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智库里的专家身影
高铭暄、王作富、陈光中、赵秉志、韩大元等52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学者,相继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作为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个专家咨询委员会被誉为最高检察院的“智囊团”,不仅在最高检的重大决策和部署里有他们的智慧,在研究和解决检察工作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时,他们也给予了大力支持。
□本报记者 宋 伟
“当时,我讲课的题目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机关相关职能的完善》,听课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成员,讲了大约两个小时,然后有20多分钟的提问。”1月16日,陈光中告诉记者说,“自1999年最高检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以来,我一直是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与韩杼滨、贾春旺、曹建明三位检察长都非常熟悉,但给最高检检委会授课,还是第一次,这是曹建明检察长的一个创新。”
陈光中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是著名法学家。2009年12月16日,最高检第十一届检委会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陈光中应邀作了专题讲座。最高检领导曹建明、张耕、邱学强、朱孝清、孙谦、张常韧、柯汉民、莫文秀、李如林、童建明等参加了集体学习。
曹建明检察长在主持讲座时说,检察机关的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刑事诉讼法是检察机关的一个基本行为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本法律武器,做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要把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精心组织力量,加强调查研究,努力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提供高质量的立法建议。
陈光中教授在讲课中说,应加强反腐败力度,在刑诉法修改时,赋予检察机关使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权力。积极改善律师在侦查中的地位。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应持客观公正立场,形成侦、辩、检之间的三角形诉讼结构,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增设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死刑复核程序应适当诉讼化,检察机关有权参加死刑复核程序,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程序可以由“两高”共同商议试行。检察机关介入不仅要防止该杀的不杀,更应防止不该杀的杀,可杀可不杀的杀;共同努力防止冤杀,并逐步减少死刑。
“在提问时,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问了一个问题:一些地方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该怎么看待?我回答说,这涉及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关系问题,我不赞成提前介入。因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它与公安机关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监督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我反对警检一体化。”
巧合的是,2009年11月19日,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在中国人民大学演讲时透露,新一轮司法改革,包括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都能得到明确规定,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显然,在赋予检察机关使用特殊侦查手段等一些问题上,最高检高层与专家达成了共识。
“后来反馈说,曹建明检察长对我的讲课充分肯定,并说很受启发,以后要增加授课次数。”陈光中说,“对我提出的关于检察职能配置的改革完善建议,曹建明检察长表示赞许。”
事关检察事业大局
与陈光中一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导韩大元,也是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不同的是,陈光中是1999年最高检首次聘任的26名委员中的一位,并一直延续至今;而韩大元是2008年最高检察院增聘的26名委员中的一位。至此,最高检共聘有52名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他们都是法学界顶尖级的人物,知名专家,学术带头人,学术造诣精深。”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人选,是由最高检察院政治部和研究室共同“筛选”的,政治部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同时,这些委员研究的专业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
记者在网上浏览时看到有评论说:“法学界的精英都被最高检‘一网打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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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委会第二次集体学习,我给授的课。”韩大元教授告诉记者说,“那是2009年6月30日下午,讲了两个小时,1个小时的互动。我讲的题目是《我国宪政体制与检察制度》,这是事关检察事业的基础性问题。这个题目是最高检定的。我主要讲了四点:一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二是国外检察体制改革动向,三是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之间的关系,四是如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我认为,应当从宪政体制角度来理解中国的检察制度。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国家机构上形成‘一府两院’制,而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当然,也有一些共性的东西,譬如,许多国家的检察权强调对国家法制统一的作用,对公权力的制约。”
曹建明检察长在主持讲座时说,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的宪政体制及其检察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宪政体制及其检察制度有本质的区别。中国的检察制度绝不可能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即使西方国家,也不存在统一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检察制度。准确把握我国检察制度的宪法定位是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关键。面对我国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面临的挑战,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这个根本,从理论上正本清源,统一思想,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为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营造良好的理论环境和舆论氛围,理直气壮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从陈光中、韩大元的授课内容可以看出,最高检非常关注检察机关的一些基础性问题,也是关系检察机关的一些重大问题。”中国社科院博士后郭华认为,与侦查权、审判权相比,只有检察权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但对检察权的相关争论也较大。譬如,前几年关于取消和削弱检察权的争论,关于取消检察机关侦查权的争论,使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面临挑战。当时,最高检领导形容这场争论是惊心动魄,并加强了检察理论研究,大力推进检察理论创新。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而研究和解决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正是最高检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这一制度的初衷。
检察改革的产物
“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检察改革的产物。”最高检研究室办公室主任王建平介绍说,1999年检察机关推进了六项改革,其中之一就是建立专家咨询制,并出台了《关于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决定》,同时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使这一制度“有法可依”。“当年,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最高检工作报告、全国检察长会议工作报告,包括司法解释、具体的疑难案件,都请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此前,最高检设有顾问制度,但顾问须由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提议,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而专家咨询制,所聘专家由最高检决定。
