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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控辩双方互指作伪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6日14:04  新民周刊

  口供背后的口水

  举证阶段,检方先后出示了龚刚模等人的证言。龚刚模的询问笔录称,“在提讯过程中我就顺便主动向讯问民警检举了我的代理律师李庄在三次会见我的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

  在12月14日,中青报发向全国的那篇警方通稿中则称,龚刚模“终于忍受不住内心的煎熬”,于是按响了举报李庄的报警铃。

  而李庄的辩护律师则指出,龚刚模的证言“取证程序是违法的,内容是虚假的”。

  律师称,龚刚模12月10日举报了李庄,当天的询问笔录时间是凌晨5点10分,龚刚模一案已经进入审判阶段,警方的侦查已经完毕,为什么警方还在提讯龚刚模?

  律师还指出龚刚模的证词前后不能互相印证,龚刚模在接受央视采访时称李庄是“眼神”暗示其承认刑讯逼供,后又称“都是李庄叫我这么说的”。

  记者在查看笔录时发现,龚刚模举报当日的笔录里显示:“他(李庄)问我在审查中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的,还不准吃饭’。”

  检方手中有龚刚模12月10日、12日、16日的笔录,而辩护律师并未拿到12日的那份笔录。两位律师便称,99份证据,开庭前他们只拿到15份“主要证据”,其他“非主要证据”只能见诸庭审。

  律师要求检方当庭将12日的口供提交给他们阅览。高子程在庭上发现,检方宣读的龚刚模12日作出的口供,与其手上的16日的口供,有多处雷同之处,连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其间矛盾频出。

  检方继续宣读了李庄的助理律师马晓军的证言节选。因辩护人没有拿到马的证言,他们要求当庭辨认,被检方当庭拒绝并表示“宣读”符合法律规定。

  此时,激动的李庄把手指向公诉人:“谁知道她读的是不是证言?她在看《大众电影》!”随即,他作势低头摊开双手,“那我现在宣布,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李庄无罪,建议立即释放。你信吗?”

  当控方宣读了龚刚模的另一律师、重庆律师吴家友的部分证言时,高子程和李庄再次提出:“请求现场查看。”   

  审判长付鸣剑此次没有直接裁决,而是问公诉人幺宁:“公诉人,你对辩方的要求有何意见?” 而幺宁则称“公诉人听从法庭的裁决”。   

  付鸣剑没有支持辩方请求,他看了看幺宁,“公诉人,你可以直接进行下一组证据的举示了”。辩护律师陈有西只能笑着摇头。

  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律师、龚刚模的另一委托律师吴家友均因李庄案被羁押,但李庄案开庭时,他们二人却仅以证人身份提供了一份书面证人证言。

  高子程和陈有西指出,如果马晓军和吴家友二人仅是证人,何用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而马晓军作为李庄的助理,如果有犯罪嫌疑,那也是李庄的同案犯,为何不一起出庭?且同案犯的供述不能作为孤证存在。

  对于证据多来自被“关”人员的口供和证言,证明力无效或不足的问题,两名女检察官一再强调,警方讯问证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均是合法的,证言上有当事人签名和手印,真实有效。

  “请公诉人告诉我,刑诉法的哪个条款说明了关押证人的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在公诉人宣读其后的证言时,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几乎每次都抛出了这个问题。

  高子程坚持声称,警方关押证人,在证人失去自由的情况下获得证言,是非法的证据。公诉人作为监督机关,应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合法性鉴别,但其没有这么做,存在失职。

  随后,两位女检察官指责辩护律师对她们“指指戳戳”,并认为辩方在“无端地侮辱和谩骂”。

  控辩双方互指“作伪证”

  检方最后提交的一组证据,包括龚刚模在看守所的健康检查登记表、狱医的巡诊记录,以及负责侦查龚刚模案的63专案组干警的证言。

  这组证据中说明,龚刚模身体健康,未发现体表有外伤。看守民警则称看守所里有热水、空调,犯罪嫌疑人“想洗澡就洗澡”,“一日三餐跟民警吃的一个样”,负责审讯的警员张科的证言称,审讯依法进行,每天白天审7个小时,晚上休息。

  不过,辩护人随即提醒检方,“你们是自己给自己挖坑”,根据龚刚模的伤情鉴定,“体表无外伤”首先站不住脚,而讯问笔录上的时间要么是凌晨5点多的,要么是凌晨2点多的,“晚上不审”的说法不攻自破。

  高子程进一步指出,逮捕李庄的警察与侦查龚刚模案的警察是同一个单位,如何保障公平和正义?而张科正是李庄多次向司法部门反映的参加刑讯逼供的警员,让他和他的同事证明没有刑讯逼供,这些证言均不可信。

  李庄在庭上称,办理其案子的专案组干警都向他承认“我们抓你确实抓得有点早了”,他甚至还告诉公诉方,“你们等我向法庭举证后再来找我的罪名,可能会方便些”。

  李庄及其辩护人认为:进入审判阶段后,公安机关侦查使命已经结束,在没有退查的情况下,按《刑诉法》已经无权插手龚刚模一案,而李庄此时尚在会见、尚在调查,还没有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伪证“标的物”不存在。

  在事实之辩中,辩护人提出:

  第一、被刑讯逼供,都是龚刚模先告诉李庄律师,而不是李庄律师指使编造。

  第二、李庄指使龚妻程琪编造龚被樊奇杭敲诈的事实不存在,樊奇杭旗下小啰啰的笔录证实敲诈龚刚模属实,程琪的笔录也证实听到龚刚模接到借钱的电话。

  第三、李庄从来没有直接见过保利夜总会员工。书面的工商档案显示,龚刚模在保利娱乐公司没有股份,辩护人据此认为,“李庄根据这一点,让龚的家属告诉其员工按法律性质,这个公司老板不是龚刚模,这算什么伪证?”而公诉人则认为,保利的实际老板是龚刚模。

  至于李庄要吴家友律师去贿买警察作假证,辩护人称,吴家友系龚刚模家属在找到李庄之前聘请的律师,由于其自己有问题,有利害关系,在审讯情况下的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但其在审讯笔录中“告知权利和身份”却是证人。

  律师还指出两点:李庄不可能知道吴家友在打黑专案组,且认识专案组的医生,这一信息源应该来自吴;李庄要求找这样的警察医生来,“不是要他作伪证,是还原龚刚模被吊打的真相”。

  之前中青报的报道中,有“245”一说,即李庄收取了245万的律师费,庭审显示,李庄收取了150万元律师代理费,其中还包括其他民事代理。

  不过,最令旁听观众吃惊的是,在庭审最后十分钟,公诉人幺宁突然曝料:“李庄这样一个人,到重庆来,以办案为名,住着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

  李庄立即进行了当庭抗议:我嫖宿了谁?是你的朋友吗?姓甚名谁?你把名字说出来。这是对我的公然诽谤。你这是什么意图?

  轮到陈有西律师二辩,陈声称此事降低了对公诉人的人格评价,法律审判已经输光,想进行道德审判,说明已经黔驴技穷。

  庭审第二天,陈有西去江北第二看守所再见了李庄,李庄称龚刚模的亲属确实安排了律师的住宿,多少一天房费他也不知道,他泡过脚,花了75元,“但绝对没有像这位公诉人诽谤的嫖娼,否则注意他的公安早拘留他了”。

  不过,短期最受关注的还是此案对龚刚模的影响。龚案于1月5日开庭,其代理人由重庆司法局推荐,经其本人同意,已改为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傅达庆。李庄案庭审当天,傅到庭旁听。李庄罪名成立与否,将关系到龚刚模举报立功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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