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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航将旅客列入黑名单过程不合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12日00:02   央视《新闻1+1》

  张起淮:

  就是我国的航空法也好、国内的旅客运输规则也好,对所有民航局或者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它必须要经过它的安全检查,在直接发现了旅客有违反航空安全的相应问题时,它才可以对他进行临时拒载,然后交由公安机关来处理。而范后军这个当事人从来都是在买机票时被拒卖、拒售,买了机票以后又拒绝换登机牌,或者换了登机牌又不让上飞机。

  主持人:

  肖律师,张律师刚才提出了他的一些看法,我们听了感到似乎也很有道理,您怎么看?

  肖树伟:

  我们的观点是,从航空中心记载的情形来看,第一,可能就是临时的安检情况,像张律师谈到,您在登机以前,航空公司可能要对您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您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检查。另外,对乘客当时的一种状况,包括身体状况、精神状况,以及当时的情绪是否适合乘机,这是刚才张老师所涉及的情形。本案当中,我们对范后军先生的处理和这个情形是有区别的,我们是基于范后军先生在登机甚至在买票以前,他过去的所作所为,我们认为他有可能构成对航空安全的威胁。

  主持人:

  感谢二位律师,因为时间关系,二位律师在这里辩论特别多。对于二位律师所提到的,王教授您怎么看?

  王锡锌:

  原被告双方尽管在案件中争议的问题是人格权、名誉权等等问题,但是核心的问题其实是拒载是不是有足够的让人明明白白的理由。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是不是构成安全,是不是具有潜在的安全威胁,在这里必须要注意安全威胁这个问题,乘客是很关心的,但是对于被拒绝的,被上黑名单的人来说,这也是一个非常巨大的重要的问题,因此必须谨慎。假如没有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假如没有一系列明明白白的事实来证明,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担心,我们是不是会成为“李后军”、“王后军”等等,每个人都有可能存在潜在的安全威胁。

  主持人:

  刚才听了两位律师,特别是被告的代理律师强调,他说,我们认为是潜在的。原告代理律师觉得在安检过程当中,在这个步骤上进行实施。从两方面考虑,如果站在原告的立场上,觉得将来被扩大,我们每个人将来都会被拒载,如果站在被告的立场上,这样做会保证我们的安全,如果从两方面来讲,谁更有道理?

  王锡锌:

  我觉得这两方面其实根本没有分歧,真正的是安全到底应该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如果你说潜在威胁,我仅仅看到你可能是心情不好,或者过去有不良的记录,过去跟领导吵过架,我可能认为你潜在威胁,这种潜在威胁事实上是过分主观化、随意化,甚至是情绪化的,这就是法院在司法建议函里面说的主观性。

  另外一方面,如果我们真正为了保证乘客的安全,这时候就必须要看,你是不是携带了影响航空器安全的威胁的物品,你是不是存在拒绝配合安全检查的行为,你是不是有足够的事实来证明存在潜在威胁,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潜在威胁,航空公司擅自的滥用或者扩大潜在威胁的标准,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威胁。

  主持人:

  实际上还可以把其他与这个没有关系的,和他本身利益相关的人员划到这个名单当中来。

  王锡锌:

  是,个案过去可能发生过,有的时候可能乘客和航空公司发生争议,航空公司不满,结果把所有的乘客都列入黑名单,这时候主观化和随意化的标准,应该说拒绝了或者剥夺了乘客运输的权利,而航空公司却仅仅把它放在安全这样一个大箩筐中,这显然是很不合理的。

  主持人:

  我们今天就来关注航空公司拒载乘客的事件,稍候我们将继续。

  主持人:

  范后军之所以被拒载,是由于厦门航空公司把他称为潜在的威胁分子,我们再来了解一下范后军的遭遇。

  (播放短片)

  解说:

  “潜在的危险分子,且存在过激言行和性格缺陷等。”这是判决书中引用的原告对于厦航涉嫌侵犯自己名誉权的一段表述,而民用航空局在给法院的回函中也表示,“厦航有权拒绝运输其认为对其运输航空器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员”。如今,面对法院的审判结果,原告范后军向我们表达了他的看法。

  范后军:

  (我)对这个结果不服,如果是正常的,你要是重大嫌疑犯或者是在逃案犯,这样的条件下,你说是具有潜在危险我认同,如果说一个正常公民的话,我们之间的一些矛盾纠纷,把你当成潜在危险,我不认同这样的。

  记者:

  最终想要取得一个什么结果?

  范后军:

  享受一个正常公民的权利,自由乘坐厦航航班的(权利)。

  记者:

  那你现在坐厦航的飞机还有没有限制?

