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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家事妻子可以做主

  哪些家事,妻子可以做主

  特约记者/郑巧

  妻子买菜,不需要丈夫授权,更不需要丈夫开具授权委托书。成交之后,也不能因为事先未征求丈夫意见而要求退货。这在法律上叫做家事代理。可是,妻子想买一套房子,就不能自己一个人做主了。

  为什么同样是家庭事务,有的妻子可以做主,有的妻子不可以做主?下面,我们结合一些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案例,请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许莉给予解答。

  丈夫凭什么推翻妻子签的合同

  案例一:丈夫出差回家,得知妻子以他的名义定购了一套商品房,价格为80万元,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还交了2万元定金。丈夫不同意购买此房,找到房地产公司,说合同不是他本人所签,是无效的,应该退还定金,后来又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购买价格昂贵的商品房不属于日常家庭事务,不适用“家事代理”的法律制度,妻子签的购房合同无效,所交定金应该返还。

  问:什么叫“家事代理”?在这个案例中,丈夫凭什么推翻了妻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

  答:家事代理,又叫日常家事代理,简单地说就是夫妻一方本来无权代理另一方行使权利,但推定他有权代理另一方行使权利。

  在现代社会,夫妻婚后仍保持独立的人格,从理论上讲,任何一方都有权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不能干涉他方事务;凡涉及夫妻双方的事务应该互相商量,或两人一起做,或授权一方做。

  但在实践中,日常生活事务琐碎繁多,大多数都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事务,如果都要一起去做或授权让一方去做,是不切实际的。

  可是,如果允许夫妻一方自作主张处理任何共同的事务,又容易损害对方的利益。譬如,妻子擅自将夫妻多年的积蓄送给自己的弟弟治病,这种行为对妻子来讲是亲情流露,但由于没有征求丈夫的意见,就会损害丈夫的合法权益。

  因此,制订家事代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哪些家庭事务属于家事代理的范畴,即使没有另一方授权,也可代表另一方,哪些家庭事务不属于家事代理的范畴,非得夫妻一起去做,或者非得有另一方授权,否则不足以代表另一方——是非常必要的。

  问:我国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

  答:还没有这方面的专项法律,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如下精神: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如涉及重大事项,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对夫妻一方作出的决定,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这一精神,可以认为,我国法律虽无家事代理之名,却有家事代理之实。

  哪些家庭事务,妻子可以做主

  案例二:丈夫得知妻子背着他买了一架钢琴,非常生气,他认为妻子买钢琴纯粹是为了装点门面,满足虚荣心,而家里并无这种经济能力。他来到琴行要求退货,理由是妻子购买大宗商品未征求他的意见。后来他又把这家琴行告上法院。法院以妻子的行为属于家事代理为由,判他败诉。

  问:家庭事务中,哪些属于家事代理的范畴,哪些不属于家事代理的范畴?

  答:家庭事务分为日常生活事务和非日常生活事务。原则上,凡是日常生活事务,均属于家事代理的范畴,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独自处理;凡是非日常生活事务,均不属于家事代理范畴,均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或者授权一方处理。

  问:哪些家庭事务是日常生活事务,哪些家庭事务是非日常事务?

  答:日常生活事务非常多,无法一一列举。但根据常识,一般应指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中必要的事项,如购买必要的日用品、看病吃药、合理的保健与锻炼、文化消费与娱乐、子女教育、亲友之间的礼尚往来、家庭用工等。一般认为,下列事务在任何情况下都属于非日常事务:处分不动产(如案例一中的购房行为);处分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处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如放弃继承权。

  问:《借姐夫钱,引发家事代理纠纷》一文的女主人公,将自己借姐夫的钱还给了姐姐。姐姐替姐夫收债属于日常家庭事务吗?

  答:属于日常家庭事务,因为作为一个家庭,借钱还钱是常有的事情。既然属于日常家庭事务,姐姐就有家事代理权。姐夫非要小姨子把钱还给他本人,这是不对的,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也是正确的。

  问:在案例二中,妻子购买钢琴属于日常生活事务吗?

