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献体系启动
呼唤立法跟进
□汪 哲
在中国,器官捐赠体系虽已初步启动,但系统的器官捐赠立法依然缺失,器官捐赠制度极不完善。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于2009年8月25日在上海联合宣布启动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并且商定首先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山东、广东、江西、厦门、南京、武汉等10个省、市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据悉,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由国家和省(区、市)两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构成。
器官捐献体系的启动意味着一次多方位的改革,然而,没有一部统一法律的保驾护航,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在器官捐赠立法缺位的情况下,一方面,每天有大量的可用器官随同遗体火化而被一道焚毁。另一方面,又有众多患者因缺少供体得不到及时救治,或残疾加重或遗憾地告别人世。因此,国内许多法律人士、医学专家一直建议我国制定《人体器官捐赠法》,以解决移植器官来源长期匮乏的问题。
我国器官捐赠现状
供体来源缺乏。据统计,中国每年大约有150万人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而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的人数一共只有百余人,结果是绝大部分患者死亡或者等待死亡。
器官捐赠无门。供体紧缺虽然不是中国一个国家的问题,但中国却是全世界器官捐献率极低的国家,难道真的没有人愿意捐赠器官吗?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人们关于器官捐献的思想观念逐渐有了变化。据不完全统计,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大城市有近70%的有识之士表示可以接受器官移植,并愿意捐献出自己的器官。现实问题在于,这些有意捐献者常常是“捐献无门”,不知如何办理捐献手续。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联合启动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之前,我国仅有少数器官捐献的民间组织,但他们往往没有固定经费,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不能很好地协调器官的采集、管理和供给关系,同时还面临着公民的信任危机。因器官捐献而导致的纠纷也时有发生,解决时无法可依。“国外推行死亡后器官捐献,都有一整套完备的制度。比如捐献卡制度,司机从拿到驾照那一刻起就要选择一旦车祸死亡是否同意捐献器官。对于这之后的组织配型、器官分配都有规定好的操作手续,来保证器官捐献有效而有序地进行。中国没有这样一套规范,当死亡已经发生时,再去联系家属商量捐献,早已错过了最佳时间,器官缺血太久,已经不能用来移植了。更为关键的是,中国的脑死亡标准、器官捐献都没有法律保障,对于医生来说,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做手术,他将面临的很可能是一场刑事诉讼。”中国工程院院士、肾病专家黎磊石说,“公民逝世后的器官捐献在中国没有制度土壤,它只是理论上存在,事实上做不到。”
器官买卖猖獗。器官来源长期奇缺引发暗箱操作,给变相买卖器官的行为以可乘之机。在一些大医院附近,随处可以看到栏杆上、墙角处贴有卖肝、卖肾的信息,上面直接标明性别、年龄,留下联系电话,有的甚至还明码标价,公开出售。有时,肝、肾脏的黑市价格高达数十万元。这种“有偿捐赠”,实际上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其结果就是,名为捐赠实为买卖的当事人获得了非法利益。法律人士指出,目前人体器官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物,因此不具有财产性,买卖器官在我国都是非法的。
相关立法缺失。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在我国是个敏感问题,它既涉及捐献者与接受器官移植者的权利和义务,又涉及社会公德、人类伦理等方方面面,因此其立法进程备受关注。
近年来,中国不少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器官移植捐赠的地方法规条例,2007年5月,中国第一部关于器官移植的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条例》)开始施行。《条例》规定,由卫生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此前已认定的164家移植医院,构成器官移植临床服务体系;组建负责收集器官受者信息并进行分析评估的科学登记系统。
遗憾的是,《条例》没有详述最为紧迫和复杂的器官捐献与分配问题。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一个完整的器官移植体系,应该包括国家器官移植管理体系、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系统、人体器官捐献和分配网络体系、器官移植临床服务体系、人体器官移植科学登记系统5个部分。其中,器官捐献体系不可或缺。捐献体系的缺位,在《条例》制定时就埋下了种子。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委员、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教授陈忠华认为,《条例》的制定有相当大的国际压力,过程较为匆忙,难免有不足之处。
尽管如此,人们在期盼,专家在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应尽早出台一部《中国器官捐赠法》,从系统层面对中国的器官捐献体系加以指导。
解决问题的方案
树立捐赠荣誉感。器官捐献既有解危救急的现实意义,也有弘扬爱心等精神层面的意义,是名副其实的善事,媒体应加强对器官捐赠的宣传力度。对于器官捐赠的宣传不仅仅是宣传科学,消除迷信思想,更主要的是要树立一种器官捐赠的荣誉感。一个人生前也许很平凡,也许没有值得人们称道的地方,但死后能够以自己的身躯造福于他人,就是死的光荣,就应该受到人们的尊重,受到表彰,使器官捐赠光荣的理念不断融入每个市民的思想中。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的专门法,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范捐献移植人体器官的程序,采取激励原则与法定同意原则,确定捐献者及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和保密的原则,并规定法律责任。
一方面,器官来源严重缺乏,需要更多的人加入到捐献“生命礼物”的队伍中来;另一方面,单纯依靠人类的善良和无私,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器官供体来源缺乏。结合我国国情,国家可以以立法的方式,在充分尊重公民真实意愿的前提下,通过一系列原则、制度的设立,给予器官捐献者某些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从而影响人们内心的意愿,达到更多的人愿意捐献的目的。法律还可以强制规定,凡是接受不可再生器官捐献移植手术的自然人,都有死后捐赠尸体器官给中国红十字会的义务。死者生前表达过捐赠意愿的,家属不得干预医院取得器官;无人认领尸体,可用于医学科学;并严格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加大非法器官买卖的打击力度;建立人体器官信息库,保证器官捐献的公平分配等。
建立专项的公益金。器官捐赠不仅仅需要志愿者,还需有巨额资金的支持。公证费、体检复查费、建立信息系统资金、摘取、保存、运输器官的费用等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样庞大的一笔资金若要国家机构负担,将会是巨大的财政压力。既然器官捐献必须是非买卖的,唯一现实的做法是建立专项的公益金,比如发行“器官捐献彩票”,既可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可以大大地提高公众对器官移植的认知度。
(本文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