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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事件频频发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2日23:45   央视《新闻1+1》

  王锡锌:

  的确,你说了政府在拆迁的时候,他强调自己是依法,但是可能房屋的所有人他也是在依法,他也强调自己是依法来捍卫自己的所谓的财产权,在这个时候,双方是有争执的,首先我们应该看到这一点。第二点,如果这种争执用一种非常极端的方式表现出来,有一种对峙,这时候,我觉得很显然,我们必须要去考虑生命权,一个公民一条生命可能是第一位的。因为比如说我们看到今天所讨论的成都的个案,拆迁就算依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缓一缓,可以避免这个悲剧,但是拆迁将来还可以恩再进行下去的。这就好比我们可以看到,有的时候就一个劫匪绑持了人质,前来救援的解决问题的警察可能也需要考虑,要与劫匪来进行必要的谈判,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对公民的生命权的高度的关注。拆迁这样一种行为,即便是依法,如果说,与一条生命来进行比较的时候,我认为毫无疑问,应当要优先考虑生命权。

  主持人:

  我们是不是可以把唐福珍往自己身上淋汽油,然后自燃这种方式把她比喻成一种叫做自我绑架,她是把自己当成人质,去跟别人谈判,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还是应该先考虑人质的生命安全?

  王锡锌:

  当然。因为这在本质上,其实是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在这里,唐福珍是用自己的生命来进行所谓的抗争,这时候不论事情如何,不论谁对谁错,在这里,我想应该首先考虑生命权。

  主持人:

  您现在收看的是《新闻1+1》,今天我们节目关注的是发生在成都市金牛区的一个拆迁现场发生的事情,我们的节目稍后继续。

  主持人:

  今天我们的节目关注的是发生在成都市的一起在拆迁的过程中发生的极端的行为,其实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面,像这种极端的行为可以说是频频发生,我们来回顾一下。

  (播放短片)

  胡俊林(贵阳市云岩公安分局副局长):

  陈启荣等二十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损坏财务罪,朗维俊等四名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解说:

  在11月30日的媒体通报会上,贵阳市警方向媒体通报了刑事拘留24人的消息,而这24人中,却包含着不同立场的两方人物,那就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事情的起因源于5天前的凌晨,在贵阳发生的一起暴力手段破门拆迁事件。

  胡俊林:

  房开商组织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采取暴力手段破门进入被拆迁房屋,不问青红皂白,将正在熟睡的十三名无辜群众强行拽上汽车,脱离现场,分别丢弃在蟠桃宫、汤巴关、小关桥、太慈桥、宅吉小区等地,致使四名群众受伤。

  解说:

  当民警赶到现场时,26进房屋已被两台挖掘机捣毁,部分群众手拿刀具与拆迁人员对峙,随后拆迁人员逃离了现场,但是拆迁群众的情绪却被激怒起来。

  胡俊林:

  房开商暴力拆迁事件发生后,当天凌晨六点三十分,被拆迁住户三十多人,不听现场民警劝阻,情绪激动,用红布条和四十瓶液化气罐快速将红边门路口、贵乌南路口等四个方向路口堵断,采取违法过激行为讨要说法。

  解说:

  一面是用暴力强拆的雇佣人员,一面是违法堵路的居民,根据贵阳警方介绍,双方的行为影响了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最后就出现的开头时的一幕,双方都被刑事拘留,承担法律责任。

  近一段时间,暴力拆迁这样的字眼时常进入人们的眼帘。今天《新华每日电讯》在第二版发表了一篇关于暴力拆迁的评论,文中提到,个别开发商有恃无恐,雇佣没有拆迁资质的公司或者黑恶势力对拒绝拆迁的所谓钉子户采取恐吓、威逼、停水、断电,甚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不顾一切先推倒房屋再说,这些现象损害百姓权益,影响政府形象,制造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在贵阳暴力拆迁事件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是在具备合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雇佣他人进行暴力拆迁。如何进行合理安全的拆迁,仍然是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问题。同时,在面对强硬拆迁时,一些被拆迁人表现出的极端行为,也在引起人们的关注。

