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李庄涉伪证案引发对刑辩律师困境思索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4日10:04  民主与法制时报

  李庄案,刑辩律师之踵

  ■“李庄案”是刑辩律师困境的一个缩影,在“李庄案”本身之外,舆论更应集中精力讨论律师辩护所存在的困难。

  ■在法律人士看来,律师的基本社会形象还是没有脱离这样一个怪圈:为“邓玉娇”辩护,律师就是“邓玉娇”,为“黑社会”辩护,律师就是“黑社会”。

  “刑辩律师的作用,更重要的不是看结果,而是看过程。当事人,活活得明白,死死得明白,把所有法律上的关系都穷尽了,这就是有质量的案件。”

  □本报记者 宋 伟 刘 长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在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人是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幺宁,曾获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辩护律师是高子程、陈有西,高子程与李庄是同事,皆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来自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在进入法庭前就高调透露,要为李庄作无罪辩护。

  法庭共发了30张旁听证,许多媒体记者被挡在法庭外。此前,辩护律师高子程曾向重庆江北区法院申请异地审理,但被驳回,理由是李庄的行为地在重庆,重庆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法庭周边戒备森严,一早在此守候的众媒体记者并没有拍到李庄的身影。其实,李庄早在早上7点多便已到达法院,并被安排做了体检。

  被告人举报自己的律师

  李庄案源于“黑老大”龚刚模的举报。此前,龚刚模家人托朋友到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聘请李庄做龚刚模的辩护律师。

  亿万富豪龚刚模,曾任重庆市银钢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被誉为“销售奇才”,是重庆打黑风暴中落马的一位重量级人物,是有人命案在身的“黑老大”。龚刚模曾供出重庆高院副院长张弢、执行局局长乌小青涉嫌受贿案。

  龚刚模涉黑案共有被告人34人,龚刚模是第一被告人,开审时间定于2009年12月7日。此前,11月23日,案件移送至重庆一中院。第二天,李庄在重庆市看守所会见了龚刚模。11月26日、12月4日,李庄又会见了两次。开庭前夕,警方已经掌握了案情将要发生变化,龚刚模将在法庭上翻供的信息。而且,李庄有可能在法庭上出示一些“新的证据”,证明龚刚模不是“黑老大”,与命案无关。

  “这与沈阳的刘涌案如出一辙。律师企图买通看守犯罪嫌疑人的武警、警察、保安等相关人员,来证明有刑讯逼供发生。”重庆一位警察告诉记者,“李庄的套路早已被警方掌控,并数次警告他,要他遵守法纪,但他一意孤行,还将其取好的所谓证据交给法院,以显示其‘大度’,并不是‘突然袭击’(在法庭上突然出示新的证据)。”

  据这位警官介绍,李庄的这些所谓证据,让重庆高层非常震惊和气愤,下令查办。随后,警方兵分数路,有的到北京调查,有的对龚刚模做工作,调查上百人,其中20多人被警方控制,与设黑案一个级别。

  “龚刚模曾有过反复和思考。龚是一个非常聪明的人,警方并没有做多少工作。有命案在身,律师辩护也不一定免死,但举报律师,可以算重大立功,会减轻处罚,有免死的可能。”

  龚刚模举报后,警方立即赴京抓捕李庄。同时被抓的还有重庆律师吴家友,吴曾在重庆市公安局工作过,后下海做律师。李庄安排龚刚模家人给吴家友75万元,用于“策反”警察,证明有刑讯逼供发生。

  “李庄开始收了龚刚模家人20万元律师费,后来需要专家论证,又收了30万元。没过几天,又以疏通关系为由,收了100万元。特别是让龚刚模在几张空白的委托书上签了字,后面还要多少钱,不知道了,龚刚模感到害怕了。”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告诉记者说,“当然,也不排除有立功的因素。龚刚模举报李庄,如果法院给李庄定罪,可以算龚刚模立功。但要看法院怎么判,如果法院只认定吴家友行贿这一块,对龚刚模来说,就不是立功。”

  龚刚模的举报经媒体报道后,舆论一片哗然。“被告人举报自己的辩护律师,李庄案是全国第一起。”中国社科院博士后郭华认为,“正常情况下,无论律师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是维护非法利益,被告人都不会举报自己的律师。所以,龚刚模的‘反水’,让整个律师界大为震惊。”

  郭华介绍说:“我们的法律规定,律师要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具有保密义务。实践中,对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一些线索,律师也不会举报。没想到,律师被‘反举报’了,实在是意料之外。”

