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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2《今日观察》2009年11月6日播出:曝光践踏的是什么?以下为节目内容。
11月5日,南京市交管局公布了首批106名醉酒驾车司机的名单,曝光的内容还包括这批司机的车号、车型、醉酒驾车的时间和地点,这一做法就迅速成为媒体和公众的热议的焦点。公开曝光是否侵犯了醉酒驾车司机的隐私权?在保护公众利益和公民权利之间,到底应该如何来权衡?央视财经频道主持人王小丫和著名财经评论员马光远、张鸿共同评论。
南京交管曝光醉驾名单,首批公布106人,醉驾者该不该公之于众,引发热议。
曝光醉驾者的法制逻辑
赵子慧:大部分民众对曝光醉驾行为拍手叫好
(南京日报记者 《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登出这个曝光名单,大部分人对这个行为是拍手叫好,因为醉酒驾驶,它对这个公共安全是有很大安全隐患,这个行为我想除了当事人本身,会有点意见,普通老百姓还是大部分比较赞成的。
张鸿:曝光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是关键
(《今日观察》评论员)
南京曝光醉酒驾车司机名单,一开始可能会很有效果。中国古代就有刺刑,在脸上刺字示众,违法者就会觉得很没有面子,未来可能就会少犯事。而且根据当地的一些市民和被曝光者的采访来看,也是有效果的。很多市民表示,这么严重,以后真的不能醉酒开车了。被曝光者开始是觉得震惊,因为原来没说会曝光,现在却曝光了,然后他们也是普遍反应说,那以后还是要小心一些。
曝光醉驾行为在短期内应该是有效的,我今天上网看了曝光的106个人,但是如果连续曝光很多次,可能大家就不会再去关注了。最重要的是,虽然交警部门是想给这些人一些震撼,从而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目的是正义的,但是用这样的一个手段到底是不是可行?因为它是不是能够达到目的是次要的,重要的是这个手段到底是不是合理和合法的。
马光远:曝光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醉驾事故的发生
(《今日观察》 评论员)
治理醉驾的顽疾,通过综合治理的方式来进行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这也包括把醉驾名单进行曝光,对醉驾者起一个警示作用,让整个社会来监督,这个办法比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里纯粹的罚款和吊销执照,甚至拘留这样的办法显然要好。曝光以后,从市民和醉驾者本身的反应来看,应该说效果暂时还可以。从这种办法本身来说,在一个醉驾的交通事故态势比较严重的国家,这种形式本身它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种态势。
马光远:曝光醉驾合情合理
(《今日观察》评论员)
现在大家对曝光醉驾行为有误会,认为这个事本身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事实上交管部门在做出处罚决定后,把它的名单进行公布,首先,这仅仅是后续的一种执行行为,不算一个单独的处罚,所以称不上一种处罚。其次,是交管部门有没有权利进行名单的公开,按照《政府行政信息公开条例》来看,在涉及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的情况下,如果对公共利益损害比较大,政府有权利进行公开。最后,我并不认为这种公开的行为,就侵犯了个人隐私,
现在是走了两个极端,在有些情况下,我们借公共利益来侵犯个人隐私;在有些情况下,打着个人隐私的名义来侵犯公共利益,其实这两种态度都不可取。此次曝光事件,交通管理部门在披露的时候,披露的事实仅仅是违法者的车牌号、姓名以及醉酒驾车的时间跟地点,并没有公布违法者的电话号码和其他个人信息,那么何来的隐私?对于有些违法者表示看到自己的名字被公布后,非常震惊的感受。让我一下子想起鲁迅先生的友邦惊诧论,就是当你醉酒驾车,你可能危害别人生命安全的时候,你不震惊,但把你的违法事实曝光以后,你反而震惊了,我不知道这样的逻辑算一种什么样的逻辑。
张鸿:曝光醉驾无法可依
(《今日观察》 评论员)
我不能同意曝光醉驾合情合理的观点,因为与法无据,没有哪一条法律赋予了当地的交管部门可以曝光醉驾者的姓名和车牌号。
第一,交管部门把曝光当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这一部分牵扯到个人隐私,这个隐私是如果个人不同意公开,就是无权公开的。你能公开的是什么呢?只能公开相关部门执行了一个什么行动,然后打击了一个什么事,这些人的姓名和隐私,包括这个车牌号,都是不可以公开的,这是隐私。第二,涉及到的车牌号、姓名以及醉酒驾车的时间跟地点到底是不是隐私呢?比如说姓名,我叫张鸿,是供大家称呼的名字,我的车牌号在路上开的时候,不是隐私,但是当它放到媒体上公示的时候,它就是隐私。这个隐私是什么呢?是我曾经违过法这个事,是我个人的隐私,是公权力部门无权公开的。因为你把我放到媒体上公布,就等于告诉了所有的人,说张鸿这个人曾经违过法。
办案时涉及公民隐私该怎样予以保护?公权力和隐私权之间边界到底在哪里?
