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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毒链条上风险与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7日14:19  三联生活周刊

  运毒链条上的风险与成本

  在莫卫奇和谢开其的家人看来,朱培立的介入是此案的转折点。朱培立是湘潭的名人,身兼湘潭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湖南工程学院副校长等多职。莫卫奇的弟弟莫卫良在一审后的9月22日,找到他进行法律咨询。朱培立对本刊记者说,他一开始也将信将疑,花了半天时间研究案卷后,觉得此案有突破口。

  朱培立指出,该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莫卫奇对玉石包夹层内藏放毒品的情况“明知”或“应知”。而且,侦查过程没有对玉石包夹层内藏放的毒品做痕迹鉴定获取莫卫奇的指纹。违反了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可能错杀无辜。更可怕的是,违反了行政、司法的“必须作为”原则,可能放纵犯罪。

  莫卫奇说,4月23日他被抓当时,机场公安就用他的手机给熊正江打电话,但无人接听,之后便关机了。武晓育也记起,4月26日中午“熊总”的妻子还在莫卫奇家打麻将,接了个电话,便离开了。巧的是,第二天武晓育便接到了一个电话:“莫卫奇涉嫌带毒,被抓起来了……”她想找“熊总”问问“怎么回事?不是去运玉石的嘛!”一问才知道,“熊总”的妻子在前一日竟已领着孩子匆忙离开湘潭,更不用说“熊总”了,“很显然,‘熊总’骗了我们家老莫”。莫卫奇一家开始寻找“熊总”和“华哥”,认为抓住他们才可能为莫卫奇洗冤,“熊总”尤为关键。

  卷入此案的“华哥”、“熊总”和“老谢”、莫卫奇一样,都是湘潭人。不仅如此,他们也都是莫家或熟悉或生疏的“邻居”,“都来过麻将馆”。所以,通过熟人社会中的各种关系锁定他们的身份和住址也不算是太难的事。莫卫奇的弟弟莫卫良逐步认定,“熊总”是熊正江,“华哥”是刘再华。他们将这些发现告知潞西市公安边防大队和公安局,希望他们能发个协查函到湘潭,以便湘潭警方协助抓人。莫卫良对本刊记者说,从哥哥被抓到一审被判死刑的4个月间,潞西公安并未采取进一步的抓捕行动。仅在潞西市公安边防大队侦查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指出:“莫卫奇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中,所涉人员‘华哥’、‘姓熊的男子’和‘姓谢的男子’因具体情况不详,我队无法查证;所涉电话经我队多次拨打均已关机,故无法查证。”

  朱培立叫来了在湘潭市雨湖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任大队长的儿子朱洋。朱洋本无跨辖区抓人的权限,但他上网一查熊正江的户籍资料,乐了:他是因盗窃罪被网络通缉的逃犯,任何人都可以抓捕。9月26日,熊正江落网,成为案件的实质转折点。

  熊正江在雨湖公安分局所做的两次供述中提到:“他们不知道是去运毒品,我是骗他们讲到云南去运玉石。毒品是老板早就藏好在包的夹层中,包里放着玉石之类的东西,过边防站前都给老莫、老谢看了,看不出藏着毒品。”而在之后的10月2日云南潞西市公安边防大队所做的审讯笔录中,问:“莫卫奇知道里面有毒品吗?”熊正江答:“不知道,我想他知道里面有毒品肯定不会带。”

  这让湘潭立仁律师事务所的郭梁一下子有了信心,他在一审重审中任莫卫奇的律师,他对本刊记者回忆:“要让莫卫奇、谢开其、熊正江三人的案子捆绑,这样,各人的口供会相互印证,就能形成证据链了。”郭梁本以为,熊正江的供词已经完全可以证明莫卫奇、谢开其是不知情的。但在2009年2月18日庭审时,公诉人提到,熊正江面对两地警方口供有不一致之处。比如面对云南警方,他又称:“我想,莫卫奇都知道是带毒品,只是大家没有讲明这件事。”3月11日一审重审的判决书下达:莫卫奇死刑,谢开其死缓,熊正江死刑。

