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李庄在重庆被拘捕一案再起波澜。
12月16日下午,20多位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公安部提出建议,认为应异地侦办“李庄案”。
此前,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过程中,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警方拘留,经媒体报道引起广泛关注,并迅速成为重庆打黑漩涡中的又一焦点。
在该案发生后,北京律师协会派出了5人组奔赴重庆调查了解情况,成员包括:协会副会长张小炜、秘书长李冰如、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主任于君、权益保障委员会皮剑龙等。由此,该次调查将针对律师执业纪律与律师权益保障两个方面展开的意图明显。
12月17日上午,正在重庆调查此事的北京律协副会长张小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大致情况已经调查清楚,待协会商定,将择期给媒体答复”。
与此同时,有关法律界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随着案件的进展,谁将出任涉案律师李庄的辩护律师,亦将引起关注,按照以往的惯例,此类案件多由资深刑辩律师代理。
罕见的当事人检举
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下称“康达所”)合伙人,此前出任涉黑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
龚刚模于2009年6月20日被重庆警方刑拘,8月12日被执行逮捕,为重庆“打黑”系列案件之一。此后,李庄由龚刚模家属委托担任该案第一号被告龚刚模的辩护人。
李庄在接受委托后,先后三次会见龚刚模,并于12月2日,邀请了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泰斗陈光中、刑法学界权威陈兴良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曲新久、中国人民大学田宏杰等著名刑事法律专家研讨,对龚案作出《专家论证意见书》。
在这份专家联合签署的《专家论证意见书》中称,“根据法院提供的卷宗证据材料复印件,尚不能证明被告人龚刚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龚刚模在故意杀人案中,并没有起主要作用,不能由其承担故意杀人案的主要刑事责任”。
而此次研讨会亦在被龚刚模举报之列,龚举报称为此次研讨会,李庄向其收取费用高达30万元。
12月3日,李庄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等一系列问题。之后,龚刚模涉黑团伙案原定的开庭日期后延。
但没想到的是,案情突变。
12月12日,人在北京的李庄被重庆市公安局传唤。12月13日,李庄被重庆市检方批准逮捕。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龚刚模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仍对“组织”抱有希望,在人民法院拟订开庭审理的日子里,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事实。
北京一位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刑辩律师被自己的当事人举报伪造证据的案例是非常少见的。
12月17日,尚在重庆办案的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靳学孔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会见当事人均有看守人员陪同,要发生串供等做伪证的行为绝无可能。靳学孔是此次涉黑案件北京8位代理律师之一,为陈明亮案第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李庄其人
据记者调查,自1993年从业以来,李庄一直在河北执业。2002年进入康达所,成为该所合伙人之一。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于1988年建立,为中国内地最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该所无论以规模或是业务能力,在全国均排名前列。所以,李庄进入康达,可谓其事业的一次重大飞跃。
在该所对李庄的介绍中称,李庄擅长代理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仲裁代理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业务及证券法律业务。
此外,其公开简历中还特别提到,李庄“多年来,曾为十余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了无罪辩护,并使他们得到了无罪释放,使近百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了从轻和减轻处罚。”
但据记者调查,如非此次被捕,李庄在京城刑事辩护律师界并非声名显赫,其代理的案件也多为媒体关注度较低者,与其他享有盛名的刑辩律师相比,李所代理的案件少有引发热议者。而在刑辩律师圈内,李庄律师亦少有参加诸如刑事辩护论坛等各种圈内活动,其观点以很少见诸于公众关注的话题与案件研讨之中,颇显低调。
在其被捕后,记者致电北京康达律所其他律师,均表示事先毫不知情,所获消息也是来自网络。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此次李庄被捕后,其之前的一些职业经历被公开于媒体。其中包括,在沙河市中院审理的一起刑案,李庄作为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出示的1000余页侦查卷中存在伪证、诱供等问题,发表措词严厉的辩护意见。当日中午庭审结束,李庄被沙河市公安局警员强行带走,限制人身自由5小时。随后,李庄到海淀法院状告沙河公安局违法,并要求确认警方行为违法,索赔一万元。
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正义网以“‘打黑造假’律师李庄曾以车撞女检察官当庭恐吓”报道李庄在过往案件中的行为。
《刑法》第306条是利剑
12月17日,李庄所在律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付洋告诉记者:其对“该案相关细节与公众一样,仍不得而知”,对于李庄律师助理马晓军的去向,付洋以“处于羁押状态”告知,但随后亦表示,相关信息也是来自网络。
记者调查获知,目前,除李庄与其助理马晓军外,北京律师中还有京都所的宣东、炜衡所的许兰亭、中同所的杨矿生、大成所的许昔龙、中关所的朱明勇、君永所的靳学孔七位律师代理重庆涉黑案件。
其中,许兰亭与靳学孔为陈明亮案第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杨矿生已受文强家属的委托,担任文强案的辩护律师,宣东也证实,将出庭为陈明亮案中的被告人任辩护律师。
另几位代理重庆打黑案件的刑辩律师异常低调,婉拒记者的采访。
而在北京,此案亦引发京城律师震荡,一位不愿具名的刑辩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此案将使本已令人担忧的执业环境雪上加霜,有的律师甚至表示要“罢辩”。对此,北京律协副会长姜俊禄坚决“反对北京律师罢辩”。
长期以来,在我国,针对刑辩律师执业环境的争论长期存在,其中《刑法》第306条被认为是高悬在刑事辩护律师们头上的利剑。
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针对律师做伪证单独立法,至1997年《刑法》修改,由于1996年完成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有观点担心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会妨碍侦查,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也要相应制约律师行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律师伪证罪”作为单独的一条写入《刑法》,成为第306条。此后,这一规定引起法律界人士的持久争议。
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律师表示,全国各地已有数十名律师在代理刑事诉讼中因涉嫌伪证罪被抓,且多数是错案,而这个数字并不准确,实际发生的远不止于此。
田文昌表示,该条款的规定容易在客观上导致刑事案件辩护率下降。
此外,亦有刑法学者指出,“此条款也容易引发律师选择做消极辩护”。所谓“消极辩护”即律师自己不取证,只针对控方证据存在问题或对法律的认识进行辩护,与此对应的“积极辩护”则是律师拿出与控方相反的有利被告的证据来对抗控方的证据。很显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辩护更有利。但由于律师不敢冒着涉嫌犯罪的风险去取证,必然导致刑事案件质量下降,当事人利益受损,进而使司法公正受损。
当然,尽管有诸多争议,但李庄案仍将依据刑法第306条进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此时最重要的是对李庄的行为进行具体的确定,到底是306条中的串供、诱供还是毁灭证据,这些问题需要给公众一个交代”。(《中国经济周刊》特约记者 秦毅/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