  范后军:

  有限制,就是通过自动柜员机我是办不了的,只能通过人工电脑里面办票,而且我要经过层层请示,只要我的名字乘坐厦航航班的话,都要请示当班的值机主任,然后再请示厦航,有可能耽误少则十分钟,多则一个来小时。

  解说

  其实就在之前几次在厦航购买机票,遭到厦航的拒载之后,去年9月11日,范后军第六次选择在北京购买了厦航的机票,而这一次尽管厦航允许他登机,但是登机的整个过程让范后军心里感到很不舒服。

  范后军:

  情况是一开始是,也就跟往常一样的,不让登机,就让我把票退了,盖了章、签了字,说系统百分之百不接收,记者跟律师都看到了。然后他后面(北京站领导)接到电话,说(厦航)总经理特批的,仅此一次,他就用人工的(方式)手写了一份(登记牌),盖上厦航的公章,然后他接到老总的批示,然后他就去安检去请示,说这样可以通行。

  解说:

  据了解,尽管被允许登机,但是出于各种考虑,厦航同时为这次航班增派了三名空中警察护航,而最后,范后军还是放弃了乘坐此次航班。正是这次经历,让范后军认为自己是上了厦航的黑名单,被认为是危险分子,而相反的态度,厦门航空公司觉得范后军的做法是无理取闹。现在,法院的判决已经出来,但似乎对此事件的争论还远没有停止,拒绝范后军乘坐厦航的标准是什么,究竟又有谁来确定,这些答案似乎应该更加清晰。

  主持人:

  王教授,从刚才这个片子当中我们看到,不管怎么说,按照范后军的说法,现在是上了厦航的黑名单了,厦航称之为“潜在的威胁分子”,像所谓“潜在的威胁分子”应该不应该有这种说法,或者应不应该鉴定出有这样的人。

  王锡锌:

  从保障航空安全,包括航空器的安全和乘客的安全这些角度,当然所谓的黑名单或者拒载某些人,这是可能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用了所谓“潜在威胁”。我们可以看一个PPT,其实“潜在威胁”在联合国《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里面讲到。但我们知道,潜在威胁是一个高度主观化的概念,因此,如果要判定潜在威胁,就一定要有一些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并且要有一些相应的事实去认定,所以潜在威胁应该有,但是操作标准更加重要。

  主持人:

  “潜在威胁分子”国际上也有这样的惯例,谁来确定“潜在威胁分子”,是航空公司还是其他什么样的部门?

  王锡锌:

  我觉得航空公司不应当具有这样的权力去确定谁是具有“潜在威胁的人”或者“潜在威胁分子”。为什么这样讲呢?第一,一旦一个人被贴上这样一个标签,毫无疑问他不仅仅不能坐这个航空公司的飞机,事实上如果他真的有潜在威胁,可能他所有的航空器都不能乘坐。所以由一家航空公司来定,这显然是不合适的。第二,在这个案件当中,范后军就是跟厦航发生争议,结果因为这个导致了后面一系列行为,当然这些成了厦航认为范后军是具有“潜在威胁的人”的一些证据,这里面如果由厦航决定范后军是潜在威胁的人,其实也是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上也不合适。

  主持人:

  他不确定谁确定?

  王锡锌:

  现在讲国际惯例,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应该是安全、安保、公安等等部门,也就是司法部门来确定,至少要和航空管理部门联合确定。

  主持人:

  按照国际惯例,我们也看到相关的报道,航空公司认为,对自己的航空器存在威胁的,他就有权拒绝,这不是说航空公司本身就可以做到这一点吗?

  王锡锌:

  但是我们必须看这个保安手册,再看PPT,我们的理解,现在经营人可以拒载,但是我觉得,我们其实更应该关注的是,必须授权。那么请问,航空公司厦航得到了谁的授权,法律有没有给它授权?没有,民用航空总局有没有给它授权?没有,安全和保卫部门有没有给它授权,没有,所以要强调你有没有权来定,如果没有权,那么你这样定可能在资格上就存在问题。

  主持人:

  如果有授权了,我来确定它是一个“潜在威胁分子”,标准是什么,怎么来确定?

  王锡锌:

  这是最重要的问题,因为我刚才说“潜在威胁的人”或者“潜在威胁分子”,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它相当于给人打上一个标签,会剥夺一个人的出行的权利、运输的权利。标准如何定,当然不可能逐条列举,但是至少需要一些可以初步判定的标准,比如有的人被认为是恐怖分子,或者已经有严重的威胁公共安全的记录,也就是说必须要有初步的证据,不然没有标准你可以随意发挥。就像我刚才提到,在2007年春秋航空公司和旅客因为航班误点造成争议,结果旅客就统统被列为黑名单上的人,被拒载了。如果是这样,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担忧,我们以后看到航班误点还敢不敢去据理力争,捍卫我们的权利。我说得难听一点,开个玩笑说,今天我们在这里评论厦航,我们会不会有可能被列为“潜在的威胁分子”?

  主持人:

  也许厦航会把你列为VIP。

  王锡锌:

  我觉得如果特这样做的话,我宁可放弃VIP,给出一些具体的标准,对所有的乘客、对大家都有一个明明白白的道理,如果要黑,黑得明明白白,那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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