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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探索量刑程序改革获法学界学者认可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4日11:15  民主与法制时报

  在众多法学界学者眼中,山东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等一系列探索,预示着我国量刑程序改革已步入“关键阶段”。

  □本报记者刘长发自山东日照

  被告人孙青青很难意识到,9月28日她参与的庭审,极有可能成为中国量刑程序改革的一座里程碑。

  当天上午,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围绕孙青青是否构成犯罪,控辩双方展开了多轮交锋。当定罪的辩论告一段落后,孙青青进行了被告人最后陈述——她依然坚持自己无罪。按照以往经验,这意味着审判已接近尾声。

  但这一次,庭审还远未结束。孙青青听到了一声响亮的宣告:“休庭,合议庭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合议。”

  15分钟后,法庭认定,孙青青犯罪成立。主审法官宣布:“法庭进入量刑程序,分为量刑的事实调查和量刑辩论,允许被告对量刑进行最后陈述。”

  一个程序的上下半场

  “日照的探索,非常精彩地演绎了同一案件、两种程序的审理。”北大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如是评价。按照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新近出炉的《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的划分,孙青青案属于“普通程序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东港区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庭庭审,已鲜明地分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两大部分。

  首先是“上半场”的定罪程序,随着定罪调查、辩论的结束,被告人可以就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最后陈述。此后,合议庭将暂时休庭,以讨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一旦认定构成犯罪,则庭审将进入“下半场”,即量刑程序。

  9月28日上午,在经历了1个多小时的定罪程序和15分钟的休庭后,孙青青被合议庭认定有罪,该案继续开庭。量刑程序以富有创新的一幕开始——公诉人宣读量刑建议书,在该建议书中,公诉人认为应该对被告处以13到15年之间的刑期。

  随后,几乎所有的案件相关方: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乃至案件的被害人,都获得了对量刑问题发表意见的机会。

  按照规定,在合议庭宣布孙青青犯罪成立后,如果孙仍坚持无罪意见,其可以放弃量刑答辩。但东港区法院规定,此时合议庭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孙青青,她将丧失量刑辩论权。东港区法院的法官们认为,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被告人会参与量刑程序。

  尽管“上半场”孙青青坚持自己无罪,但经合议庭认定犯罪成立之后,她没有放弃量刑答辩。由于法庭事先向孙青青递交了一份《量刑情节告知书》,详细地列举了8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作案时未满18周岁、有自首立功表现等。孙青青当庭表示,愿意变卖自己的别克轿车,以弥补受害人损失,这一情节被法庭采纳,酌情从轻处罚。

  继续开庭约一个小时后,孙青青再次享受了最后陈述的权利,她获得充足时间表达自己对从轻量刑的期待。

  法庭宣判,孙青青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法槌响过,庭审终于结束。原本平淡无奇的案件,因新的程序设计的引入,被赋予了更多的意义。

  定罪量刑分开是技术问题

  “在刑法中,我们一直在说定罪量刑,但从来没有量刑程序的启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黄永说,“几十年来,法官也好,学者也好,都把量刑程序视为庭审当中一个内在的东西,作为程序设计也是我们以前所没有想到的问题。”

  学者们没有想到的问题,在日照市一家基层法院,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解答。

  按照日照市东港区法院院长李志毅的介绍,东港区法院的探索,有些类似当年小岗村人搞“包产到户”,是“逼出来的改革”。

  在启动量刑程序改革前,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和目前我国很多基层法院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案件多,人手少。整个20 08年,东港区法院受理了633件刑事案件,涉及的刑事被告人达到1026个。李志毅发现,绝大多数案件中,被告人都已承认犯罪,不认罪案件只占十分之一。

  “被告人已认罪的案件里,被告人最关心什么?无疑是量刑。既然我认罪了,犯罪事实已不需要再投入过大的精力,而在认罪的前提下,900多个刑事被告人在等待:你如何给我量刑?在量刑上你给我什么样的话语权?”

  法官们开始意识到,在被告人已认罪的情况下,他们如此关心量刑的问题,为何我们不把精力转移到量刑上来?

  “过去我们也量刑。”李志毅说,“但现在,我们要把量刑程序拿到审判法庭上。”这样的思路,催生出了今年6月份正式实施的《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这份由东港区人民法院和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签发的文件中,将案件划分为三类:简易程序案件、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被告人不认罪案件。

  根据这三类案件,《指导意见》分别设计了不同的量刑程序。由于被告人都已认罪,东港区法院处理简易程序案件,直接进入量刑程序。而对“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也将重点放在了量刑程序上。

  李志毅说:“前两类案件审理,改革争议不大,焦点、难点在那10%,即普通程序被告人不认罪案件。”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示,将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合一还是分开,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从这一意义上讲,定罪与量刑程序分开还是合一,属于技术操作问题,而非违背法律规定。”为解决这10%的“难点”、“焦点”案件,东港区法院首先做的就是让量刑程序和定罪程序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分离。

  把定罪和量刑拿到堂上讲

  然而,正如被告人孙青青在庭审中,不仅只是获得了两次最后陈述的机会,在东港区法院的改革中,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分离也仅仅只是问题的表象。

  东港区法院更为在意的是,他们在另外两个层面上的突破:其一,公开量刑程序的庭审过程,换成口语表述,即“把量刑过程放在法庭上进行,重结果,也重过程”;其二,充分保证各方在量刑过程中的参与,即在量刑程序中,“让公诉人出庭,让被害人发言,让被告人自己谈对自己的量刑意见”。

