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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前的车祸与迟来的诉讼

  27年前的车祸与迟来的诉讼

  文/张瑜瑜

  本文背景: 1982年,14岁的秦丽丽发生车祸,对方被认定为全责,由肇事方承担住院费并经协议一次性支付赔偿8000元。

  之后,秦丽丽病情恶化,继发癫痫、脑胶质瘤等病症,并于1997年发展为左半身瘫痪而生活不能自理。

  时隔27年,当事人提起诉讼,但却已过诉讼时效。2009年12月15日,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调解,此案最终以肇事方补偿3万元的方式终结。

  一位79岁的老人弯着腰、缓慢地搅着药锅,石砌的炉灶上暗火幽幽,映衬着老人沧桑的白发和无望的神情。

  苦涩的药味弥漫了整个车棚,老人和他的老伴老两口就挤住在边上这10平方米不到的房间里。9寸大的旧电视安放在一堆杂物之上,是屋子里最值钱的物件。旧木柜上残漆斑驳,记录着这个家庭27年间的心酸焦灼,女儿14岁以前的照片被深深地压在了箱底,尘封在27年前的那场噩梦里。

  1982年,噩梦的开始

  “如果当时我跟着她,就不会这样了。”时至今日,秦大爷的内心还满是内疚。

  1982年10月19日上午,14岁的秦丽丽骑车回家,在路经石景山区501路(现为58路)汽车总站时,被首钢民建公司(现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辆货车撞倒。她随即被送往首钢医院,后转至307医院治疗。

  此时,秦妈妈像往常一样正在家等着丽丽,到门口顾盼了几次后,她开始焦急起来。等了很久仍不见女儿回来,秦妈妈开始到附近去找。一听说离家几十米的街道上有个十几岁的女孩被车撞倒送医院时,她当场就吓傻了。

  当她赶到医院时,丽丽已被诊断为脑挫裂伤,第二天就进行了开颅手术。手术后,丽丽恢复得很快,在307医院住了35天后,又到首钢医院医治了一个月就出院了。

  这次事故交通队认定对方负全责,肇事方承担了住院费,还一次性支付了8000元的赔偿。秦大爷说,丽丽出院后,像正常人一样又可以骑车上学了。于是,当1983年年初石景山交通支队通知去签协议时,他甚至看都没看具体内容就签了,他以为钱赔了,人也好了,噩梦就结束了。

  1983年3月,丽丽正推车进校门时,突然一头栽了下去,身体不停地抽搐。秦大爷急忙赶到学校,把女儿领回了家。从此,丽丽再也没去过学校。

  此后,她会不定期地抽搐,有时是一个月,有时是十几天,甚至几天一次、一天几次。秦大爷印象最深的是1987年2月9日那天,丽丽疯狂地抽了4次,刚控制住隔几十分钟就又抽上了,倒在地上一直乱撞,直到被送往医院住了两天。

  癫痫没发作的时候,丽丽就是一个正常人。为了贴补家用,十七八岁的丽丽开始出去做临时工,但也只能找到一些钱很少又脏又累的活儿。她做过绿化园林工人,到车库擦过车,在食堂干杂活,还给单位打扫过卫生。每次找工作,她都是瞒着病情。因此,每次癫痫一发作,随即而来的就是失去工作。

  秦大爷说,当时只知道这种病叫癫痫,但了解不多,更没有把病因跟当年的交通事故联系起来。

  随着对病情的了解,直到1991年,他才开始怀疑癫痫与当年的事故有关。但秦大爷一家都不懂法,以为“当年签了字就是已经解决完了,再反悔也没用,只能认倒霉”。

  进一步恶化的病情

  丽丽和丈夫宣先生是1991年经人介绍结的婚。6年后,她的病情进一步恶化。那时,她身体左半边经常出现无力的症状,但她自己却瞒着家人没说。有一天,宣先生看妻子穿袜子,对了半天也套不上,才意识到病情的严重性。

  后来,因为左腿无力,丽丽常常会突然摔倒。

  1997年7月31日,丽丽左半边身体开始出现瘫痪的症状。当时,丽丽被送到医院住了两个月,医生叮嘱要保命就不能离人。从那时开始,丽丽身边就离不开照顾自己的人了。因为一直跟单位请着假,再加上单位效益也不好,宣先生只好以5万元选择被“买断工龄”。

