声,都可以看得很清楚。群众反映自己的呼声,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采取聚众上访的形式,此种事件近年来各地都不鲜见,且聚集的规模越大,造成的舆论声浪越高,就越容易达到目的。但这种方式潜藏着巨大的风险,极易演化为群体泄愤,通钢事件就不幸地走到了这一步。表达利益诉求有很多方式,但采取这种激烈的手段,并最终演化为暴力行动,不仅是死者的悲哀,也是打人者的悲哀,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陈国君被殴打致死,是一件极端不理性的行为,已经超越了聚众请愿的应有界限,严重触犯了刑律,打人者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我们也应深入反思,职工之所以会聚众闹事,原因在于缺乏正常的渠道,来表达他们的意愿,争取自身的利益。自通钢第一轮重组以来,上访、告状事件就不断,不仅收效甚微,且多是个人行为,正常的群体利益则无法表达,遇到重组这样涉及全体职工利益的重大事件,几乎必然会走向聚众上访之路。如果存在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职工们拥有自己的代言人,能够反映职工的真实意愿,及时调解利害关系,化解可能的冲突,“通钢悲剧”就不会发生。

  企业文化整合并非易事 

  西谚有云:魔鬼往往隐藏在细节当中。建龙控股通钢功亏一篑,加上派往通钢的高管的死亡,建龙集团在此次事件中损失惨重。如果换一家重组方,可能不会造成如此悲惨的后果。追根溯源,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建龙第一次入股通钢以后,即与通钢职工间积累下矛盾。从媒体的报道中可以看到,在第一轮重组后的运营过程中,普通职工的利益受到轻视,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没有摆平,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难以接受,这对重组起家的建龙来讲是致命的。

  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公司的一项最新研究表明,过去20年里,全球大型企业兼并案中,真正取得预期效果的比例不到50%,重组失败最主要的原因就出在文化整合上。而由刚形成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建龙,去重组原来待遇优厚的大型国有企业通钢,两者文化上的巨大差距,成为重组道路上的最大障碍,如果处理不当,极易产生冲突,积累怨愤。

  令人不解的是,在第一轮的重组中,建龙集团只是第二大股东,占股36.19%,与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国资委46.64%的份额相比,少十余个百分点。但建龙却比较多地介入通钢的运营,入股后不久,通钢集团及通化钢铁的总经理、财务主管,就都换成了建龙的人。从建龙一方来看,可能急于采用自己的思路去改造通钢;从政府一方来看,可能也希望引入民营企业灵活的机制,来消除国有企业原有的弊端。但这种做法是一把双刃剑,在建龙更多地注入自己经营理念的同时,也把此间积累的矛盾引向了自身,现在看来两者之间的磨合并不成功。在新一轮重组谈判的过程中,建龙集团提出“要么撤股,要么控股”,也表明原来那种安排的不可持续。

  从我国这些年来的改革经验看,当国有企业处于困境时,则是民营企业最佳的购并时机,事后的整合重组也相对容易。2001年建龙集团收购处于困境的吉林明城钢铁厂,就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一度成为吉林省纳税最多的民营企业。通钢集团两次重组,政府最终都选择了建龙集团,与明城钢铁的成功重组不无关系。从这个角度看,通钢重组引进建龙集团,政府的选择也是理性的。但建龙第一次参股通钢集团时,通钢集团的经营状况还相当不错;而第二次控股又是在今年3月份困难时退出,7月份好转时进入的。两次重组都选时不当,特别是后者,还成为职工反对建龙入主的口实。

  国企改制必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最关心的就是对自己的安置,这涉及他们以后的生活来源和社会保障,对许多职工来说,这就是家庭最根本的生计问题。而如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争取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一直是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在改革中做好职工安置方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专门列出一块,对改制后企业如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出详细规定,其中包括人员分流安置、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未留用人员的经济补偿等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国企改制负责人却无视群众意见,将职工视为资本的一部分,可以随意删减处置,在改革方案尚未征得广大职工认可的情况下就强行实施,一些未留用职工和退休职工的薪酬福利问题被置于一旁。近年来国企改制中职工权益受损的事情屡有发生,甚至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良影响。

  据国资委调查,在东北等聚集众多国有企业的地区,一些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中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侵占私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违纪行为。广大职工作为奉献过青春和汗水的劳动者、作为企业的股东,他们的权益理当受到保障,要求理应受到重视。

  进一步深化国企改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妥善处理好改制过程中职工权益问题是不可忽略的一步。即使是从现代企业管理的角度看,理顺职工劳动关系也是企业能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吉林通钢事件导致增资扩股方案终止、企业重组失败,这是给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警示。

  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笔者观察到,《吉林日报》从8月5日开始,连续多天在头版发表文章,宣传近年来吉林省国企改革的成就,强调继续推进国企改革的必要性,无疑表明了吉林省委、省政府的态度,这一做法是明智的。虽然发生了通钢的悲剧,但不能因此影响到改革的进程。30年来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密切相关,与民营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如果裹足不前,甚至回归到旧的体制中去,是没有前途的。通钢事件发生以后,网络上有一种舆论,为通钢工人的行为叫好,发出通钢回归国有的期盼。这不是我们所取的态度,而应当理性地看待这次事件,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企业国有资产法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很明显,通钢此次改制重组没有执行这条规定,属有法不依。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原来并没有可以遵循的规范,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都是在多年的改革实践中,走了很多弯路、付出了巨大代价换来的,如果认真对待,依法行事,则可以避免重蹈覆辙。但偏偏我们就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把刚刚施行的国家法律放在一边,并最终酿成了人亡加改革退步的悲剧。无法可依,是遗憾的;而有法不依,则更加令人遗憾。

  当然,我们现在的法规体系还存在很多缺陷,与此次事件关联较大的,还有“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冲突问题。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多数采取股份制的形式进行改革,且有相当比例仍实行国有控股,并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而原来的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依然保留下来,两者之间如何分工和协调,成为一个难解的矛盾。虽然近年来相关的讨论少了,但并不表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拿通钢这一事件来说,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就没有起到作用。所以,应当从制度建设上解决这个问题,不要再满足于模糊的职能定位,下决心做出取舍,尽早与科学规范接轨,建立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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