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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凸显司法的与时俱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10日10:30   CCTV《今日观察》

  昨天上午,备受大家关注的成都醉驾男子孙伟铭一案被判死刑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终审判决。法庭认定孙伟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是其有真诚悔过的表现,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由死到生,到底是经历了怎样的一个曲折的过程?孙伟铭案对于我们今后的执法有着怎样的标本意义?央视财经频道主持人王小丫和著名财经评论员霍德明、张鸿共同评论。

  四川成都“醉驾案”尘埃落定,罪犯孙伟铭改判无期徒刑,由生到死,又由死到生,案件一波三折,原因何在?   

  “孙伟铭案”凸显司法的与时俱进

  霍德明:被害者家属认为审判结果合理

  (《今日观察》 评论员)

  的确发生了很多事情,而且戏剧化的一些作为使得这个判决有所变化。7月23号,法院一身判决——死刑;7月28号,孙伟铭决定上诉;8月4号,法院受理;9月4号,法院再开庭;9月8号,当然就是宣判了。从8月4号到9月4号之间,孙伟铭委托他的父亲以及他的亲戚,跟被害人做了极有诚意的沟通,取得他们的谅解。在这个过程中间,他父亲把他名下的财产,以及孙伟铭底下的财产和其他亲戚朋友告贷的大概一百万多钱,和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一个谅解书。而这个谅解书作为一个证据在9月2号就提到法院,证明他们是的确有诚意,做一个至少民事上的赔偿。而这么一个民事上的赔偿,虽然是在刑事上,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间,打动了很多被害人的亲属。所以在这次判决以后,被害人亲属认为对于孙伟铭的判决这一次还是合理的。

  张鸿:孙伟铭一审结果引发量刑轻重的争议 

  (《今日观察》 评论员)

  从一审刚出来以后,立马就从一个法律话题变成了一个公共的话题。不光媒体就连民众、法学专家都在广泛地讨论这个问题。很多的法学专家就觉得这个事是不是判重了,因为既然是危害公共安全了,但是是间接故意,不是直接故意,不是直接杀人。那么还有人认为过去的交通肇事罪,其实是挺贴合这样的一个罪名的,现在把它套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实有一点点牵强。那民众当然是站在另一方,各大网站的统计表示民众基本上都是支持要严厉的处罚的,就是死刑。大家都是认为是应该判死刑的,媒体可能更看重的是它的一个标志性的意义。因为当时发生这个一审的时候,正好是我们讨论杭州胡斌案,南京这个张明宝案等一系列案件。大家都在讨论这个交通肇事罪是不是有点轻了,最高才15年。基本上是7年以下,有的还是缓刑,根本就不用进去。正好在这个时候这个案子的一审出来了,把它当做第一个公众关注的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鸿:各地裁量权的宽松导致审判结果存在巨大差异

  (《今日观察》 评论员)

  因为过去不太统一,同样的一个行为涉嫌犯罪了,在这个地方是这样的一个判法,在那个地方那样一个判法。在前两天重庆集中审理了一批交通肇事案件,有一个王祖宽也是醉酒驾车,然后撞死了一个开摩托的一个人,结果是按交通肇事罪判的。判的结果就相对来孙伟铭就很轻了,就在昨天广州的黎景全醉酒撞死了两个人,撞伤了一个人,也是按照孙伟铭同样的罪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的是无期徒刑。在同样的法律框架下,却形成了这样的一个差异,其实不光是醉酒撞人了,包括飙车也是一样。在北京前一阶段就有三个年轻人在三环上飙车,并没撞死人结果就被北京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给判了。但是几乎同时杭州的胡斌案,他是在市中心飙车,然后是以交通肇事罪判了三年。所以判定的结果是差别巨大。

  另外,还有一些比如说类似像轻微违法可以不处理,那这个各地的裁量权,又有很大的宽松。所以这些都需要高法有一些解释,把它争取都统一到一个范围里。

  霍德明:司法制度滞后导致各地判决结果不同

  (《今日观察》 评论员)