1999年6月25日,时任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韩杼滨向国内知名的高铭暄、王作富、陈光中等26位资深专家颁发聘书,聘请他们担任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在法律、经济、金融、证券、自然科学技术等领域有较高造诣的资深专家组成。韩杼滨在成立大会上讲话时说,当前检察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对广大检察干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知识优势,其目的就是促进检察机关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公正执法。“各省级检察院都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省辖市和其他有条件的检察院也要从实际出发,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小组。”
作为一项改革举措,专家咨询制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铺开。2008年1月,时任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增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时评价说,专家咨询制建立以来,“使检察机关的各项决策更加民主、科学,执法办案更加符合法律的精神,职能作用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由于那场旷日持久的关于削弱和取消检察权的争论,直接促使了最高检察院领导决定增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郭华认为,这从贾春旺检察长的一些讲话中可以看出来。
贾春旺检察长在讲话中多次提及:“检察机关要不断完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对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重大理论问题,要开展专家咨询和论证活动;对重大课题的研究,要积极创造条件邀请专家咨询委员主持、参加或指导;对重要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要邀请有关专家咨询委员进行论证和调研;对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中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要及时征求专家咨询委员的意见。专家学者就司法实践中的有关情况到检察机关进行调研的,各级检察机关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规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开展咨询活动,包括对检察工作中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的工作报告、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开展专题调研,协助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等。
“自1999年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以来,我们开展工作主要是以开会、研讨、咨询等方式进行,给检委会成员授课还是第一次。”陈光中教授认为,检委会是重要的决策机构,这样的制度创新对检察工作很有帮助。
2009年4月28日,最高检察院检委会进行了第一次集体学习,主讲人是中国人民大学博导、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陈桂明,题目是《民事检察监督及立法完善》。曹建明检察长主持学习时发表讲话指出,检委会是各级检察机关实行集体领导,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的机构,在整个检察决策特别是检察业务决策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各级检察院检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显然,检委会集体学习的示范作用不言而喻,曹建明检察长曾指出:“要把加强检察委员会集体学习作为推进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抓手。”
研究疑难复杂问题
“2009年,最高检察院共出台了4个司法解释,都征求过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最高检研究室一处处长韩耀元告诉记者说,“我们经常与专家联系,就一些理论问题一起探讨。专家的作用比较重要,具有前瞻性。”
韩处长还告诉记者,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也反复征求了专家的意见。“特别是关于假药、信用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司法解释,更需要专家的智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应当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论证会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规定,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主要形式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专题咨询论证会议、调查研究、书面咨询、个别咨询等。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是具体承办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的,应当提出咨询议案,载明需要咨询的具体内容,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批准后,交由法律政策研究室办理。”
最高检察院研究室的李平是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络官”,她告诉记者,“除了最高检的重大决策、部署需要吸收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外,各部门也经常开展咨询活动。譬如,公诉厅、民行厅、司改办等。最高检领导非常愿意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而专家只要有时间就会积极参与。”
据公诉厅副厅长(兼死刑复核办公室副主任)王军介绍,关于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问题,张明楷、宋英辉、卞建林3位专家就多次提出建议。最高检决定抗诉的一个刑事案件,还专门征求过赵秉志教授的意见。
最高检检委会第一次集体学习就有意识地选择了民事检察监督这个“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曹建明检察长在主持学习时指出,自1988年民行检察工作开展以来,总的看,民行检察工作仍然比较薄弱,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
曹建明检察长提出了4条措施:一是要高度重视民行检察工作,把民行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服务民生、保障发展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力度;二要加强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选好配强干部,强化知识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民行检察工作的行家能手;三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改革;四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学理论和民事行政检察理论的研究,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行政检察理论体系,为民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为进一步加强与专家的联系与沟通,自2006年开始,最高检试行了法学家到最高检挂职制度。第一批挂职的专家是何家弘、宋英辉、赵旭东,分别担任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研究室副主任和民行厅副厅长,挂职时间一年;第二批挂职的是李希慧(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张明楷(公诉厅副厅长)、汤维建(民行厅副厅长),挂职时间延长为两年。曹建明检察长表示,学者挂职有必要作为一项制度继续坚持下去。
2008年1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庆祝高铭暄、王作富联袂执教55年,最高检察院在贺信中称赞两位先生是“新中国刑法学的奠基人和开拓者”。
高铭暄、王作富创造了中国刑法学的基本体系和学说。这一体系和学说已成为指导当今刑事司法实践的基本理论。多年来,高铭暄、王作富一直积极参与国家立法的起草工作,高铭暄更是自始至终参与1979年刑法典起草的全过程,为中国刑法立法工作作出了卓越贡献。
2008年5月,高铭暄、赵秉志两位教授,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向最高检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反腐败国际合作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建议》。在建议中,两位教授在了解研究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国检察机关尤其是最高检察院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机制和工作,提出了5个方面的建言。曹建明检察长阅后批示:“高铭暄、赵秉志教授就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反腐败国际合作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可请国际合作局、反贪总局阅研,并请办公厅转达对两位专家咨询委员献言献策的真诚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