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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震跳楼致残引发的赔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6日09:47  法制与新闻

  ■ 庭审现场 ■

  “5·12”汶川特大地震已经过去一年有余,蓦然回首,在苍茫大地上,震后重生的四川留下一串情动天地、气壮山河的足迹。但是人们或许不了解,就在地震发生的当日,河南一中年男子为了避震,慌乱之中从入住酒店的三楼跳下,导致颅骨骨折,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为此,该男子以酒店“通道不畅”为由将酒店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近20余万元,由此引发了一起特殊的赔偿案。

  2009年11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避震跳楼致残引发的赔偿案

  香香 成龙/文

  地震来临:跳楼求生摔伤致残

  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机场路68号的河南安钢大厦(以下简称安钢大厦),是由河南安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一座国际三星级标准酒店。由于该酒店地处郑州市的东大门,交通十分便利,加之设施齐全,因此吸引了四面八方的客人前来入住,生意蒸蒸日上。但让人意外的是,“5·12”汶川特大地震却“连累”到这家千里之外的酒店,并带来一场意想不到的官司。

  时间回到2008年5月12日,河南省固始县某化工公司业务员、时年40岁的黄峰来到省会郑州参加会议,住在了安钢大厦507房间。14时30分左右,黄峰正在房间午休时,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尖声叫喊“地震了”,黄峰顿时觉得头晕眼花,并看到桌椅不断摇摆。逃生的本能,使黄峰赶忙和其他旅客一起冲出房间,按照“安全出口”的提示,紧急朝东跑去。

  行至二楼和三楼拐角处,黄峰迎面看见安全通道被一把大锁锁住。情急之下,黄峰环视四周,看见旁边有个楼梯通道,可当他正想往下走时,发现楼梯口有很多积水,黄峰以为是地下室便停止了脚步。正当他焦急地寻找逃生之路时,一转身看见三楼有个窗户。黄峰赶紧奔到这个窗口往外看,发现从窗户处跳到下面的平台上,也不过两米的距离,平台下面就是停车场。当时,黄峰觉得这是个最佳的逃生通道,情急之下便纵身从三楼窗台上跳了下去,结果头部先着了地,紧接着就失去了知觉。

  面对这一突发事件,安钢大厦工作人员急忙拨打了“120”。黄峰被送往医院后,经医生诊断为颅骨粉碎性骨折,全身也多处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其伤残程度为8级,其家庭由此也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住院治疗期间,黄峰及其亲属认为,黄峰身为安钢大厦入住的旅客,由于该大厦在紧急情况下没有做好旅客疏散工作,加之该大厦安全通道昏暗等原因,导致黄峰跳楼摔成重伤,该大厦对此事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黄峰多次找到安钢大厦,索赔自己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和工伤鉴定等费用。其间,虽然双方也进行了协商,安钢大厦前期也发动大厦员工为黄峰募捐1万元为其治病,但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激辩:避震致残该谁担责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黄峰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2009年3月25日,黄峰一纸诉状将安钢大厦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钢大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6万余元。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多次庭外调查取证,最终于2009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黄峰在法庭上称:“地震发生后,我跑到二楼和三楼之间时,发现一个大门挂了把大锁,而且没有任何标志说是设备层,再往下看一片昏暗,地上还有水,我以为是到了地下室。当时只想抓紧时间不顾一切地冲出去,在这种情况下,我只好选择从窗口跳下去。”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黄峰向法庭提交了10多张照片。他说,提交的很多照片都清楚地表明当天其认定二楼和三楼拐角处的安全出口不通,而安钢大厦认为的楼梯通道,实际上长期没有粉刷,设备破旧,灯光昏暗,没法让人觉得是“安全出口”,因此安钢大厦应当担责并赔偿损失。

  针对原告黄峰的诉讼请求,被告安钢大厦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情况是,被告处的安全出口是畅通的,原告诉称其跑到二楼和三楼中间拐角处时发现二楼安全出口不通,是因为他在慌乱中把二楼和三楼之间的设备层的门当成安全出口。由于原告自身的错误判断,加上又采取了错误跳楼的逃生方法,是造成原告摔伤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方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安钢大厦党支部副书记张先生专门放了一段大厦内部的录像。录像里,他示范了“旅客”逃生的路径,最后轻松地从黄峰所在的507房间走出了大厦。录像里多个地方都有安全出口标志,“黄峰所称的安全出口的门被锁,实际上那是我们大厦的设备层,这个设备层里面放有管道、管网等设备,并非出口”,张先生说。

  张先生随后表示,他们对黄峰的遭遇非常同情,事后他们还组织职工为其捐款1万多元。但是同情不代表法律,黄峰是在慌乱中把二楼和三楼之间的设备层的门当成了安全出口,“是他自身的错误认识,再加上又采取了错误的跳楼逃生方法,才导致了不幸的发生”。因此,安钢大厦没有任何过错。

  对此,原告黄峰的代理人郑州防空兵指挥学院律师张长青辩驳道,安钢大厦作为一家三星级宾馆,安全通道昏暗不明,设备间门上不但没有粘贴明显标志,而且大门上还挂了一把大锁,造成情急之下黄峰误判,才导致严重后果。至于安钢大厦所提供的设备间门上所粘贴的提示标牌,显然是在黄峰跳楼事件发生后才粘贴上去的,与原告黄峰受伤住院期间,委托朋友到安钢大厦所拍照片明显不符。如果安钢大厦不承认黄峰跳楼摔伤与大厦有责任,那为何在黄峰跳楼摔伤事件发生后,马上在设备间门上粘贴提示标志?这正说明了安钢大厦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如果提示符合要求,就不会出现这种意外。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各不相让,主审法官只好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再行宣判。

  法院判决:大厦标志不清应担责

  休庭近一个小时后,审判长当庭宣布了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本案中,当四川汶川大地震的地震波传到郑州时,正在安钢大厦507房间住宿的原告黄峰,顺着被告该楼东侧步行楼梯从第五层往下跑,当跑至第三层至第二层之间的设备层时,因该设备层门标识不清晰,致使原告将该设备层门误认为是第二层安全门不通。原告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从第三层安全门旁边的窗户跳楼而摔伤。对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首先,被告该楼东侧五层至一层的步行楼梯是通畅的。地震时,该楼其他住宿客人从该楼东侧步行楼梯安全出楼已证明了这一点。其次,原告诉称“发现二楼安全出口不通,情急之下从窗口跳至二楼平台”,即原告将被告该楼设备层门误认为是第二层安全门不通,退一步讲,即便被告该设备层门锁闭,原告也不应该从该楼第二层安全门通行。如果原告从第二层安全门进入,只是进入了该楼第二层,而仍然没有出楼。再次,被告该楼东侧五层至一层的步行楼梯是连续的,中间没有中断,只要原告从第三层至第二层之间的设备层继续往下跑,原告完全可以安全跑到第二层、第一层直至跑出该楼。对于原告称被告的东侧楼道内有积水,因其未向法庭提交直接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因此,原告错误的判断,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原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有关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是为避免地震对自己的伤害,采取了跳楼的方式,但原告的紧急避险措施不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原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根据原、被告向法庭所提交的照片、录像光盘及被告的陈述,在地震时,被告该设备层门上有纸质设备层标识,在地震后,被告将纸质标识更换为设备层标牌。对于原告称地震时该楼原来没有设备层这几个字,因其未向法庭提交直接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尽管如此,被告设备层门上标识仍然不清晰。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原告各项合理的经济损失,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等三项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交直接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安钢大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黄峰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五项经济损失共计16.5万元的20%,计款3.3万元。

  二、驳回原告黄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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