  2003年8月22日,南京市邓府巷同庆里一中年男子在邓府巷拆迁办公室自焚,烧伤面积达97%,当晚死亡;2008年4月,福建泉州市一业主,因不服自家房屋即将被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在自家三楼泼汽油点火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今年2月,内蒙古赤峰红山区法院对民航家属楼强制执行拆迁,一女业主拿汽油把自己烧伤;上个月,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的伤害罪牛女户主潘蓉也引人关注,在去年6月,她为了阻止拆迁,自家屋顶手拿《物权法》喊话,并用自制燃烧瓶对抗拆迁的推土机。

  主持人:

  王教授,刚才我们通过短片了解的是拆迁一方和被拆迁一方表现出来的一些比较极端的行为,我们再把目光拉回到这次金牛区发生的事情。拆迁一方说这是依法拆迁,你这是违法建筑,违章建筑,如果是这样的定性,被拆迁一方还有什么理吗?在捍卫自己的权利的时候。

  王锡锌:

  如果把这个建筑定义为是违法建设,其实严格地说不叫拆迁,而叫拆除,因为你违法建筑了,所以我就要拆除你。因此,我们看到,违法建设这一块儿对于公民的房屋,这种不动产的所有权来说,其实是一个非常核心的概念,话题就自然会延伸到什么叫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比如说我们在金牛区里面看到这个悲剧性的个案中,唐福珍的房屋被定义为是违法建设,我想首先我们就会问到,既然是违法建设,这个违法建设是在1996年就建设了。

  主持人:

  1996年到2009年。

  王锡锌:

  对,一直是到2007年8月份。

  主持人:

  10年的时间。

  王锡锌:

  应该在这里面,超过10年的时间。我们原来监管这个建设的这些部门到哪里去了,我们可不可以说,因为你的缺位,不作为,或者没有尽到职责,导致了别人这样一种现状,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其实也值得玩味的,我们从成都金牛区所释放的官方信息里面也可以看到,其实在2007年8月份,城市的规划调整了,然后要建一个垃圾处理厂,有一个市政建设,而正好唐福珍的建筑就在规划红线里面。那么注意,2007年8月定了这个规划,2007年10月,执法部门来了,说你这个建筑是违法建设,下达了一个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所以从这个时间上来看,它实际上是因为规划的调整,要拆除你这个房子找到的一个很正当的理由,你是违法建设。

  主持人:

  以后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当然今天我们这个个案从一开始就是个违法建筑,那假如未来有这样的情况,在你政府规划没有改变之前,我是合法的,结果你一改变,我变成非法了,这个理到哪儿说?

  王锡锌:

  这是很多拆迁里面这种争议发生了一个最通常的一种情形,因为规划的调整,原来的建设,其实它本身是合法的,但是已经叫做不符合规划了。规划其实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就是一种新的法,也就是从新法来说,你可能已经算违规违法了,这种就是要拆迁。拆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城市的发展,可能公民是需要付出一定的代替。但是需要注意两点,第一,这种拆迁不能够以这种极端暴力的方式进行,我们看到有许多拆迁,特别是一些开发商的拆迁,我们刚才短片里面特别看到了在贵阳发生这样一个冲突,实际上是违法暴力的拆除。

  主持人:

  说到这儿,王教授,当公民他可以依法捍卫自己权利的是《物权法》,开发商他依据的权利就是一个城市开发拆迁的一个条例,双方都各执一词,这个理怎么讲?

  王锡锌:

  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们看到,包括上海闵行那位房主,她为了捍卫自己的房屋财产权,她拿着《物权法》来喊话,但是《物权法》在这里恐怕有时候,特别是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很难抵挡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做的规定。

  主持人:

  这话怎么说?

  王锡锌:

  因为城市拆迁房屋管理条例,它的设定是非常具体,而且城市房屋管理条例中,它引入了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政府这三方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拆迁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政府是为了公众利益,但拆迁人可能不一定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他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会强行用各种方式来拆迁。所以,与这一个《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相比,《物权法》可能显得软弱无力,成为“无权法”。

  主持人:

  物权法他是上位法,它是大法,这个拆迁条例它是下位法,它应该服从于上位法。

  王锡锌:

  所以,我们的确需要从一系列城市拆迁中含水量过高的这种情形,去进一步地追问如何让城市的拆迁更加文明,更加公平。我觉得要解决这个问题,是需要系统的去把《物权法》作为一种基本的保护财产权的一个原则来重新审视《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一些合法性,它的规定是不是应当做一些必要的调整,我觉得这可能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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