  北京律师抱团取暖

  “晚上看电视,突然发现李庄被逮捕了。第二天,我们就召开紧急会议,强调安全第一。除了依法辩护,还要注意辩护技巧和方法,以防范风险。”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航远,也是重庆涉黑案件的辩护律师,他告诉记者说,“重庆抓李庄,我们很难接受。分析媒体报道的那些证据,我们认为,李庄不构成犯罪。律师们感到了现实的威胁。”

  而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矿生律师则用“律师界地震了”来概括“李庄案”对律师界的影响。“北京律协召开紧急会议,要求所有代理重庆涉黑案件的律师参加,有人在会上说,大家小心点,别把自己弄进去了。”

  据记者了解,除了北京,其他各地司法厅(局)、律协,也都开会或发文,要求律师“顾大局”,依法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地方甚至规定,如果律师不听“招呼”,将吊销执照。“来势凶猛,有泰山压顶之势!”

  经过了短暂的沉寂之后,律师界的反弹开始了。有人用“唇亡齿寒”、“抱团取暖”来形容律师界“丰富多彩”的反弹活动。先是十多个省份的20名律师集体上书全国人大和公安部,建议异地管辖李庄案,因为重庆市公安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回避。此后,北京律师黎雄兵、张凯等人发函至全国律协、北京律协及北京律协会长张学兵,建议北京律协“积极履行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紧急关注李庄案,“并采取切实行动、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还有大律师张思之,也出来替李庄说话。

  舆论关于李庄案的表述呈现出鲜明的特性:对李庄抱有同情的绝大部分都是法律人,而谴责李庄的群体里,几乎都是法律人之外的普通民众。这一舆论分野在众多法律人看来,是一场关乎“刑辩律师究竟是什么人”和“刑辩律师究竟该如何发挥作用”的意见交锋。

  12月29日,在“李庄案”开庭前夕的一场学术论坛上,一位资深律师感叹道:“是什么把律师逼到用旁门左道才能去见当事人一面的境地?”

  本报记者了解到,面对“李庄案”及其折射出的刑辩律师困境,法律界呼吁,社会应正视律师“办案难”的问题,同时民众也应理解刑辩律师的社会角色,“他们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仅仅只是私权利的代言人。

  针对“李庄案”,12月14日,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以一篇《法治沉沦》率先发难,激起了众多法律人的共鸣。在文中,陈有西痛陈:“稍知道立法过程的人都清楚,我国现《律师法》已经是非常保守的一种定位,同中国已经加入公开承诺遵守的国际人权公约还有不少距离。”

  此后继续发酵的舆论中,法律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在打黑风暴中,种种舆论都有,唯独缺少对刑辩律师遭受的困境的强有力的呼声。

  “打黑是好事,但另一方面我个人认为,刑辩律师经常遇到的困难,在重庆全部都遇到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教授的说法,代表了法学界的一个基本态度:“李庄案”是刑辩律师困境的一个缩影,在“李庄案”本身之外,舆论更应集中精力讨论律师辩护所存在的困难。

  “律师在起诉之前很难见到当事人,在审判的环节中见到也不是那么容易。这些问题,是不是和法律、和我们追求的更高的目的相违背?这是必须提出来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时延安说。

  事实上,律师办案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三难”,是我国自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就一直存在的问题。“把手续递上去了,正常是48小时会见,特殊案件5天完成会见,但超过时限在司法实践中可谓司空见惯。”资深刑辩律师王兆峰对此深有体会,“这些权利明明白白地写在刑诉法、律师法中,是谁在践踏法律,视法律为儿戏?”

  “‘三难’是我们心中永远的痛——至于要痛到什么时候,现在还不得而知。”

  形象异化的执业怪圈

  在重庆打黑第一次出现对律师的争议,起于西南政法大学赵长青教授为“黎强案”辩护,结果引来“黑社会的狗头军师”的骂名,赵以一句“这是普法的悲哀”,回应了非议。

  在法律人士看来,律师的基本社会形象还是没有脱离这样一个怪圈:为“邓玉娇”辩护,律师就是“邓玉娇”,为“黑社会”辩护,律师就是“黑社会”。

  但是,比形象异化更让法律界难以接受的是对律师存在价值的质疑。12月14日,北京某媒体发表《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一文,文中转引重庆市某政法干部的话:“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

  林维对此评论道:“如果以是不是无罪释放来衡量律师的服务,我觉得,法治的意义就是虚无的。”

