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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类案件分析

  都是酒精惹的祸

  ——“酒后滋事”类案件分析

  文/刘涛

  “酒文化”在中国的根深蒂固,不仅体现在今年引起公众和立法界关注的酒后驾车肇事等恶性事件中,一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工作中发现,酒后滋事占该院受理的寻衅滋事类案件的80%以上,且女性和在校生酒后滋事的比例明显升高。

  最近频发的酒后驾车肇事案,引发了公众对于酒后驾车应否从法律层面加大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的热议。殊不知,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工作中面对的,何止酒后驾车这一种滋事形式?

  酒后,人在酒精的刺激作用下,易变得兴奋、狂妄、胆子特别大,丧失理智;仿佛变了一个人似的,木讷懦弱的人也会变得放荡不羁,而生性豪爽的人更是不可一世,平时不敢说的说了,平时不敢做的做了。酒醉的人处于激情状态,一件琐碎小事也有可能刺激他们做出出格的、可怕的、后果严重的事情。有的人会将这种情绪发泄到人的身上,有的人会将情绪发泄到物的身上,这就是酒后滋事的两种类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

  从个人的角度,对于饮酒,我极其反感。我的二舅就是因为饮酒过度,酒精中毒而死,几个表哥非但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反而继承了这一传统,将“喝酒”进行到底,逢年过节必要狂饮,而且一喝就醉,一醉就闹事,每次都闹得一家人不欢而散。这给我儿时的记忆蒙上了一层阴暗的灰色。

  尤其在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之后,我更是发现,酒后犯罪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所在的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统计显示,2009年6~9月,全院共受理寻衅滋事案件97件,犯罪嫌疑人158人,这其中酒后滋事案件为79件134人,占到寻衅滋事案件的84.8%。

  莫让酒杯变“酒悲”

  通过分析,我总结出酒后滋事案件的以下五大特点。

  ○犯罪主体虽以男性为主,但女性酒后滋事案件增多

  2009年7月5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女,33岁,黑龙江人)酒后无故滋事,在海淀区上庄太平湖度假村报假案称其被人推入河中,后在民警王某、周某出警过程中,杨某肆意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并将民警周某手臂咬伤。该人被民警传唤回所后又将民警张某右手臂咬伤,经鉴定,民警周某、张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统计显示,酒后滋事犯罪主体仍以男性为主,2009年6~9月我所办理的72件127人酒后滋事案中,男性犯罪嫌疑人占了91.1%。与此同时,女性酒后滋事的案件也逐渐增多,6~9月,3个月期间就有8件8人,这在以往寻衅滋事案件中较为罕见。

  饮酒并不是女性的“特长”,但随着社会不断开放,女性饮酒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我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本来是和几个朋友在海淀区上庄太平湖度假村一起唱歌喝酒,但一高兴就喝多了,借着酒劲杨某就把自己的戒指扔进太平湖里,之后又想去湖里捞戒指,有一个男性朋友拉她,她还与对方发生争执,并报警称有人要谋杀她。上述这些行为是典型的醉酒后神志不清、情绪不稳定的表现。

  ○犯罪分子以青壮年为主,在校生酒后滋事案件频发

  戴某系中国人民大学培训学院HND中心学生,在京暂住海淀区北京大学万柳公寓三层学生宿舍。2009年5月25日18时许,戴某酒后,途经万柳公寓地下一层女厕所时,见到被害人刘某后便闯入女厕所,并强行将被害人刘某按在厕所墙上,对被害人刘某进行亲吻,致被害人刘某上唇粘膜破损、右小腿背侧擦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刘某奋力反抗并呼救,后被害人同事孙某等二人闻讯赶到厕所,在双方理论过程中,戴某用拳殴打孙某胸部,并用脚踹孙某。在公寓保安董某赶到现场后,戴某又辱骂董某。后嫌疑人老师谭某到现场后将戴某带至11层办公室并报警,民警郭某、王某接警后赶到11层办公室,王某要求戴某先到办公室外等候,戴某拒不配合,并对王某拳打脚踢,将王某制服扯坏。后郭某将戴某拉出门外,戴某又对郭某拳打脚踢,并将被害人郭某踹倒在地,致被害人郭某左眼球挫伤,左视网膜震荡伤,头面部多发软组织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等。

  邓某自2009年7月从北京科技大学毕业后,在京一直未找到工作。8月22日17时许,邓某因心情郁闷而独自饮酒,酒后一人在小月河边溜达,看到被害人于某的女朋友宋某一人在河边石台上坐着,便上前搭讪,宋某不予理睬,邓某就伸手拉扯宋某。此时,宋某男友于某的父亲上前制止,被邓某打了一拳。被害人于某见状,上前与邓某理论,邓某又打了于某左耳部一拳,将于某打倒在地,后民警赶到将邓某抓获。经临时伤检鉴定,被害人于某损伤为轻微伤。

