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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免罚”岂能当奖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6日09:45  法制与新闻

  ■ 每月声音 ■

  “违法免罚”岂能当奖品

  李克杰/文

  河南新密,400名的哥在接受了公安部门的培训后,正式成为义务治安信息员,即人们理解的线人。作为“回报”,对于向公安机关提供打击犯罪分子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人员的的哥,除政法部门给予奖励外,交警部门还给予免除司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不少市民在肯定公安机关基本做法的同时,也对“违法免罚”提出了质疑。

  首先,新密警方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复杂多变的新特点,广泛发动群众,尤其是调动出租车司机群体参与地方治安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其流动性强、遍布大街小巷、接触人多、信息灵且快的优势,使其变为治安信息员,成为公安机关永不停息的“流动警哨”,相当于给公安机关安装了“千里眼”、“顺风耳”,必将对及时化解各类矛盾、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现象发生,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

  新密警方的这一做法,既符合“走群众路线”的人民警察的执法办案原则,也符合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理念和本质要求。当然,为社会和人民做贡献理应受到表彰和奖励,对于为公安机关提供打击犯罪分子线索、侦破案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人员的出租车驾驶员,政法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是完全应该的。这是树社会正气打歪风邪气、遏制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需要,也是充分调动广大出租车司机主动参与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对其无私付出和正义举动的充分肯定和鼓励。

  然而,新密警方对协助破案出租车司机的另一项“奖励”措施,即免除其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做法,是有待商榷的。严格来讲,这是一项明显违法、警方无权决定的“承诺”。

  首先,功归功,过归过,功不抵过,过不掩功,这是我国法治的基本精神,也是基本原则。功过分明,奖惩严明,是我国立法和执法的一贯立场。无论是刑事司法领域,还是行政执法领域,都不允许搞“以功抵过”和“因功免过”。因为遵守法律是全体社会成员行为的基本底线,如果允许有人恃功而随意违法,特权和不公将遍布社会,秩序必将一片混乱,矛盾也将进一步激化,最终必然是导致民怨沸腾。

  事实上,新密警方推出的这项“因功免过”措施,不仅严重背离了现代法治要求,而且还明显违背了警察执法的基本宗旨。《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法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该法也将“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规定为人民警察的重要职权之一。其意思十分明确,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的基本宗旨,就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包括交通违法在内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新密警方对出租车司机实行的“因功免过”措施,直接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的上述规定。从这方面看,新密警方的做法,是在拿法律权威和尊严、当地的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作“交易”,把“违法免罚”当成自己治安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奖品”,是执法犯法,同时也在制造着法律特权和社会不公,这必然会引起社会各界的不满。即使退一步讲,新密警方的做法也是自相矛盾的。试想,警方设置治安信息员的目的就是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可一旦实施这种“因功免过”措施,其结果则是在纵容和容忍违法。

  在笔者看来,免除的哥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不能泛泛而论,应当严格限定范围,可以考虑对协助警方处置警情时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责任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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