  二审的逆转来得出人意料。二审律师沈子安对本刊说,感觉简直像中了彩票。一开始云南省高院通知终审在6月26日开庭,他们觉得凶多吉少:“‘6·26’是国际禁毒日,怎么可能在这个日子判一件毒品案无罪呢!”后来突然通知改期,7月17日,沈子安陪莫、谢家属赶到德宏,省高院一位庭长与他们见面,当场宣布:“莫卫奇、谢开其无罪释放。”终审判决书中称: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莫、谢两人在受他人蒙骗、主观不明知的情况下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故不构成犯罪。原判所作判决与在案证据证实二人主观不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事实不符,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改判。

  直到现在,莫卫奇、谢开其才恍然,看上去阔绰的“熊总”原来只是靠多次偷盗电线、光缆的盗窃犯;而“华哥”则因爱赌博,欠下了高利贷,躲到云南一去就是8年,加入了贩毒网络。本案二审前,“华哥”刘再华到案。案件还牵扯出这一毒品犯罪链条上的更多环节:据熊正江供述,刘再华的上线是个女的,叫谢红,因一只眼睛瞎了,人称“谢瞎子”;谢红的上线则是一对新疆母女,应该是贩毒者。

  云南边境某禁毒大队中队长认为,此案涉及的几人互相认识,这一追查有一定特殊性。一般情况下,链条往往在推进了一或两个环节后就断掉了,因为一般是单线联系,下线并不清楚上线真实身份。因此,最重的罪也往往集中在毒品运输环节的最下端——那些被诱惑甚至被蒙骗的“马仔”身上。

  “据统计,每运输10吨毒品,我们大概能发现1吨。”该中队长说。虽然禁毒的手段不断提升,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毒品的超额利润让人铤而走险。郭梁估算,在瑞丽边境,每克海洛因的成本大约20块钱;若成功运到内地,则至少涨到每克200块钱。而像莫卫奇运输的纯度69%的毒品,到终端市场卖出时会勾兑到5%到8%。也就是说,利润至少翻了100倍。“10次有一次成功,就发财了。”高利润加上低风险,是运输毒品日益猖獗的根源。

  界限在哪里?

  在德宏这条500多公里长的边境线上,像莫卫奇、谢开其这样的运输毒品案太多了。2008年德宏中院提交的工作报告中披露,德宏州各级法院5年审理毒品案件达7675件,判处犯罪分子10445人,占到了德宏州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70%。

  另一组数据是,运输毒品案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四类毒品案件中又占多数。2005年至2006年,昆明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毒品犯罪案件3141件,涉案的4774人中,90%左右的都是运输毒品案件。2005年以前,运输毒品案件绝大多数是体内运毒,由于其运输方法的特殊性,一经查获,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较为容易。但在2005年以后,利用箱包、行李等物件藏匿毒品进行运输的案件逐渐增多,此类案件,行为人往往以箱包系他人委托携带,并不知道箱包中藏有毒品作为辩解。

  在沈子安看来,无论此案的事实正义如何,但法律在舆论监督下最终维护了“形式正义”,或许是此案对于同类毒品运输案的意义所在。而从死刑到无罪,皆在对运毒者是否“明知是毒品”的判定——法律上的界限在哪里呢?

  沈子安司空见惯的是:“虽然有《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指导,但对箱包运输案的处理,多年来其实已形成一种模式,只要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常理的所谓的情形,一般都会认定毒品运输者是知情的,按相关法律判以运输毒品罪。”这一司法解释还留了一个尾巴,“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但在现实情况下,且不说被告人上线的旁征被采信与否,大多数案件中上线都是缺失的。”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巍指出,目前的毒品运输案认定模式,把复杂的犯罪认定程序简单化了。“公安机关也愿意办理这样的案件,对证据的要求相对简单,没有必要跨省、跨地追踪打击运输毒品行为的上下游犯罪,发现毒品的事实加上主观明知的推定,即可定罪量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应当在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上留出余地,允许通过推定的方式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他建议对明知进行分级:确知,实知,获知,应知。周光权对本刊记者说,近年来逐渐增多的箱包运毒中,为了更低的劳动力成本,更高的隐蔽性,运毒者往往挑选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他们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其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他建议,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应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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