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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做好群众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5日15:31  新民周刊

  特约撰稿·邓聿文

  《解放日报》11月17日全文刊登了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接受媒体的联合采访。在我的印象中,一个地方的主要领导接受本地媒体的联合采访,这些年似乎是第一回。更难能可贵的是,在访谈中,俞正声没有回避矛盾,不委过,不粉饰,少见官话、套话、正确的废话,以及盛气凌人的官气、八股气等,多是一些大实话,大白话,像是同群众拉家常,很入心。

  例如,在谈到引起舆论高度关注的“钓鱼执法”事件时,俞正声说,此事说明“我和我们的同志们”法治意识淡薄;谈到磁悬浮引起一部分群众的强烈反应时,坦承“我们是估计不足的”。两次都特别指明,“我们”包括“我”,这是一种谦逊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俞正声在这篇访谈中,举凡这些年上海的经济发展和城市治理存在的问题,他都有所涉及,并且对所谈到的全部问题,敢于亮明观点。但我认为,访谈最值得人们关注之处,还是他对如何做好群众工作的强调及其在这一问题上的真知灼见。这一问题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我们党的宗旨和一切工作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群众,政府政策和措施的好坏,一个衡量标准是能否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而且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出现了脱离群众的危险,党的群众路线在一些地方和基层正在被阉割,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正在被淡化,这对党的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非常有害的。

  如何做好群众工作,俞正声的一个核心观点是,要有制度性创新,用他的话说,新时期所有制的多元化,人们的利益主体多元化,人们的流动性加快了。因此,不创新就不足以应对新形势的需求。在这方面,上海进行了一些探索,以危棚简屋的动拆迁为例,俞正声指出,上海实行了两次征询的办法。第一次征询是动拆迁的意愿,必须绝大多数人赞成;第二次征询是动拆迁的规则,也必须绝大部分人签约。两次都必须70%以上,达不到这个数字,这个地区至少3年不得动拆迁。另外,对动拆迁过程中的老上访户,他提出,可以聘请律师介入拆迁案件。

  的确,随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逐渐多样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纷繁复杂、突出多变,稍有处理不慎,很可能演化成群体事件。面对这种情况,政府负有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第一位的责任。但必须承认,目前我们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和机制还不够健全,社会矛盾的处置力度较弱,政府花了很大成本,换来的却可能是公信力的不断下降。这无疑需要政府去创新化解矛盾,做好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对此,俞正声提出了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命题:怎么利用群众的力量来做群众的工作。

  让律师介入拆迁案件,实际上就是一种让群众教育群众,靠社会力量解决群众之间、群众和政府之间各种纠纷的尝试。政治学上,当两种冲突的利益无法通过协商达到妥协时,就需要独立的第三方来裁决。以前政府直接介入群众矛盾的调解,由于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结果并不总很理想,有时反而使问题恶化。但如果让调解主体由行业、部门主导转向社会第三方主导,特别是让律师和专业人士参与调解,由于他们所属地位的中立,并具有法律和专业知识,有利于妥善处理纠纷。就此而言,引入第三方进入信访调解过程,发挥社会力量在信访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其实也是在鼓励多元治理和社会自治,应该大力提倡。

  上海是个大城市,世博之前有许多大型的城市建设项目,涉及到许多动拆迁,有些动拆迁的过程中涉及到法律与政府规章的冲突,使矛盾更加集中,更加突出。越是这样的项目,越是这样的情况,越应该吸取俞正声的这种思路,尊重法律精神,尊重各方利益,邀请独立的第三方参与其事,避免政府与民众的矛盾尖锐化。

  另一方面,化解新时期的群众矛盾和纠纷,我们还可使用协商民主的方式。正如俞正声所说,新时期的特点要求更多地利用协商。现代社会只有合法的决策才能赢得民众的支持,才能将公共利益置于首要位置。而协商民主,强调在参与、讨论和集体反思的过程中,尊重各种不同的偏好、利益和观点,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它不仅重视民众政治参与的权利,而且注重参与的过程和可操作性。从这一角度看,协商民主治理机制的存在,也有利于合理促进政府作用的发挥,避免政府作用过当,或不作为。因为,在政府和群众的矛盾中,除极少数例外,多数都是由于政府过深地介入某个行业,损害群众的利益所致。像房地产行业,政府卷入的程度就相当深,以致政府的很多房地产决策,不是从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是从政府和开发商的利益出发,从而导致许多拆迁上的矛盾。

  所以,要解决类似拆迁的问题和矛盾,最后还需要政府回复本位。而协商民主有助于政府的职能回归,因为协商民主的程序化和透明性使民众能够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政府,避免其超越责任范围、法律界限。(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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