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最高法院“捍卫执行权”不能本末倒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4日11:15  民主与法制时报

  □焦秀侠

  最高法院执行局4名法官受黄松有案牵连“涉案”,重庆高院10名执行法官因涉嫌收受巨额贿赂被逮捕,加上之前的广东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案,执行腐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法院执行与财产直接打交道,而且执行的强度大小与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所以执行环节成了腐败重灾区。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法院所享有的执行权与其司法裁判权是直接矛盾的,建议取消法院的执行权。(10月2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针对专家学者建议取消法院的执行权,最高法院相关领导多次表态,执行权是法院审判权的自然延伸,要坚决捍卫法院的执行权。但是,最高法院如此兴师动众“捍卫执行权”的行动,并没有真正抓到“点子”上。应当看到,近年来“执行难 ”、“执行乱”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已经严重损害裁判的公信力与法院的司法权威。当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关键的原因在于,法院的执行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执行权是法院审判权的自然延伸”是最高法院捍卫执行权最主要的理由,但在法律监督上,最高法院却又拒绝民事检察监督权向民事执行的自然延伸。譬如,1995年8月10日,最高法院在《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又如,2000年6月30日,最高法院在《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化。比如,重庆某银行在重庆高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一个案件,标的数亿元。执行局局长乌小青人为设置障碍,久拖不执行,目的是让银行更换律师,让其情妇胡燕瑜代理执行。银行更换律师后,乌小青很快执行完毕。仅此一案,胡燕瑜就得到律师代理费4000万元。就这样,法律赋予重庆高院执行局的这项执行权,被乌小青轻而易举变为其情妇谋取私利的工具。

  实践证明,失去监督和制约,执行制度已经带来了相当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了以执行腐败为核心的司法腐败。在此情形之下,最高法院相关领导提出,要坚决捍卫法院的执行权,并从全国各地抽调100多位法官聚集一起,专门研究执行权的配置问题,我看是本末倒置。一个拒绝外部监督的权力,无论在其内部如何配置都让人放心不下。

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