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维权同盟遭瓦解

  职工们认为,自己从来没离开过中核建中公司,也是由公司招录而来,“二十年如一日地在同一个岗位工作,早已形成长期的事实劳动关系”。

  于是,职工拒绝签订这份新版的“劳务派遣”合同,至此,双方的劳动纠纷发生。

  被瓦解的同盟

  感觉要被“抛弃”的李强、宋晓东们,开始联合其他像他们这样的“全民岗位的集体工”,在中核建中,这样的职工有600多人。

  一开始,大多数职工拒绝签订新版劳动合同,但是2009年3月,中核建中人力资源部向各单位下发了《劳务派遣工节假日加班审批表》,规定集体职工加班必须填写该表,经审批后才能发放加班工资,否则不予认可,职工认为“这是要将劳务派遣工的身份强加于职工头上”。

  此后,陆续有各种文件出台,每一次新文件出台后,都会有“全民岗位的集体工”去签订新版劳动合同。

  2009年5月,兴华公司和建南公司先后发出了《签订新版劳动合同书的通知》和《签订新版劳动合同书补充通知》,通知称,2009年6月10日到公司签订新版劳动合同,逾期未签的,两公司将召回本公司,按待岗发放生活费处理。

  此通知一出,签新版合同的人数立即增加,“这就像是最后通牒,再不签就要失去工作了”。

  通过查询,职工们发现,此前兴华公司和建南公司并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在职工们维权跟进后,2009年的6月和7月才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增加了“劳务派遣”的经营范围。

  职工们决定联合起来,请律师为他们维权。开始的时候,试图通过劳动仲裁维权的人数有158人。

  2009年5月20日左右,中核建中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合同到期而又拒签新版合同的职工,发出了一批《停工通知》,称根据中核公司与兴华、建南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到期的职工不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接到通知之日起停工,退回原来签约公司。

  在职工医院工作的雷宇等多人均向记者称,万般无奈之下,他们选择了签约,才得以复工。

  人数还在一天天少下去,到递交劳动仲裁申诉书时,还剩职工133人。

  “有职工喝酒喝多了,哭着去签约,第二天早上,看到同事就哭,感觉对不起同事,还有一对夫妻签了约后,抱头痛哭”,职工描述很多人生活所迫签了劳务派遣合同,但整天“掉在泪缸中”。

  仲裁庭开庭的前一天,职工们戏谑,“厂里巴不得我们全部撤诉,即使半夜12点打电话过去,厂里也会和你签订新版合同”。

  2009年7月21日,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八楼,这起劳动仲裁案开庭审理。仲裁庭内外挤满了人。参与仲裁的人数又减少了42人,最终定格在了91人,其中包括已经签约但仍坚持为自己“讨说法”的职工。

  8月10日,仲裁结果出来了。

  91人中有71人,与中核建中达成调解协议,但仍剩下20人坚持不接受调解。

  仲裁调解书显示,5个工作日内,接受调解的人与兴华公司或建南公司签订新版劳动合同,到原岗位接受一周的培训,与中核建中其他员工在用工上同等对待,中核建中承诺“不因非个人因素将申请人退回用人单位”;中核建中同意自2008年1月1日起同工同酬,补齐至今差额部分等协议条款。

  而另外20人不接受调解的职工,根据仲裁裁决书显示,除和上述71人一样,从2008年1月1日起补发同工同酬差额外,其他如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对要求补缴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的诉求不予受理。

  没有接受调解的20位职工,不服仲裁裁决,他们选择了提起诉讼,“不管结果怎么样,我们会坚持到底”。

  不过,他们碰上了新的问题,起诉状递交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法院以“无法判决为由,要求撤回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同工同酬等诉讼请求,否则不予立案”。记者电话联系立案庭李法官,李法官称不接受采访,未解释不能立案理由。

  对于此劳动纠纷案,中核建中的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陈义明不愿置评,称中核建中是央企,媒体最好不要报道。

  “劳务派遣”之争

  在仲裁庭审中,职工的委托代理人认为,91位职工在中核建中民品主营业务上连续工作10年甚至20年以上,属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职工委托代理人还认为,兴华公司和建安公司是中核建中的关联企业,且不具备劳务派遣的资格;此种劳务派遣行为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三原则。

  此外,职工委托代理人还提出,职工与兴华公司及建南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属于规避劳动法的行为,是典型的“逆向派遣”。

  中核建中方面辩称,这些职工的用人单位为兴华公司和建南公司,而中核建中公司与上述两公司均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务用工协议》,而后经劳务输出到中核建中系列劳动岗位工作,中核建中不是这些职工的用人单位,仅是接受劳务输入的用工单位,而其根据四川省人大颁布的实施意见,混岗集体职工有权与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书显示,宜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这些职工与兴华公司和建安公司两集体所有制企业输出到中核建中工作,“且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对劳务输出方式国家都无法律明文禁止规定”,认定职工与上述两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认为职工诉求的与中核建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对此裁定,职工委托代理人范林刚愤懑不平,发出疑问:“劳务输出真的无法可依吗?”

  范林刚认为,本案的用工方式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完全吻合,就是《劳动合同法》所要规范的劳务派遣。“如果哪个想规避此法律的用人企业都可以在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同时,称作‘借工’、‘劳务输出’、‘劳务引进’、‘劳务借用’等,而国家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都可以‘法律没有禁止’为由确定这种用工方式的合法性,这样的后果是最终将架空我国的劳动法律,背离立法本意,有失社会公正”。

  罗春利律师则质疑称,本案中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都认为国家没有禁止“劳务输出”,且认为“劳务输出”不是“劳务派遣”,并不适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特意增加的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这是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在玩文字游戏”。

  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劳动合同法》课题组起草成员金英杰。金教授表示,只要是劳动纠纷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该行为肯定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只要用工方式上确实是关联企业的劳务派遣,不管称谓是什么,都适用新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9月下半月刊)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