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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木桶”:最短木板变长了

  人权“木桶”:最短木板变长了

  ——那些被限制自由者的福音

  本刊记者/李秀平

  那些被警方抓去关押起来的人之权利状况,被喻为人权“木桶”上最短的那块木板。在即将过去的2009年度,这块“木板”在变长。这是那些被限制人身自由者的福音,但不是制度变革的终极目标。

  2009年之初,“躲猫猫”事件爆发。此前,一位昆明律师因为见不到自己所代理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而要状告看守所。这两件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都发生在云南,地点都是看守所。

  2009年岁末,与看守所一样归口公安机关管辖的“兄弟机构”拘留所,因国家的一次“开门立法”行动,而跃入了公众的视野。因为事关被关押者的“人权”,引起公众注意。

  拘留所和看守所,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因为上述发生在年初和岁末的事件,在其间被限制人身自由者的权益,在制度和法律层面有了保障。而在爆发于11月初的“小姐裸照”事件中,公众对“小姐的人权也不容侵犯”的共识,则表明保障违法和犯罪者的人权已经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看守所:在昆明告别“会见难”

  背景:在李荞明因所谓“躲猫猫”失去年轻生命的两个多月之前,昆明律师王理乾和看守所叫了惊天动地的一板。因一次会见遭拒绝,他把看守所给告了。

  2008年12月初,王理乾接下一个刑事案件。这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马某,因涉嫌毒品犯罪被关押在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12月2日下午,他来到官渡区看守所,要求会见马某。一名40来岁的女民警查看了他带来的会见证、委托书、律师执业证等手续之后,还要他出示检察机关指控马某罪行的起诉书。因为手里没有起诉书,他没能见到马某。

  在他看来,看守所的要求“毫无法律依据”。因为依照新修订的《律师法》,辩护人无需起诉书,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的做法,侵犯了自己作为一名律师的“会见权”。

  案件的开庭日期迫近,他为此心急如焚:“我现在连嫌疑人的面都见不到,开庭时该怎么为他辩护啊?”这位已有16年律师生涯的男人的倔脾气犯了,决定去讨要“会见权”。

  事发第二天,他手持诉状来到法院要状告那家看守所和它的上级单位(公安局)。他的诉讼请求有三:看守所公开道歉;立即安排其会见犯罪嫌疑人马某;赔偿经济损失(路费)20元。

  他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说,之所以要将看守所及其上司公安局诉诸法庭,目的有三:其一,维护新修订的《律师法》的权威;其二,捍卫律师合法的会见权不折不扣地实现;其三,推动相关配套法规、规定的尽快出台。

  由于曾经获得“2001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的王理乾在云南是一位名律师,他的举动立即引发关注。有专家认为:辩护人“会见难”是刑事案件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难题。会见,是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行使其辩护人职责的第一步,如果遭到阻碍,受侵害的是辩护人的会见权,更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一位法律专业人士在提及“会见难”的根源时,矛头直指法律规定相互抵触的“硬伤”:“《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但《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却与此相抵触。”按照《看守所条例》的规定,被羁押者在接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后,方可以与律师见面。

  上述规定,被视为刑辩律师“会见难”的根源所在。关于《看守所条例》中与前述两部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已经有不少法律专家向全国人大提出过修改建议。在此后的“躲猫猫”事件发生后,已20岁“高龄”的《看守所条例》再度受到关注。因为其中缺乏保护被羁押者的权益等内容,这一行政法规被认为“已经过时”。

  巧合的是,王理乾状告看守所一事发生仅两个多月,一个被网友称为“躲猫猫”的恶性事件在云南一家看守所爆发。如同6年前年仅27岁的大学生孙志刚殒命广东一家收容所一样,24岁的李荞明因为盗伐了几棵树,而死在了看守所的“牢头”手里。

