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报道引发的舆论震动
在12月14日“律师造假门”报道当日,无锡律师范凯洲给记者郑琳发送了一个短信,称“该文……有违法治原则的常识,更有违新闻真实客观原则,与您多年所任法制与社会部主编的身份也极为悖离,将成为中国新闻史及法治史中的一篇标志劣文。”
这篇报道在律师界引起的反弹,较有代表性的有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撰写的《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和北京律师张凯所写的《督请中国青年报向公众道歉书》。
张凯律师称,这篇报道在未经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使用大量“造假”、“犯法”、“教唆”、“编造”等词汇,明显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
这些质疑都是针对该篇报道的文本,中央电视台《新闻1+1》同样对此有质疑,节目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就说:“比如说,律师回北京,他说人家是‘潜回北京’,因为你当时公安也没有立案,人家回北京很正常。”
不过,上完电视节目的何兵马上就迎来了麻烦。随后几天,华龙网相继刊登了《“黑律师”李庄栽了,“黑辩护”何兵疯了》、《央视搭台嘉宾唱戏,何兵在替谁说话?》、《何兵教授,你迂腐得好深好深》等大量批判性文字。
更多的质疑来自对此案的程序正义。律师黎雄兵、张凯、李方平联名向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律师协会发出建议书,建议“紧急关注本案并采取切实行动维护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名律师还指出,警方指控李庄律师教唆龚刚模编造遭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吊了八天八夜、打得大小便失禁”等谎言,刑讯逼供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重庆警方是涉案单位,应该遵循回避原则,不应由涉案单位自己侦查。
此外,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等11省20名律师,也向全国人大和公安部发出建议书。建议书指出,重庆警方是立案关系人,李庄指控他们涉嫌刑讯逼供,重庆警方缺乏中立性应回避。
中青报的报道中称,“此案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
上述律师认为,对于刑案侦查,公、检、法、司不能一起联合侦查,让四家成立联合调查组,程序上也是违法的。
“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败诉”,中青报的报道中更严厉的批评来自一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称律师给当事人造成了“第二次伤害”。
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则称“这篇报道把一个律师可能存在的问题,上升到对律师作用的拷问上”:
“律师队伍是不是有问题?当然有,甚至还比较严重。对此舆论应该监督和批评。但‘黑律师’的大量出现,更是环境造成的律师队伍劣胜优汰的逆淘汰的结果。律师辩护的对手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控机关,其提出检控前已进行了理论上应当严格而审慎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律师还让这5%的人获得了(全部或部分)清白和自由,避免了本不应属于他们的牢狱之灾,这不正是律师作用的体现吗?”
对律师最厉害的批评还是来自那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称律师滥用“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基石,“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
对此,于建嵘反驳说:公信力弱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公权机关自己。司法界若有腐败潜规则,律师更多的是规则适应者,而非规则制造者。将司法腐败的责任完全推到律师身上,只是找个替罪羔羊罢了。
在一片声浪中,北京律协派了五人调查小组去重庆与警方和监察机构进行了接触,12月18日,华龙网转《重庆晚报》消息,核心内容为北京市律协副会长张小炜称,“我们到达重庆后,与重庆警方接触了,重庆警方是在依法办事”。
值得玩味的是,随后张小炜在另一媒体公开声称,自己从没说过“重庆警方是依法办法”。
在北京律协的官方网站上,《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李庄涉嫌刑事犯罪事件的情况通报》中表示,北京律协将对此案保持高度关注,“期望并相信重庆市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此案”。
京渝律师履薄临深
现在北京、重庆两地律界,除了“涉黑”,“伪证罪”也成了热词。龚刚模涉黑团伙一位代理律师对记者称,他感到压力空前,“伪证罪”这个让刑事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罪名,又一次显示了它的锋利。
这个罪名的主体正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刑法实行多年来,多位律师因此获刑,成为刑事代理最大的风险。
李庄“律师门”的爆发威力,既来自重庆打黑举国关注的特殊背景,更来自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羸弱、很容易遭致刑法306条打击这一长期发酵的严峻现实。该条款为约束律师行为,设立了“律师伪证罪”,却成为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由于律师与司法机关地位不平等,律师很容易因 “306条”被抓辫子,导致很多律师在现实中举步维艰。
此前,重庆市司法局对参与涉黑的辩护律师有较严格的规定,重庆律协和司法局曾分别下达文件,要求办理涉黑案件的律师,需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不得泄密。同时,律师的相关资料要上报,并备案。
有几家影响较大的重庆律师事务所,从涉黑案庭审以来,就公开表示,不接受涉黑代理。
而犯罪嫌疑人家属考虑到本地律师的种种顾忌,而通过各种渠道找到北京律所,大批北京律师参与到重庆涉黑案件代理。
李庄的落马,引起代理涉黑案件的北京及重庆律师界高度关注。重庆多家代理涉黑案件的律所展开了讨论,而代理有多起重庆涉黑案件的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在14日上午紧急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在涉黑辩护中应如何防范风险。
该所合伙人杨远航称,“我们给各位律师强调,除了依法辩护,还必须更注意辩护技巧和方法,以防范风险。”
律师提出的疑问是,如果李庄有违法行为,理当接受处罚,但对于接下来的辩护律师们,要以什么标准来衡量自己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呢?
