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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保险转移新政将加剧劳动力流入城市进程

  放心“漂”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新政策解读

  实习记者/雷驰

  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办法将会对我国包括“北漂农民工”在内的人群的社保问题带来怎样的影响呢?为此,我们采访了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劳动维权保障法律领域专家黄乐平律师,请他解读新条例有关内容。

  “北漂农民工”参保不理想

  记者:据您的了解,北京市当前外地农村来京务工人员社保总体状况如何?贵中心受理的案例中有关社保方面的纠纷多吗?

  黄乐平:总体上看,外来进京务工人员的社保参保情况非常不理想。作为专门从事劳动维权的机构,我们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工。在我们经手过的案件中,各种涉及社保问题的纠纷占申请总量的50%左右。关于社会保险的纠纷,往往是附带于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薪酬待遇等问题而产生的。

  记者:主要是哪些原因导致农民工入保困难、参保率低呢?

  黄乐平:第一,从前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政策存在多重障碍。以北京为例,农民工参保后如果离京,只能办理退保,能带走的仅是个人缴费部分,那么对于他们来说,除了每月交保的“损失”之外,无任何的近期收益。故他们的交保积极性不高。

  第二,农民工跨地区流动性强,就业不稳定。原有的参保规定程序烦琐,给农民工造成很大的不方便。

  第三,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不为农民工参保。更有很多用人单位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在此情况下,参加社保就更无从谈起。

  新规定

  记者:新政策出台后,将会对北京外地劳务人员劳务关系市场产生哪些影响?会否导致人员流动更加频繁?会否导致围绕社保的劳动纠纷增加?

  黄乐平:第一,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从一定意义上是把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劳动力从农村流入城市的趋势会得到进一步加强。

  第二,《办法》实施后,短期内农民工参保会有小幅的上升,但只有在参保、转移、享受待遇等各方面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农民工才会完全放心地参保。

  第三,《办法》实施后,有关养老保险的纠纷预计将会激增。养老保险的强制性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维护社会保险权利的意识也会得到加强。因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纠纷会增多,劳动者因社会保险转移,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而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之间的争议也会增多。

  记者:新办法对用工单位有何影响?对于大量不规范的根本不提供社保的劳务关系,新政策的出台有何意义?

  黄乐平:第一,《办法》进一步增强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转移制度顺利出台,增强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识。

  第二,一方面,企业的用工会更加规范但另一方面会采用其他的用工方式避开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降低成本。如非全日制用工、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采取劳务承包、业务外包等方式。甚至可能更加隐蔽冒险地采用违法手段来规避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记者:《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那么衔接政策如何制定才合理,农民工最终能带着养老保险回乡吗?

  黄乐平:政策衔接的本质问题还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如何落实,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养老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上要避免两个极端,即两项待遇兼得的和两项待遇都无法享受的情况。

  农民工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回农村后如何获得一个比基本养老保险略低但又比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高的合理社会保险待遇。这是衔接政策是否合理的关键所在。

  记者:《办法》还规定,可转移接续之后投保人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这是否忽视了持续交保能力十分有限的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可能会导致怎样的后果?

  黄乐平:长远来看此规定具有重大意义。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速。解决老有所养是涉及将来民生的关键问题。此项规定的目的,就是让劳动者参与到社会保险制度中来。至于农民工缴费能力有限问题,可以通过降低缴费基数和缴费的费率来解决。对于没有用人单位或者是无法保证自己获得用人单位稳定的就业岗位的农民工而言,他们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

  后记:衷心希望这项新政策能够管到要紧处、落到实处、让农民工尝到好处,成为广大漂泊者的法律福音。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0年2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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