  李荞明之死,举世震惊。身在云南的王理乾的心灵,也受到极大震撼。在他看来,自己在看守所的遭遇和“躲猫猫”之间是“共同的根源”,那就是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聘请的律师的合法权益“被漠视”:“他们不明白犯罪的社会根源之所在,一味在憎恨嫌疑人、被告人。”一味憎恨的结果,就是“肆意践踏他们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在“躲猫猫”事件被网友曝光之后,全国各地陆续曝出多起“看守所命案”。其中最令人震惊的,是19岁的陕西高中生徐梗荣命案。2009年11月24日,随着事发地丹凤县公安局局长等人因刑讯逼供受到审判,徐梗荣这个农家孩子被夺去生命的暴行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而徐梗荣的年轻生命之殇,让我们再次目睹了人权“木桶”上那块木板之短。

  有一种方式,可让最短“木板”变长。据海南大学法学院教师王琳介绍,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将看守所和警察机构相分离。如果把公安局的侦查权与看守所的羁押权分离,至少在制度上可以建立一道监督制约机制,使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不至于像现在这样轻易地发生,从而在制度上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后记:王理乾状告看守所的案件,法院并未受理,但却收到了“抛砖引玉之效”。

  2009年4月13日,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市检察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公安局四部门联合下发了昆司[2009]51号文件——《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监管部门应在接到律师会见申请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在侦查阶段,监管部门接到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侦查机关。

  “上述51号文件出台后,昆明律师为之欢呼!”王理乾说。目前,云南省的政法部门也为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开了多次会,据了解,相关文件正在批准的过程之中。

  如今,“会见难”在昆明地区的看守所偶尔还有,但已“形不成气候”了。

  拘留所:开门立法事关“躲猫猫”

  背景:2009年11月9日,国家再一次“开门立法”——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众可以通过网络或书信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消息传出后,不少民众认为是在“躲猫猫”事件的主角李荞明,如同孙志刚以27岁的年轻生命换来《收容审查条例》的废止一样,用自己24岁的生命启动了《看守所条例》的修改。其实,这中间有一个重大误解——由于公众对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分野不甚了解,不少人错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拘留所当成了“看守所”。

  事实上,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很大。拘留所关押的是一些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轻微违法的人,比如小偷小摸、打架斗殴的人。看守所关押的主要是涉嫌犯罪的人,他们涉嫌触犯《刑法》,是可能会被判刑的。

  关于拘留所,此前的规则为《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这一自1990年1月开始“试行”的办法,由公安部制定,从法律层面讲,是一个“部门规章”,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条例”二字,意味着它的地位要上升为“行政法规”了。关于看守所的“法度”,是1990年3月17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从被公布的《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识之士在读到其中对被拘留者人权保护的亮点后,联想到了看守所之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问题——希望制度的人性化光芒也能照耀到这一群体。事实上,被关押在拘留所的人和被羁押在看守所的人的状况有相似之处,而这两个机构之间,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为了让读者充分了解看守所和拘留所之间的关系,在《拘留所条例》在全民中征询意见之际,昆明律师王理乾应本刊邀请对拘留所和看守所的相关问题,做了横向的比较和思考。

  记者:从新闻报道中看,您经常代理刑事案件,因此和看守所打交道的机会也比较多吧?很多地方的拘留所也在看守所的大院里,有的地方甚至把被拘留者和犯罪嫌疑人“混在一起关押”。您所了解的情况如何?

  王理乾:我办的刑事辩护案子是多一些,经常和看守所打交道。前两年,云南这边拘留所和看守所几乎都在一个大院里,一个门口挂着两块牌子,被拘留者和犯罪嫌疑人混在一起关押之事是有的。

  记者:几年前,拘留所开始从看守所中“剥离”,在云南的情况如何?您是否认为此次相关规定由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之后,能有效地促进此方面问题的解决?

  王理乾:据我所知,云南省这边的昆明、玉溪、曲靖等市的拘留所和看守所均已彻底分开,已改造成两个独立的“院落”和单位。我认为此次相关规定由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之后,一定能有效地促进还没有从看守所中“剥离”出来的拘留所快速“剥离”出来。

  记者:征求意见稿中,对保障被拘留者权益非常重视。像保障被拘留人的通信权利等规定,是否意味着在制度层面来杜绝把违法者混同于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做法?