  答: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考察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生活背景、职业需要等。钢琴虽然可以归到文化娱乐范围,但能否纳入日常生活事务,还应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钢琴费用对这对夫妻而言是一笔极大的支出,而且不是职业需要,我的回答就是否定的。在这个案例中,法官应当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夫妻间“内部约定”与外人无关

  案例三:因老房子被拆迁,父亲获得3套房子的补偿。他把其中两套分给两个儿子住,但他声明,只要他还在世,儿子不得擅自处置房产。后来,小儿子谎称受父亲委托,把他住的那套房子以8.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女士。父亲知道后,找到王女士要她退还房子。王女士以小儿子卖给她房子属于家事代理为由不肯退还。

  问:案例三中,王女士的理由能不能成立?

  答:不能成立。家事代理又叫夫妻代理,顾名思义,享有家事代理权的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父母与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不可能构成家事代理,但有可能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譬如这个案例,儿子以父亲的名义卖房子,如果有父亲的授权,可以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也是合法有效的。

  问:夫妻一方无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对方的名义处理日常生活事务,都属于家事代理吗?

  答:是的。家事代理有两种表现,一是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处理日常生活事务,如妻子下班途中去超市购物,丈夫带孩子去医院看病;二是夫妻一方以对方名义处理日常生活事务,如家里的停车位登记在丈夫名下,妻子以丈夫名义支付停车费。

  问:家事代理如果超过了夫妻之间约定的权限怎么办?

  答:每对夫妻都有他们处理事务的习惯。夫妻之间可能对家事代理的范围加以限制,如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约定妻子每周购物不得超过1000元。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但由于约定不为第三人知晓,它对第三人是没有效力的,譬如妻子购物花了1500元,丈夫也不能拒绝支付多花的500元。

  要想使约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就应该把约定告知第三人。如妻子喜欢名牌化妆品和衣服,常托国外朋友代为购买。丈夫认为家里条件一般,不能承受名牌消费,就必须告知朋友不要代妻子购买名牌物品,否则自己将不支付相应款项。告知之后,即使购置衣物属于家事范围,丈夫对妻子购置名牌物品行为也可不承担后果。

  家事代理,一个尚需完善的法律

  案例四:丈夫出差回家,得知妻子定购了一套商品房,并已签订合同,付了定金。和案例一不同的是,这位妻子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丈夫的名义定购的。丈夫不同意购房,向房地产公司提出,妻子未与自己商量,合同应视为无效,并应退还定金。房地产公司不同意。

  问:案例四和案例一一样,都不属于家事代理吗?

  答:是的。但案例四中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它必须履行,即使不履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承受定金损失,交付罚金)。因为,它不是以丈夫的名义签的,而是以妻子的名义签的,而它又不属于家事代理。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妻子的本意不是给自己个人购房,而是给家里购房,她的购房行为也被视为个人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她的丈夫不能以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主张妻子签订的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也不能向丈夫主张履行合同。

  问:如果妻子没有能力独自承担这种后果,怎么办?

  答:如果妻子没有能力独自承担后果,而房地产公司又把她告上了法庭,根据《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法庭可能会判决丈夫与她一起承担责任。

  问:如果这对夫妻实行的是财产分别所有制,法庭也会这样判决吗?

  答: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制,那是夫妻之间的约定,法律规定,这种约定不能用来对抗第三人。因此,法院还是会这样判决。

  问:如果丈夫被妻子说服了,同意购房了……

  答:那就皆大欢喜了。他们可以一起履行合同,或者一起承担因不履行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这样,妻子的个人行为又变成了家庭事务,但这种变化只是发生在他们夫妻间,购房本身依然不属于家事代理的范畴。

  问:我国的家事代理制度是不是不够完善?

  答:是的。如前所述,我国还没有制订有关家事代理的专项法律,规定哪些家庭事务属于家事代理的范畴。因此,处理这类纠纷时,法官的认识很容易出现偏差。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9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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