  司法制度是有滞后性的,20多年前很少听说过醉酒驾车,甚至致死的状况。甚至于说汽车文化,汽车社会,也是最近这十几年来才形成的。而且飙车现象,也就是这几年才出现的。关于广东的黎景泉的案件是2006年发生的醉酒肇事,而这个案子拖到现在,他才最后确认了。就是因为过去这两三年,醉酒驾车这种事故太多了。而由于这些不负责任的事故的发生,在不同地区由于法官行政不一样,导致了各个地方判决结果就不一样了。但是这不是司法制度的缺失,而是司法制度的滞后。这一次看到了这个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把这个审判的结果,以及它对将来统一的标准,能够明确地提出来,以后我们就不会出现了所谓以交通道路安全来论罪。

  醉酒驾车定罪量刑将统一裁定标准,司法与时俱进,能否让酒后驾驶“刹车”?

  霍德明:法律是社会的准绳 司法要回归理性

  (《今日观察》 评论员)

  法律是社会的准绳,司法要回归理性,这个案子从去年年底发生以来受到全国瞩目。在这一次审判过程中,法院原来一审结果宣布后,在大家非常关心的情况之下,二审时法院作出了一个无期徒刑的判决。判决书里面写的非常清楚,有些证据是能用的,有些证据是不能用的。比如说原来这个孙伟铭他在单位表现很好,法院说这些是没关系的,而能用的是法院比较重视的一个判决书里,特别提到在一审后,被害人家属以及孙伟铭的家属之间的谅解书,作为法院一个考虑的一个点。从这一点上可以说是我们司法在理性上面提升了一步。

  张鸿:法律上要严格界定“醉驾”标准

  (《今日观察》 评论员)

  我同意此次事件具有标本意义,但是这个标本可能还不是那么的清晰,比如说有一个细节,就是是否适用死刑。高法说取决于罪刑是否极其严重,而不是是否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那极其严重是什么样的概念?昨天有两个判了无期的,一个是黎景全,是两死一伤,然后还有一个就是孙伟铭,他是四死,那如果这都不是极其严重的话,那什么样是极其严重?这需要进一步的一个界定。因为这个失之毫厘,在法律上真的缺失的就可能是人的生命。

  赵秉志:刑法规范要及时修改补充以适应形式需要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今日观察》特邀评论员)

  目前当务之急是司法层面,像通过最高法院来发布,来解释这样的典型案例,起到一个引导示范的作用,同时应该及时地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因为案例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通过规范的司法解释,可以预见到很多的情况。再有就是,立法机关应该及时地修改补充相关的刑法规范,使司法机关能够适应这种新形势的需要,问题的根子有很多是在立法里模糊,立法里不完善。

  但是通过完善的立法和司法,最重要唤起对全社会,公共安全,珍视他人生命的理念。应该说有相关的很多的监督管理机制(配套),我觉得这才是最重要的。

  喻国明:公众的参与对于法制建设有积极的正面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教授  《今日观察》特邀评论员)

  公众的参与,我觉得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我教育的过程。这本身就是老百姓对于一个法条、对于一个社会规则的认识、学习、逐渐理解的最好的过程。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说,应该是建立在那种所谓的,非新闻审判,非舆论审判的基础之上。有了老百姓的参与,整个社会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和讨论,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这个判案的平衡。

  对于某些社会接受度也好,或者说是法制上本身的严整性也好,有了一个更好的环境。我觉得这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有正面的积极作用。

  张鸿:可仿照西方国家法律  严惩醉酒驾车行为

  (《今日观察》 评论员)

  因为酒后驾车的太多了,但是酒后驾车肇事其实是两件事情,一件事情是酒后驾车这个行为,一件事情是后果,就是撞人了,把人撞死了。现在我们普遍的都在关注这个后果,撞死人了一定要加大处罚。但是事实上,我们可能忽略了对这个行为本身的这样一个处罚,因为几乎所有人的在他醉酒驾车的时候,他不相信自己会带来那个后果。所以只处罚后果的话,不会影响我照样醉酒驾车。所以说这个行为的处罚不需要死刑,只需要吊销他的驾照。对一个司法来说,吊销执照这就是最大的处罚,我们可以模仿英国,就是如果你十年之内,三次醉酒驾车的话,那你就吊销你109年,也是就是终身不许开车。

  (《今日观察》栏目播出时间:周一至周五21:55—22:25;重播23:50-24:20;次日中午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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