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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称不知情 原告方望被告老实服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8日02:42  新京报

  “民事”胜诉“刑事”遭批捕

  鄂市中院终审判定郝辛卯获股权合法,鄂尔多斯检察院则以职务侵占罪批捕了郝

  一审败诉后,郝辛卯上诉到鄂市中院。2007年6月14日,中院终审判决郝辛卯胜诉。

  终审败诉的王新民一方开始寻求刑事裁决的途径。

  2007年10月28日,付万友和王新民等9人向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认为郝侵占了他们的股权。

  一个月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将该案交办鄂市公安局。鄂市公安局审查发现,此案已经过鄂市中院终审民事判决,于是未立案。

  一名知情人介绍,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领导,同时把此案批示到鄂尔多斯市政法委书记龚毅。龚毅批给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检察长武国瑞,“请国瑞同志受理此案,依法办理”。

  鄂市检察院随后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2008年3月28日通知鄂市局立案。2008年4月1日,鄂市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

  2008年4月5日,几位警察找到亚金公司,要求拘捕郝辛卯。

  郝辛卯拿出自己的人大代表证。

  公安随后向达旗人大常委会报请许可。

  郝辛卯说,此案打官司多年,达旗当地人都知道这是一个民事官司。所以4月17日,达旗召开人大常委会,表决是否批准对郝辛卯采取刑拘,最后没有通过。

  达旗人大相关人士介绍,当时22票反对,只有2票同意。达旗人大法制委主任李桂林介绍,当时常委们认为,此案两审民事判决相反,说明案情尚不明确,不能随便拘人。

  王新民、付万友等人走刑事化暂时受挫,于2008年7月16日,向内蒙古高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

  郝辛卯在2008年8月参加了高院的庭审。并第一次见到了鄂尔多斯市副院长付万友。

  而付万友的妻子吕桂英当时也去旁听了庭审。郝辛卯后来知道,吕桂英曾是鄂市公安局分管经侦的副局长。

  郝辛卯的代理人告诉记者,高院再审期间,内蒙古自治区经侦总队曾给高院发函,要求高院终止审理这起民事案件。高院派人交涉,表示不认为此案是刑事案件;同时质疑经侦总队对高院的去函资格。

  郝辛卯一方称,王新民一方看到达旗人大不批准后,曾找到鄂市人大,希望市人大批准。但被告知市人大没有此越级管辖权。随后,鄂市政法委领导找到了达旗领导,要求达旗人大批准。

  李桂林介绍,为此达旗人大领导带着他们去市人大请示汇报,市人大认为可以批准。

  2008年12月30日,达旗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会议。知情人称,当时鄂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勇,经侦支队支队长高虎、经侦支队情报大队大队长高福禄等人坐镇会场。

  上述知情人称,达旗人大常委会领导曾表示,“没有办法,领导意思,不批准连我也要免了”。

  这次会议举手表决,最终通过了对郝辛卯的羁押许可。

  2009年2月4日,郝辛卯被鄂尔多斯检察院批准逮捕。

  缘何“以下犯上”?

  内蒙古高院再审,郝胜诉;鄂旗法院则定郝职务侵占罪成立,获刑7年

  记者从鄂尔多斯检察院发给市公安局的《通知立案书》中,看到批捕郝的理由。

  该院审查认为,郝辛卯作为亚金公司股东之一,利用受公司委托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之便,擅自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自己,将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该行为侵害了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财产权,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特征。

  郝辛卯民事诉讼的代理人韩波对此提出疑问,第一,所有书证显示,目前金亚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郝辛卯,所以他进行法人代表变更完全合法;其次,职务侵占是指侵占公司财产,而股权只是他人财产,所以检方援用了不适当的法律;第三,郝辛卯并没有侵占他人股权的故意,他一直在与之进行谈判。

  2009年6月11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鄂市中院判决。郝辛卯方胜诉。

  高院认为,“足以认定郝辛卯在整个股权转让过程中合法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并且认为,“郝辛卯负有维护王新民、陈勇等人所应享有的股权再分配之义务。”

  于是,鄂尔多斯检察院的审查和高院的认定,出现明显矛盾。

  对此,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检察长武国瑞向记者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该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王凤霞也表示,领导要求不得就此事接受采访。她拒绝对上述矛盾作出解释。并表示,目前正在重新整理材料,重新审查,并汇报给政法委,为年后此案重新开庭做准备。

  2009年10月14日,郝案在鄂托克旗法院首次开庭。

  第一次开庭后,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郝辛卯代理人说,“我们很高兴的去了,分股要求也从50%一直降到30%,但是对方态度强硬,声称不在乎这点小钱,非要对郝辛卯治罪坐牢不可”。

  调解不成。

  2009年12月21日,鄂旗法院一审认定郝辛卯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有期徒刑7年。

  1000万让“民事”变“刑事”?