  “只有法院判决的结果,胜诉率多少了,才是律师的作用?如果没有这个胜诉的作用,律师的作用就没有了?”王兆峰认为,律师的参与提高了诉讼的透明度,也维护了诉讼中被追究对象的诉讼权利,“不能以成败论英雄”。

  “辨证地看,这是一件好事。”对于刑辩律师所遭遇的质疑,曾代理黄光裕案等重大案件的资深律师钱列阳提出的观点别开生面。钱认为,“刑事辩护是什么,律师真正卖给客户的是什么”,这一问题从来没有机会拿到报纸和网络上来讲,“这一次给了我们机会”。

  在他看来,就刑辩律师的作用而言,更重要的不是看结果,而是看过程。“当事人,活活得明白,死死得明白,把所有法律上的关系都穷尽了,这就是有质量的案件。”“但当事人往往一看,哇,无罪释放了,就怎么怎么样,那是电视剧——现实不是电视剧。”

  被告人家属对案件“结果”的本能期待,势必影响了本应服务于案件“过程”的律师行业。在钱列阳看来,“李庄伪证案”后频频出现的“捞人”一词,正是对律师误读的集中体现。

  “如果有客户说,我给你100万、500万,十天之后我兄弟必须要放出来,这样的案子,我们不敢接,”钱说,“但就还真有律师敢接,因为100万、500万对于他的诱惑太大了——他从客户的500万里拿出50万去行贿,十天后他还真的就放出来了——这是对法律服务业的误导!”

  “所谓警察抓人,律师收钱放人,这不是法律服务。”

  刑辩律师的钢丝之舞

  “刑辩律师”这一被誉为“钢丝上舞蹈”的职业,在李庄案发后,更显露出重重的危机,如何加强对律师的人身安危的保护,同样引发了法学界的讨论。

  “李庄律师在进去之前,身份还是辩护人,我想如果在追究他刑事责任的时候,是不是能够先对他的行为违纪展开调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认为,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前提是其行为一定违纪,“如果他的行为连违纪都谈不上,那也就不存在刑事责任的问题”。

  因此,李奋飞建议,在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之前,先由律师协会对其行为展开调查,如果行为确实违纪了,即吊销其律师资格,随后再发动刑事追诉。

  中国社科院博士后郭华认为,近15万人的律师队伍,没有违法犯罪也不可能,但不能借机否定中国的律师制度,否则就是法盲。“李庄案只是一个导火索,引爆了律师界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通过媒体让公众放大了看,进而引入对律师制度的反思。”

  “我认为,目前在刑事辩护中主要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律师在刑辩中过分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二是律师推卸责任,导致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对裁判结果,一些当事人不满意,本来是正常的,但一些律师片面看问题,把责任推到法官、检察官身上,导致当事人听信,出现不断的上访和缠诉。三是刑辩力量不足。随着形势发展,公检法现代化装备已经完成,也要求律师不能仅仅局限于以法律辩法律,特别是对事实不能擅自解释,对通过高科技获取的证据,能发现问题和不足。”

  “好律师多,坏律师也不少。只要有司法腐败的地方,就有律师违法。”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认为,“一些律师,错误地理解了拿钱替人消灾。律师除了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外,还要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任何法制,包括律师制度,都需要靠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来维持。拿钱买证言,不是犯罪吗?律师是知道的,但却认为是天经地义。干坏事,干得理所当然,这种情况下,法制不可能实现。”

  此外,也有业界人士认为,刑辩律师职业的危机中“有立法中的漏洞”。

  针对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人大法学院副教授时延安曾进行过专题调研。给公、检、法和律师开不同的座谈会之后,他发现,“各个群体好像都有自己的苦衷,连公安都抱怨自己是弱势群体”。因此,他认为,保障律师法定权利的关键在于勘定细则,“把法律细化,融合各方立场,实现一个基本的控辩平衡”。

  此外,“李庄伪证案”案发伊始,“给当事人阅读同案犯供述”曾是李庄被指控的“罪状”之一。但事实上,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未曾对被告人的阅卷权做出规定。

  因此,“开庭前被告人到底能不能阅卷”,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有专家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解释:律师的辩护权是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延伸,属于“私权利”的范畴,法无禁止即自由。

  但实践往往和法学理论正好相反,“私权利变成授权性质的,让你干什么就干什么,没让你干的就不能干,这是中国现阶段的司法环境特色。”钱列阳说。

  这样的“环境特色”,无疑将给中国刑辩律师未来的辩护之旅,平添一层风雨。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决不能书生气地抱着法学理论往前走,而是应该很客观地看到,我们的前途确实很光明,但道路确实很曲折。”

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更多关于 李庄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