  王理乾:是的,很显然。

  记者:征求意见稿中,“不得利用被拘留者管理其他被拘者”的条款,你认为其设立的背景与“躲猫猫”事件有无关联?

  王理乾:有一定关联。

  记者:作为一名法律人,您对《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何建议?您对这部法规寄予什么样的期望?

  王理乾:该《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两处明显不足:一是第27条关于家属和律师会见被拘留人的问题。应当明确安排会见的时间——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即时会见,或提出申请之时起12小时内安排会见,会见时办案人员可以派员在场。因为有的拘留所的管理还深深地打着以前看守所的管理“烙印”,让家属和律师去找办案机关批准,办案机关因多方原因总是迟迟批准不了。因此,为了会见,滋生了不少腐败问题;二是第32条关于被拘留人在拘留所内死亡的问题。应明确规定:检验尸体时必须通知死者的家属到场。若检验出系非正常死亡,则应按国家赔偿程序进行。

  记者:在“躲猫猫”事件发生后,有识之士就提出了“看守所条例过期”的问题,您是否认同此一观点。此次《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您是否也希望有关部门在《看守所条例》方面有所动作?要修改的话,您希望哪些方面得到怎样的修改?

  王理乾:认同。我希望有关部门在《看守所条例》方面,借“东风”能有所修改。在律师会 见的条款上,要修改得和《律师法》相一致;要切实保障嫌犯罪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一旦这方面发生侵权损害之事,就应当进行国家赔偿,然后再由国家向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后记:拘留所和看守所,从两者的分离到立法变迁,无疑都是人权“木桶”上最短那块板子在“变长”。而这样的变化,显然还无法让那块最短木板变得和其他木板“一样长”。

  “作为公安机关一个职能部门的拘留所与看守所,无论如何完善内部监督程序,也难逃‘左手监督右手’的制度悖论”,更令人期待的,还在于“两所”与公安机关的“分家”以及治安案件的司法化。这番话,是一位专家说的。

  记者手记:在“小姐人权”的背后

  背景:2009年10月28日晚,郑州市公安局出动300余名警力,兵分数十路,集中打击涉黄涉赌专项行动,对全市的小浴池、小旅社、小录像厅、茶社、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美容美发屋等公共复杂场所进行突击清理清查。在部分存在涉黄涉赌现象的娱乐场所,警方抓获违法犯罪人员9人。

  随后,一则题为《郑州大规模突击扫黄公布小姐裸照》的帖子,在网上广为流传。在帖子中公布的照片上,穿着洗浴中心睡袍的光头民警揪着一名小姐的头发,将其正脸暴露在镜头下。一脸茫然的小姐赤身裸体,局促中以双臂抱胸掩饰。

  虽然小姐的正脸和隐私部位被打了“马赛克”,但这张照片仍然引发很大争议。舆论没有对小姐的卖淫举动进行斥责,而是几乎一边倒地攻击警方公布小姐裸照侵犯人权。

  随着“小姐裸照”事件的推进,北京律师李肖霖的心情由“冷”转“热”。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禁止了对被告人、嫌疑人,甚至死刑犯的游街示众。这就是我们国家法律上禁止对任何人处以侮辱惩罚的一个标志。但是,从这张照片体现的内容中,他看到社会上似乎残存着这样的文化:“坏人不是人,其权利无需保护。”这一事件的发生,也又一次暴露了我国的行政权力的强势和公民无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之间的强烈反差。

  但是,后来传媒对这一事件的报道和网友的声音,让李肖霖的心“热”了:“这类事情引发的一次又一次的强烈社会反响,说明了我们国家的全体公民正在回归人性。”在他看来:   “如果通过这些社会事件唤醒的是中华民族的现代公民意识的话,那将是这些被侮辱的小姐们给社会矗立的一座有意义的纪念丰碑。”

  后记:如果说针对拘留所的开门立法行动,是国家从制度层面对犯了错误者的人权的保护的话;如果状告看守所一案,是一个法律人通过保护自身权益进而推动了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进步的话,那么,公众一致维护“小姐人权”的行动,则说明人权意识已经开始植根于公民的心灵世界。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12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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