  “定罪和量刑都十分重要!”李志毅说,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而言,是将要剥夺他的自由的重大问题,“把这个拿到法庭上来讲,有什么不好的?”“美国的量刑与定罪搞绝对分离,陪审团去定罪,法官去量刑,全部程序都放庭上。”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传统的简易程序案件中,公诉人可以不出庭,但在日照东港区推动量刑程序改革后,各类案件在原则上都要求公诉人都出庭。而且,与定罪程序中的起诉书类似,在现在的量刑程序中,检察官还必须在法庭上发表《量刑建议书》。

  在日照市东港区法院研究室主任范兵看来,《量刑建议书》就犹如一把钥匙,启动了量刑调查的大门: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一经在法庭上公布,便竖起了一个高高的标靶,由此,被害人、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对于量刑的意见,有了一个明确的发射标,大家“有话在堂上讲”。

  在9月28日的孙青青案庭审中,除了控辩双方对该判多少年进行交锋外,法官还严格按照程序,询问了该诈骗案受害者对量刑有无意见。不过,受害方显然还不太适应这一程序,尽管有巨额财产被骗的惨痛经历,他也并未要求法庭严惩被告孙青青,而是称“没有意见,任凭法院判决”。

  当然,在法学界人士看来,日照探索的重要亮点还在于,被告人不可思议地获得了对自己该判什么刑的话语权。

  范兵坦言:“越是对这种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更要最大程度地保障他的权利。”“要通过抽丝剥茧的方式,把他的犯罪展示给他。”“这是我们法治的精神。你给一个人定罪时,被告人不光有诉权,还有知情权,他要知道他为何被这样量刑。”

  东港区量刑程序的审理,终于如愿地营造了一个箭矢纷飞的场景,法官身披法袍,高居法庭中央,顺理成章地调动各方意见,最终形成一个量刑的判决。显然,这是多方博弈的结果。

  “我们的改革,就是围绕刑事诉讼的整个诉讼主体:被害人、被告人、检察官、律师,他们都通过庭审了解到了如何定罪,如何量刑,为什么定罪,为什么量刑。”范兵说。

  效率高了还是低了?

  孙青青诈骗案判决报告人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处罚金100多万,但出乎东港区法院法官们意料的是,被告人没有选择上诉。

  “这个案件如果没有这么公开的、细致的程序,那她肯定会上诉。”范兵说,“因为上诉也不会加刑。”“案件的质量达到之后,当事人能够服判息诉,没有后面的上述、申诉、反复的上访,其实也是大大减少了我国整个的司法资源消耗,同时也减少了很多的社会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在观摩东港区法院庭审后,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被害人参与到量刑辩论程序,不仅仅是保障了被害人的人权,更是尊重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被害人角色过于淡化以后,就必然引起一系列消极因素,案件判决以后,引起被害人不服,就会发生涉法上访问题。”

  而在被告人、被害人参与的必要性论证之外,检察官出庭也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北大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表示:“我坚持检察官出庭,在这个问题上,是存在争议的。有人说检察官出庭影响效率,我们用实际行动证明,检察官出庭不会影响效率,相反,有时还会提高效率。”

  果如学者所言,那么,从长远来看,量刑程序的建立显然将节约司法资源。但在短期内,“量刑程序的独立化后,程序更加复杂,诉讼成本是增加的。我们司法的现状能不能承受这种增加的压力?”

  此前,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曾做过调研,考察了4个基层法院的立案情况,她发现,真正的重罪案件大约只占5%左右,“量是非常小的,程序虽然更加复杂化了,但我们有能力承受这种复杂化。”

  因此,李志毅认为,应该这样理解目前东港区法院的探索:量刑程序本是程序法的题中应有之义,过去忽略了这个程序,现在把他完善起来。“实际上是你必须要去做的事情。不是多了,而是更加科学、完备了。”

  “要重视自下而上的改革”

  “现在讨论量刑程序要不要改革,意义不大,现在我们对量刑程序改革已经形成一种共识,就是肯定要改。问题是怎么样改革。”作为法学界推动量刑程序改革方面极具影响力的学者,陈瑞华对日照探索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在观摩了东港区法院的庭审后,陈瑞华表示,在将定罪和量刑两个程序分离方面,东港区的实践给了他强烈的信心。

  “我们要承认,除了立法机关自上而下的改革以外,还要特别重视自下而上的改革。”为了证明自发探索的合理性,陈瑞华举出了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创建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的例子,“当时也没有法律依据”。但他们推动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李志毅也毫不讳言:“我们就是自下而上的改革。”他说,这一次关于量刑程序的探索,只是由最高法出台了一个指导性的文件,即《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具体的问题,“允许基层法院来对司法审判进行积极的探索和改革 ”。

  “这次,我们希望用我们探索的成果,能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对量刑程序的确立,同时对立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事实上,最高法关于量刑规范化的探索早已开始,但量刑程序方面的改革,则更多的是“民间探索”。在北大法学院的推动下,学界与基层的互动实践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就目前而言,日照东港区法院,已带给人们无限的期待。量刑程序改革的“日照样本”,成为当下法学界和舆论热议的对象。

  一位法学学者在观摩日照东港区法院的庭审后,用诗一般的语言,表达了自己的期待:“日照为曙光先照之地,我们去努力建设好它,我相信,日照的曙光早晚会普照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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