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岩松:乌鲁木齐通告强调将依法严惩针扎犯罪
新闻来源:央视《新闻1+1》
为依法严厉打击针刺伤害群众等犯罪活动,保护群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6号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针刺伤害群众等犯罪活动的通告。 “民所恨除之,民所想予之。”这是新任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仑说的话,对此,新闻观察员白岩松在《新闻1+1》中表示,通告强调将依法从严处置针扎犯罪,连振华(新疆社科院法研所原所长、研究员)由针状物刺伤无辜群众是在7.5这个事件之后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刑法里面已经对这样的一种行为有明确的界定。
白岩松:通告强调将依法严惩针扎犯罪
面对乌鲁木齐市的通告,白岩松解析说,我觉得这一点是非常具有针对性的,其实从“7.5事件”发生之后,我想不光是我们,很多人都在强调,一定要依法从严处理这样的事情,但是你不能紧紧停留在依法从严这样一个口头上,你一定要有具体的针对性。比如说针刺的这种行为,也许在很多人脑海中会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觉得我在打一个擦边球,我顶多算一个恶作剧的治安事件,你能怎么处罚我,我就是一个针刺。但是这一次为什么要用通告呢?“通告”其实我们查了一下相关的辞典,把大家应该知道的再次强调让大家去知道,当然也具有一点点某种司法解释的概念在里面,这时候大家就觉得,不是像你想像的,别存在侥幸心理,最高甚至可以判处死刑,因为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接着,包括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使用大头针等等也有包括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明确了有了这样法律的定性之后,我相信很多的人内心就不会还存在一种我再摸一个边或者怎么样,这个时候法律会真正起到震慑的作用,也会起到在具体的案例抓到了,这个时候你该怎样依据刑法来处置。这是一个依法从严的具体落地化,针对具体的事件非常明确地告诉大家。
白岩松解读朱海伦“民所恨除之民所想予之
白岩松称,其实现在的乌鲁木齐依然处在一个面临挑战的时刻,大家也注意到了针刺事件发生之后,换了两个很重要的干部,一个是乌鲁木齐的市委书记换了,还有新疆的公安厅厅长换了,我觉得一是问责,二是给大家信任与期待,以便更好地去维持稳定。
新任的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仑说了这句话“民所恨,除之。”老百姓恨什么,那就恨破坏团结和稳定的人或者事,因此要除掉它,我觉得他这五个字表明了在当下中短期之内乌鲁木齐所面临的挑战和要解决的问题。接下来的五个字是“民所想,予之”。老百姓想什么,想过安定的日子,想稳定和团结,所以要给予他,我认为这是中长期乌鲁木齐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用法律还有执政者的执政能力以及细致的工作,还有乌鲁木齐每一个市民共同参与,最后标本兼治,才能解决这十个字所提出的乌鲁木齐短、中、长期的目标。
中国人常说一句话,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从7月5日包括针刺的事件,给我们的震撼就像是病来如山倒。但是病去如抽丝是一个过程。再次回到新任乌鲁木齐市委书记说的话,刚才我们说,当下首先解决的是民所恨要除之,但是中长期的是民所想要予之,要给予他。这样一段话有两个关键字,乌鲁木齐新任市委书记在讲话的时候说:“要带着感情做好群众工作,深入家家户户、化解矛盾、稳定情绪,安定人心,赢得民心。”一个是“心”字,一个是“家”字,要到家,最后要在心上起作用。所以现在乌鲁木齐已经派出了七千个干部,去做这样的工作。但是我相信这不会是一个立即就会取得效果,它慢慢呈现出来,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治本的工作,现在虽然紧迫的是治标,但是一定要也同时开展治本的工作,这样身体才能慢慢复原,三分治七分养,我觉得缺一不可。
白岩松:依法保护,抓罪犯勿防卫过当
对于“百姓怎么能够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白岩松特别指出,通告里面罪名是大家最容易看到的,而且它的确也容易起到震慑作用。接下来我们再看通告里还有这样一段话,“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或者正在被追捕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我为什么要强调这句话呢,你要知道针刺的案件有几个特点,第一,流动性很强,第二,证据很难去捕捉到,现场又不固定,你要紧紧依靠执法人员在现场抓现形等等很困难,因为它往往发生在人群比较密集的地区。所以我觉得这段话里面,第一段在强调的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任何人都有权利甚至有义务,如果发现了在现场有人在用针刺的行为犯罪的话,可以将他扭送到公安或者司法机关。这是这句话的第一层意思,这个时候我相信对很多犯罪分子来说是相当具有震慑作用的。因为人民的汪洋大海,你哪跑啊,虽然你的流动性很强,你证据很难抓,但是现场的人们都有这种权利,去将你扭送到司法机关。第二层我觉得还有一个意思,任何在现场抓到罪犯的时候,也不能防卫过当,你也不能被情绪、被心中的恨,我们的安定生活被破坏了等等,就防卫过当,所以它要强调的是送至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以同样这条又赋予了老百姓有这样的权利,同时又提醒大家不能防卫过当。我觉得这的确是在这个通告里面,这句话是非常提醒大家,又有权利,同时又要有理性,这句话很重要。
连振华: “针刺”行为性质严重或判死刑
连振华(新疆社科院法研所原所长、研究员)在接受《新闻1+1》直播连线采访中表示,乌鲁木齐是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发生以来,一小撮民族分裂分子又变换手法,用针状物扎伤无辜群众,截止到9月3日,乌鲁木齐一些医院共接收报称被扎伤的群众531人,其中发现有针眼和痕迹的106人。就被扎伤的群众而言,本身它不是一个个别孤立的事件,而是7.5乌鲁木齐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的延续。
对于“这回定性的时候使用的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为什么是使用这些罪名?”的原因,连振华回答说:因为这些由针状物刺伤无辜群众,从表面看来它既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也不是治安案件,而是在7.5这个事件之后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从这个行为性质来讲,行为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第三款,就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之外,或者以公司财务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换句话说,刑法里面已经对这样的一种行为做了明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