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灭门案背后的继承问题
文/贾明军 吴卫义
背景案例:2009年11月27日下午4点,北京大兴区清澄名苑的气氛凝重,14号楼3单元2层王美玲一家6口被发现死于家中。遇害人当中有王美玲、她的两个儿子、她的公公婆婆和正在上大学的小姑子。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落网嫌犯竟是被害家庭的80后男主人——李磊。
等待李磊的将是司法机关严厉的审判,但是我们不能忽略这个案件中另外一个关键的问题:那笔被认为可能是李磊最大犯案动机的“600万元动迁款”将何去何从?
“600万元动迁款”是不是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所谓“动迁补偿款”是拆迁人依法将建筑予以拆除,并对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移迁安置,对被拆除建筑的所有人予以的一种经济补偿,一般以安置人口的数量来分配。这就意味着“600万元动迁款”应当是平均分配给李磊以及被其杀害的其他6人的经济补偿款,所以这“600万元”中除了李磊的个人份额以外,剩余的财产就是其他6个人的法定遗产。
杀人疑犯能不能继承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李磊是否可以继承妻子、儿子、父母、妹妹的遗产呢?
从情理上来说,我们当然不能接受一个杀人凶手能继承这些惨死在他刀下的亲人遗产的权利,但是事实上,李磊确实是其父母、妻子、孩子、妹妹的法定继承人,而法律又是怎样的规定呢?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因此无论是“情理”还是“法理”,都不可能让一个杀人凶手获得这一利益。
还有谁可以继承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李磊父母的遗产
由于李磊的父母系同时死亡,老夫妻俩互相不发生继承,二老的遗产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两位老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儿子李磊,但其因为杀害被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因此只能由老人各自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如根据有关报道,李磊有一个叔叔,他的叔叔就可以作为李磊父亲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2)李磊妻子的遗产
李磊妻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李磊、她的父母以及两个孩子。首先,李磊已经丧失了继承资格。其次,两个孩子是在李磊妻子死亡后才遇害的,仍然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因此两个孩子和她的父母可以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遗产。
(3)两个孩子的遗产
两个孩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李磊和李磊的妻子,由于母亲已死亡,且父亲丧失了继承资格,所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遗产只能由第二顺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4)李磊妹妹的遗产
李磊的妹妹由于没有婚嫁,父母也同时遇害,且哥哥李磊已丧失继承资格,所以不存在法定的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律师感言:生命永远重于物质
亡者已矣,一个欢乐美满的家庭永远地消失在了北京寒风中。纵使活着的人获得再多的遗产,也无法抚平失去亲人的巨大伤痛。母亲心中最重的永远是儿女的生命,兄弟冀望的永远是长久守望的手足之情。我们为6条无辜生命的消逝而沉痛,希望法律能用最公正的裁判告慰他们在天之灵,让他们能真正安息!
(注:本文作者系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0年1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