  也是从1997年起,秦大爷和老伴为了赚每个月500元的看车费,住进了车棚。从车棚到丽丽所住的苹果园小区,无论刮风下雨还是烈日炎炎,老人一天不落地去送熬好的中药。只是随着年纪渐大,自行车骑得越来越慢了。

  医生说,得脑胶质瘤19个月内人就会死亡,但丽丽活了不止10年。邻居都说这是一个奇迹,“吃喝拉撒都是她丈夫照顾,连例假也是她丈夫帮她的。那宣先生原来还挺壮的,现在瘦得一身病,半辈子就这样过了,一般人哪能做得到。”

  时隔27年的两次起诉

  “如果不是看到那则新闻,我们到现在都不知道还可以起诉。”秦大爷所指是2007年12月北京晚报刊登的一则《26年前撞车引发癫痫,法援中心相助受害者获赔14万元》的报道。

  他至今还保留着那份报纸,也正是从那时起开始想要起诉。

  看到报道后,秦大爷按报纸上的新闻找到了文中提到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后经工作人员指点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交通支队开具了事故证明;之后,秦大爷又找到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于2008年8月1日第一次提起诉讼。

  当年的“首钢民建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原告将“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作为被告,但却并不确定。在法院的帮助下,秦大爷自己也骑着自行车四处走访调查,最终查到应将现在的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法院需要提具丽丽的病历和病情描述,秦大爷又骑车跑遍了各个医院。

  同时,由朝阳区中衡司法鉴定机构为丽丽作了病情鉴定。鉴定结果认定癫痫等病症与交通事故有关,但所患脑胶质瘤与当年的事故无关。

  因为对鉴定结果存疑,而且法院认为材料不全,且被告仍未最终明确,第一次诉讼于2008年12月17日以撤诉结束。

  因为不懂法,秦大爷在起诉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他还根据报纸上登出的律师、专家、学者的单位去拜访,或者打电话向他们进行咨询。

  2009年4月14日,秦大爷再次找到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向“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标的额为92.16万元的诉讼。

  2009年7月,秦大爷拨打了《北京晚报》刊登的一条法律求助热线,接待咨询的是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胡雅琴女士,老人亲切地称她为胡大姐。她帮着老人寻找索赔的法律依据,秦大爷也开始跑各种书店,查找相关的法律条文。

  因为丽丽的癫痫病发于1983年,距今已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这次诉讼,秦大爷面临败诉。最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被告同意支付人道主义救济3万元。

  3万元的补偿相比巨额的医药费,不过冰山一角。自结案后,还不时有人打电话来婉转要债……

  法官析案:失去胜诉权的关键

  已过诉讼时效,是法律给予秦丽丽一案的最终解释。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吴海涛法官介绍说,《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其中,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就本案而言,由事故导致的癫痫等病症是在1983年发现的,至今已逾20年最长时效。这也正是本案失去胜诉权的关键所在。

  如果没过诉讼时效,法院将会对此案27年前的协议结果重新做出判断,论证赔偿协议是否有效、公平。我国《民法通则》自1987年开始施行,当年事故的解决并没有通过法院,而是采取双方协商签字的方式。一方面,法院需要判断协议的签订是否存在有违自愿、平等之法理的无效、瑕疵情形;另一方面,还需要鉴定后来所发病症哪些和事故有关,哪些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再综合考量8000元的赔偿是否公正。其中,还有法律适用的问题,法律是变化发展的,如果完全参照当年的赔偿规定,无法解决现实问题;而如果完全依照现行新的标准,对旧案而言也有失公平,且有可能引发隐患。所以,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结合法律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做出判断。

  类似的案情如果发生在当下,则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或申请调解。现行的《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在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的计算方面有更明确和科学的规定。例如《侵权责任法》新增的精神损害赔偿,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的不同赔偿标准等,都体现出法律更“以人为本”的特色,更多从有利于受害者的角度考虑。

  吴海涛法官分析道,从法律上说,我们不能强制性地要求被告,只能从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上做被告的工作。因此,从诉讼上来说,3万元的调解结果还是比较理想的;但从解决原告实际困难来说,作用还很微薄。

  后记:据了解,秦大爷是个退伍军人,曾参加过抗美援朝,他们一家人都很善良,却承受着命运的不公。现在,法律已无法帮到他们,真诚地希望社会能帮助这个家庭扭转生活惨况。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0年2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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