根据《中国青年报》记者对重庆警方有关人士的“独家”采访,警方表示,“查明李庄在重庆行使辩护职责期间,存在四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向龚刚模宣读同案犯笔录;
第二、教唆龚刚模翻供,李庄会见龚刚模时教他在一些事情上说“不知道”;李庄明确告诉龚刚模,把故意杀人案的起因和动机推给樊奇杭;
第三、唆使龚刚模谎称被刑讯逼供;
第四、教唆龚刚模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李庄告诉龚刚模,他会在开庭时提出休庭,鉴定龚的伤情,如果法庭不予采纳,就让法院开不了庭。
北京一位律师称,律师在开庭前,有义务与被告充分沟通,帮助被告了解到公诉机关指控他的全部事实,因为在庭审质证中,如他对情况不熟悉,就可能导致发表意见不充分,不能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位律师表示,如果李庄因透露了案情也算违法,那么今后律师对当事人,就案情沟通应到哪一个程度,现在成了未知数。
重庆一位律师也表示,律师在会见中,一般会告知被告在庭审中的一些技巧,比如在法庭询问时,法官会要求你如实陈述事实,律师则会提醒他,“保持沉默也是你的权利”,因为最后是要根据证据,而不是口供来定罪量刑。现在,他觉得过去惯常的操作,也有了风险。-
律师不是“打黑”的反义词
特约撰稿·王琳
由重庆“打黑”所引发的程序正义之辩,已在整个公共舆论领域蔓延开来。一名为涉黑嫌犯辩护的辩护律师被抓,更是掀起了舆情的千重浪。在法律圈,我们看到,本就不甚牢固的“法律人共同体”已然分崩离析。助理反水,同行相斥,教授们也放下严谨与沉稳的身段或赞或弹,忙着表态。小说《原谅我红尘颠倒》中的虚构的黑幕在现实生活里真实地徐徐拉开。
对于一个未决案来说,过早进行价值判断有失法律人的理性。从理论上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警方不也出了那么多败类吗?有个别“黑心律师”一点也不稀奇。某个律师的“黑”与“不黑”、罪与非罪,有赖事实与法律的认定,现在还不是我们这些看客们所能评价与判断的。这个律师之前做过什么,说过什么,也不是可以推论他“黑”或“不黑”的理由。
我们所能评价的,就是程序的当与不当。三十年法律恢复重建,尽管步履艰难,仍然留有不少足以令我们弥足珍贵的司法遗产。比如“无罪推定”,比如“控辩平衡”,还比如“从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到“控辩审三角结构模式”的转型。
曾记否,我们一度无视司法规律,混淆侦、诉、辩、审职能,而坚持刑事司法的“专政”功能。这表现在刑事司法制度沿袭着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的流水作业模式,公安、检察、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机构独立、职能各异,但在打击犯罪上,却往往被从政治的高度要求统一步调,拧成合力。因而,公、检、法、司也成了政法系统中的兄弟单位,至于辩方,则被人为忽略。当然,在律师吃着“皇粮”的那个时代,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律师同样要服从“公检法流水作业”的大局。
随着刑事司法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尤其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控诉、辩护与审判之间的关系得到进一步厘清,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
司法公正离不开律师,这是因为被告人作为被追诉的对象,对追诉机关有畏惧之心。且被告人通常被适用了某种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因此不能自行深入全面了解案情,收集有利于自己的情况和材料。而随着法律的日益技术化,被告人多数缺乏足够的法律素养,不能正确运用法律为自己辩护。由律师担任辩护人,一方面,律师可以通过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使其免受非法侵害,或在遭受侵害后能及时得到法律上的救济;另一方面,律师职能的充分发挥,也成为约束公安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必备条件。
由于深受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我国刑事司法制度长期以来过于注重对犯罪的追究和惩罚,而轻视对被追诉人人权的保障。虽然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大幅加强了被追诉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但实践中根本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以致出现了“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诸多怪现状。更有甚者,立法还特别设计了一个“306条陷阱”,亦即刑法第 306条所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当然有可能触犯伪证罪,就像警察也有可能伪造证据一样。触犯伪证罪的,都应追究责任。问题在于,是否有必要单独存在一条“律师伪证罪”?将律师从伪证罪的诸多主体中单列出来,在律师头上凭空悬挂一柄达摩克里斯之剑。刑事辩护的经济利益通常较少,法律留给律师的回旋空间又不大,再加上难以预测的“306陷阱”,无怪乎不少律师都将刑事辩护视为畏途。
律师职能的有效发挥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前提。法官就像一架天平,以无限接近精确为追求。而控辩双方则分别位于这架天平两端的托盘中。从控辩双方占有司法资源的原始状态看,它们之间天然便失却平衡。这是因为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控方在诉讼资源的配置上有国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后盾,而被告人及其律师则只能依靠微弱的个人力量来行使其权利。这种力量的失衡直接影响到控辩双方调查取证的能力,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诉讼的走向。如果不通过某种平衡机制加以校正,公正便无以彰显。
作为一个程序正义理念缺失且正在艰难建设“法治”的国度,媒体尤需承担起扬法、弘法、护法及捍卫法律的社会责任。从网上言论来看,情况也许并没有那么糟糕。支持律师依法辩护、呼吁打“黑”尊重程序正义的帖子也比比皆是。程序正义和打黑除恶,并非一组反义词,律师辩护和警方打“黑”也可以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