  我在今年6~9月办理的酒后滋事案件中,16岁至35岁的犯罪嫌疑人为116人,占嫌疑人总数的86.5%。这与青少年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有很大关系,这部分人群多处于青春期,容易有逞强耍威风的倾向,加之有怨气、怒气、不满、暴躁等情况,多采用追打不特定人、毁坏财物的方式报复社会、发泄脾气、排解情绪。尤其应引起注意的是,6~9月,属于学校内考试、毕业、找工作的阶段,在校生往往由于学习压力、就业压力、情感压力等原因借酒消愁,并在酒后无故滋事。

  上面这两个案例中,嫌疑人都是在校学生,应该说他们都有着光明灿烂的前途,但就是因为喝醉了酒,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因而滋事、乱打人,最终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通过审查案卷,我能深深体会到他们的悔恨之情,他们不约而同都在供述中提到:都是喝酒惹的事,本来好好的,要是不喝酒,根本不会这样。

  ○餐饮、休闲、娱乐场所等的酒后滋事案件高发

  2009年7月26日22时许,赵某酒后在海淀区西三旗日晔兴歌厅109包间内,要求歌厅提供出台小姐,在得知歌厅不提供出台小姐时,推搡、拽扯被害人于某、姚某的衣领及衣服,并抓伤被害人于某的胸部和被害人姚某的胸部、右前臂,后被歌厅经理陈某劝回包间。当赵某看到对面房间正在唱歌的顾客沈某,即上前拉扯沈某要求出台,于某、姚某上前劝阻,再次被赵某拉扯、抓伤。后赵某回到109包房内,乱砸东西,后歌厅报警,民警将赵某抓获。经临时伤检鉴定,被害人于某、姚某身体损伤均为轻微伤。

  餐饮娱乐场所、商场、市场聚集人群较多,而多数酒后寻衅滋事案件都发生在晚上和凌晨,醉酒人员在这类场所内及周边地区借酒劲发泄情绪、向陌生人挑衅、辱骂殴打不特定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外地来京人员、无业人员犯罪率较高,且多为结伙作案

  2009年5月5日14时许,全某(29岁,吉林人、无业、初中文化程度)伙同韩某(29岁,吉林人、无业、小学文化程度)、小宝(在逃)酒后到海淀区笑祖塔院3号院重庆麻辣烫摊,无故与摊主辛某发生争吵,被周围群众魏某、易某劝开,10分钟后,3人返回麻辣烫摊,全某手持酒瓶,小宝手持木棍,殴打辛某并对其拳打脚踢。魏某去找辛某的老乡张某、李某夫妇帮忙,期间,一名年轻男子(身份不详,不在案)为帮辛某,持该麻辣烫摊位的菜刀将全某、韩某砍伤,张某赶到摊位时,该男青年与小宝已经离开,嫌疑人全某、韩某已住手,张某报警并阻止该两名嫌疑人逃离现场,被该两人拳打脚踢,张某的妻子李某过来解劝,被划伤右手无名指。经临时伤情鉴定,被害人辛某和张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在我今年6~9月受理的寻衅滋事案件中,外地来京人员占109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81.3%;无业人员为84人,占嫌疑人总数的62.8%。与有稳定居所、正当职业的人相比,外地来京人员及无业人员文化程度较低,散漫无序、社会管理空缺、法治意识淡漠、行为简单粗暴、不顾后果。而且这些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老乡关系、共同经历的原因结伙作案。据统计,多人结伙的酒后滋事案件占到此类案件的32.9%;他们相互壮胆,打群架、搞破坏都肆无忌惮。

  ○持械、结伙等暴力型案件较多

  2009年6月7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等7人在海淀区龙翔路梭边鱼餐厅门前,酒后无故持椅子、啤酒瓶等物对被害人王某、李某、赵某进行肆意殴打,造成被害人王某轻伤,被害人李某轻微伤。犯罪嫌疑人张某等7人于2009年6月8日被先后抓获。

  从上述数据分析及案例来看,酒后容易诱发犯罪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我们不能把什么都怪罪于酒,一个人自身的素质也是重要的原因,但酒在其中确实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饮酒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无可厚非,但“小饮怡情,大饮伤身”,毫无节制的饮酒不仅会伤害自己,还会伤害到他人的利益甚至社会的良好秩序。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民众,在您和亲友举杯畅饮的时候,一定要适可而止、量力而行,千万不要让自己手中的“酒杯”变成人生的“酒悲”!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12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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