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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窃听用于侦查职务犯罪具三重司法实践价值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6日09:57  法制与新闻

  ■ 每月声音 ■

  监听、窃听用于侦查职务犯罪具有三重司法实践价值

  唐卫毅/文

  刑罚执行环节,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在实践中曾被舆论称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这一现象的出现,与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不力密切相关。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透露,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加大对刑罚执行环节的监督力度,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将由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变为同步监督。

  据报道,为强化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还透露,通过这次司法改革,包括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都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监听、窃听等技术手段,过去大多出现在一些间谍、警匪题材的影视剧中,人们对监听窃听等技术的认识,也往往来自于这些影视剧的渲染,认为监听窃听等技术主要应用于国家安全部门。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形势的日益严峻,如何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手段,包括使用一系列秘密侦查手段,成为检察机关内部人士热议的话题,不少人士为此提出,应将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和技术措施纳入侦查职务犯罪之中。

  所谓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秘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侦查措施,主要包括测谎催眠、监听监录、卫星定位、密搜密取、邮件检查等。据了解,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列为法定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也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支撑。

  而此次新一轮司法改革,包括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都能得到明确规定,并且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应该说,这为检察机关提升打击职务犯罪的能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将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工作向纵深发展。

  应当看到,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及发展,既提升了人们生活水平、满足了现代生活需求,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难度。比如,高科技产品的普及及应用,被一些高智商的犯罪分子所利用,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方面,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其行为更加隐秘,手段更加复杂,随之而来的是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

  笔者以为,将监听、窃听等技术应用于侦查职务犯罪,这是司法观念上的重大突破,并具有三重司法实践价值:其一是能够有效增强对各类职务犯罪的威慑力和震慑力,让那些图谋职务犯罪的人,面对高科技侦查手段,遏制职务犯罪的欲望及冲动;其二是能够有效提升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依托高科技技术手段,增强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其三就是能够有效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把重大职务犯罪案办成“铁案”。

  其实,运用监听、窃听等技术手段查处职务犯罪,在发达国家早已普遍应用,其显著特点是使司法侦查技术手段达到了与犯罪技术手段的“同步升级”,强化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增强了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和效能。因此,将监听、窃听等技术手段应用于查处重大职务犯罪,是反腐形势所需,也是司法实践创新发展的必然。

  当然,毕竟监听、窃听等技术手段应用极为敏感,即使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合法使用这些技术手段,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程序,依法、规范、科学地使用。特别是要加强对使用监听、窃听技术的应用范围、权限管理及内部监督,力求将这种手段用于侦查重大职务犯罪方面,防止一些基层检察机关滥用监听、窃听等技术手段,进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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