张鸿:行政处罚不得随意“加刑”
(《今日观察》评论员)
把握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火候非常简单。对于公权力部门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就是说如果执法部门执行罚款或者是公开名单的时候,执法部门要在法律条例里找到明确的授权,不然就不能这么干。如果执法部门觉得使用曝光手段对有利于公共利益,他可以让人大在立法上把这一条权授给他,他才可以去处罚,否则他没有这个权力。另外,我仍然认为它是一个行政处罚,虽然马光远博士认为它不是。执法部门在处罚违法者的时候,按照《行政处罚法》31条明确规定,处罚前要告诉当事人所有的事实、理由、力度依据以及个人的权利。那么,交管部门应该7月份告诉违法者的时候没告诉,而在11、12月份,把它在媒体上公开。所以这个时候,这个惩罚是无效的,你不应该有这样的变更和特权。
马光远:曝光醉驾须程序合法
(《今日观察》 评论员)
我觉得在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确需要找一个平衡,因为任何事情处理过度之后,它都可能会起一个反面的效应。很多公权力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可能那么处罚的名义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很多时候会做过火,现在在醉驾曝光的过程中,一些程序不是很严谨,比如既然是7月份的事,为什么12月份才公布。这个从《行政法》本身来讲,就有很欠妥的地方。各地的交管部门可以通过这一系列的曝光行为,总结一些经验,形成一个比较严肃、标准的程序,我觉得判断一个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是否正义的最大的标准,是有没有一个很好的程序。
周汉华:应把握准确公开过程中的界限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这种公开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那么很多监管领域,其实监管就是信息公开,公开了之后,就能引起社会的力量,来对这个行为进行有力的制约,但对于醉驾这种行为,我觉得这个领域,和我们常说的需要政府监管的领域,是不太一样的,这是一个纯粹事后执法的领域。在我们说的,比如药品,比如证券,这个信息公开,就是处罚决定的公开,是各国的通例。但是在这个纯粹事后执法,它的法律政策的效果来说,可能会有限,但是对于处罚行为本身,它是个公共领域的问题,这个要公开是法定的义务,而且第三人社会有知道的权利,但是在公开的过程中,必须要把握准确,这个公开的是里面的处罚决定,而不是把人家的照片公开,把人家的私生活公开,那这个是对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侵犯。所以我觉得界限应该是非常清楚的。
李法宝:司法机关应慎重使用曝光措施
(北京律师协会刑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对任何一种行政措施的实施效果,如果要综合评价,要考虑它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违法行为人惩治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预防违法行为,如果惩罚的措施过于严厉,或者责罚不当,有可能造成违法行为人的逆反心理,既达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反而助长其反社会的心理。有可能将一个已经教育好的一般违法行为人,变成了一个潜在的反社会行为人,给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当然曝光违法行为人,与违法有关的事时,并不构成侵权,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司法机关不得公布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必须要认真地评价,这一曝光措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使用这一措施的时候应该要慎重。
张鸿:公权力可以实施惩罚 但不能实施羞辱
(《今日观察》评论员)
如果我是交管部门的一名负责人,第一,我会想一些最有效的手段,比如对司机来说,最有效的手段是吊销驾驶执照,吊销10年、20年,甚至100多年,国外很多国家都是吊销100多年,就是终身禁驾。第二,执法一定要严,不能今天我吊销你两年驾照,但明天你托个关系,我就给你办了,或者今天我关你15天,但明天你就能出来,这是不可以的。第三,我在执法的时候,我清楚我的目的是正义的,我的手段也要是正义的,它必须得有法律的授权。我永远会记住这一点,就是如果我掌握公权力的话,公权力可以惩罚一个人,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但是它永远不可以羞辱一个人。
马光远:在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 曝光依然是有效手段
(《今日观察》评论员)
为什么目前醉驾这么厉害,最主要的一个是我们的惩罚太低,在世界上,我们可能算是惩罚最低的国家之一,所以我觉得在加大惩罚力度,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目前的曝光形式仍然是一个有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