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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马鞍山原国土局长受贿案 空手转让住房获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24日14:35  民主与法制时报

  钢城的“土地爷”——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海风,身为处级干部,级别并不高,但给他送钱送物的有40人,大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矿山开采的老板,其中有6人所送的钱物在100万元以上,一个老板送给他的房产、款物折合人民币333万余元。

  钢城“土地爷”接受1700万供奉

  特约撰稿 周瑞平 罗晓敏

  12月2日上午9时,身穿黄马甲的王海风出现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上,低着头坐在被告席上,个子显得格外矮小。接受警示教育的安徽各市国土资源局的干部坐在旁听席上,不禁感慨万端。55岁、昔日曾经风光无限的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海风,此时头发已经花白,一副老态龙钟的样子。

  检察机关指控王海风于199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利用担任花山区区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工程发包、土地买卖、征迁、办证、矿山开采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人民币1425万元、36万美元、4万港币、10万新台币。

  10年间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700余万元,王海风创下了近年来安徽省国土系统受贿犯罪数额纪录。

  究竟是谁给这个钢城的“土地爷”进贡那么多的钱财?公诉人宣读了长达18页的起诉书,39起170余笔受贿记录,一笔笔展现在法庭。向他送钱送物的40人绝大多数都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矿山开采的老板,其中有6人所送的钱物在100万元以上,数额最大的是马鞍山春天房地产公司经理任敖根,送给王海风房产、款物折合人民币333万余元。

  一个开发商送了333万

  王海风是安徽宿州市人,高中毕业后到云南当兵,在部队里提了干,一待24年。转业后,1995年10月至1997年1月任马鞍山市花山区副区长,1997年1月至2001年8月任马鞍山市花山区区长,2001年8月至2008年11月任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海风案,由安徽省检察院指定蚌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2009年1月24日将其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后,于8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

  1998年至2008年间,王海风为马鞍山春天房地产公司在项目的立项、土地征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不断收受任敖根钱款、房产。1998年,任敖根取得了马鞍山市王家山八亩塘旧城改造项目。次年3月,王海风帮侄子王某以两万元的价格从任敖根处购得价值6.1万余元的商品房一套,余款4.1万元一直未付。

  1999年,任敖根开发了湖东路第三小学项目。2004年年底的一天,在任敖根的办公室,任送给王海风10万元;一个多月后的一天,还是在任敖根办公室楼下,任再次送给王海风20万元;2001年底,王海风要任敖根帮其哥王某解决住房一套,任敖根将价值13.4万元的商品房一套送给王海风,后该套房子用王海风嫂子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

  2000年,任敖根取得了雨山区鹊桥小区旧城改造项目。2005年鹊桥小区一期完工后的一天,在雨山湖南湖饭店楼下,任敖根送给王海风20万元;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春天,任敖根公司开发了鹊桥二期工程。任敖根为感谢王海风对鹊桥二期项目的帮助,于2005年送王海风500平方米左右的门面房一套。王海风觉得要门面房太显眼,任敖根于是将该门面房卖掉变现后,于2006年到2008年期间分多次将卖房款人民币250万元送给了王海风。2003年春节前,王海风到八亩塘王家山小区检查工作,任敖根尾随而至,在车上,塞给王海风5万元。

  2004年的一天,任敖根以王海风女儿在国外上学需要用钱为名,在王海风家附近送给王海风人民币10万元;2003年至2007年间,任敖根还以王海风搬家、小孩见面礼等名义送给王人民币1万元。

  借款200万是否属于索贿

  在庭审中,王海风仅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两起3笔受贿款提出异议。

  为感谢王海风帮忙协调矿山开采业务,与王海风搞好关系,马鞍山市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于2006年中秋节前在王海风办公室,送给王海风3000美元;2007年下半年,在王海风家楼下,鲁某送给王海风两万美元;同年王海风女儿从澳大利亚回来,在王海风办公室,鲁某送给王海风1万美元;2008年8月,在鲁某家里,鲁以王海风请客需花钱为由送给王海风人民币5万元。

  王海风承认自己收受了以上贿款。

  据检方指控,2007年年底,王海风以在内蒙古投资矿产资金困难为由,找鲁某借钱,鲁某在自己家里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人民币200万元给了王海风。鲁某让王海风给其打个借条,王海风当即予以拒绝,至案发该款一直未还。

  检察机关认为这是以借款为名的索贿,理由是没有借条。王海风案发时,司法机关从其家中搜出的现金超过200万元,他完全有能力偿还而不归还。鲁某的巨款不还,王海风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海风自辩认为这是借款,他的辩护人认为没有借条并不意味没有借贷关系,王海风明确表示过在内蒙古投资的矿产收益后即予归还,且该矿业公司和鲁某个人与王海风所任职务并没有较大的利益关系。

  空手转让住房获利

  检察机关指控,王海风收受海外海公司房产、款物,折合人民币95万元、5000美元、购物卡7000元。其中,2003年至2004年期间,海外海公司应王海风的要求,为王预留海外海名筑小区住房一套。王海风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将该房转让给姚某,姚某分别在2006年初和年底分两次将36万元交给王海风。

  王海风和辩护人均认为海外海公司为王预留的房产且对外转让获利36万元,不能认定是受贿,给付房款溢价的是受让人,而不是海外海公司。公诉机关认为,该房产王海风没有给付定金与房款,公司按预留商定价收取房款,王直接收取受让人按市价给付的差价款,属于收取贿赂。

  2006年,王海风以张某的名义,低价购买了海外海公司开发的名筑B区农贸市场一间商铺,海外海公司考虑到王海风是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公司发展需要得到他支持,同意给王海风优惠了人民币56万元。

  王海风和他的辩护人提出,按照购房合同自己已经付款48万,而不是检察机关指控的29万,商铺按同时同地段的市价差价不过五六万,而不是50余万,且该购房协议还在履行中。这笔款不能算受贿。

  庭上忏悔积极退赃

  王海风在纪委查处、检察机关侦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积极主动退回赃款赃物。检察机关指控受贿折合人民币1700余万元,已经追回款物折合人民币1500余万元,王海风投资内蒙古的矿产正在办理转让。

  在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王海风不符合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王海风具有部分自首情节,他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已退出1500多万元赃款。同时,王海风受贿也存在客观原因,即与目前行贿人大肆行贿的不良社会环境有关。

  针对王海风和律师的辩解,公诉人指出上述涉及的房产就是一种权钱交易,王海风不是自首,也不是“准”自首,并指出社会环境不好只是外因,王海风自身的内因才起决定作用。

  “老板们给我送钱送物都是冲着我国土局局长手中权力来的。”王海风在法庭上说。一旦他的贪欲之门洞开,就像入了魔般无法收手。

  公诉人在法庭上指出,王海风是主观故意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王海风作为正处级领导干部,级别并不高,本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就在于王海风的受贿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是典型的权钱交易的案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此外,公诉机关认为王海风受贿情节特别严重还表现在受贿不择手段,他先后两次违反规定,将工程标的透露给汪某。在某公司手续不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王海风违规让下属为行贿人出具相关证明。

  王海风自知罪孽深重,当庭表示认罪服法。在最后陈述时,王海风说:“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实属不该,我不该拿着国家的俸禄,干违法犯罪的事。在纪委审查我期间,我已经写下忏悔,我对不起党和人民,对不起家庭和亲朋,对不起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同事,请他们多多原谅。取得的不义之财,我已积极退赃,我希望法庭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认罪服法。”

  鉴于案情重大,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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