  有知情者称,王新民为了打赢官司,花了1000多万;王予以否认

  鄂旗法院的判决引起了国内一批顶级法学专家的质疑。

  其中,包括著名刑法学专家、北大教授陈兴良,挂职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的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教授王保树等在内的10位法学专家。

  他们共同对此案出具了专家意见书。认为郝辛卯未构成职务侵占罪。郝辛卯与王新民等人纠纷是民事纠纷,不应通过刑事诉讼途径解决。

  随后,《中国青年报》发评论文章,质疑该院判决“以下犯上”。

  2月4日,此案审判长梁世军对记者称,他不认为判决“以下犯上”。梁世军称,鄂尔多斯中院和内蒙古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认定事实是在民事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基础上作出,其证明效率还应该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郝辛卯代理人称,鄂旗法院用来推翻高院判决的“其他证据”主要是警方补充的调查口供。

  付万友向记者承认,之所以在民事败诉后才开始走刑事途径,是因为他们在民事官司中的原有证据不足,通过刑事立案后进一步调查,可获取有利的证据。

  付万友所称“有利证据”,也即上述口供。

  案卷口供显示,警方询问的一些当时的卖股代表声称,过了卖股期限,可以对外卖股。

  对此,郝辛卯代理人称,鄂市警方找的都是当初被郝辛卯得罪了的人。且在调查取证中有“诱导性询问”。

  “如果不按警方的意思说,就不让你走”,一位被警方留置做笔录的当事人称。这位当事人称,警方曾问他是否看到过当年是否同意对外卖股的表决票。他说看到过。警方质问他,“别人都说没见过,你怎么见过?你收了郝辛卯多少好处?”

  上述10位法学专家的意见书认为,基本的证明力判断法则是,书证证明力高于证人证言。郝辛卯有完整的书证证明他合法取得了股东资格。而且得到高院认可。仅凭警方收集的前后矛盾的证言不足以推翻书证。而证据证明力大小也不取决于收集方是当事人还是检察院、公安局。

  主办此案的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情报大队大队长高福禄认为,公安是经过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侦办此案,并没有违法介入。对于上述当事人质疑,高拒绝回应。

  不愿具名的人士称,王新民是鄂尔多斯实力雄厚的煤老板,“有4个煤矿,资产超过10个亿”。这位人士称,“王新民为了打赢官司,花了1000多万,才把民事纠纷弄成了刑事案”。

  2月3日,王新民对记者否认上述说法。

  他对记者称,反而是郝辛卯在内蒙古高院打赢了这场官司才是“奥妙无穷”。

  “若一意孤行,没好下场”

  内蒙古高院表示目前对此事不知情需再了解;王新民的原告方希望郝老实服法

  对于鄂旗法院否决了上级法院判决,鄂尔多斯中院审理郝辛卯民事案的审判长图雅,在2月4日对记者表示,她已经不记得此案了,不宜发表评论。

  内蒙古高院此案审判长辛东风表示,高院目前尚不清楚此事,“待了解了再说”。

  鄂旗法院此案审判长梁世军说,他们正在准备材料,准备通过有关途径把此案情况向上汇报。

  如今,网上有人质疑原告付万友是否出资。付表示,他在2005年就出资了50多万参与了购股,并非后期打官司时才加入。

  付万友还表示,妻子吕桂英并未参与这起案子。

  据付万友解释,吕桂英1994年至2001年任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信访和纪检工作。2002年左右担任市局纪检书记。2004年担任正处级调研员。上月退休。

  付万友说,他当初入股时征求了妻子的意见。但是打官司时,妻子没有介入,也没有提供任何帮助。

  郝辛卯原辩护律师是清华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

  付万友说,他们已经让公安到北京调查了该辩护律师,“别以为他是清华大学的教授就可以到鄂尔多斯随意说话。他已经违法了,我们要告他!”

  付万友说,网上出现的质疑他的文章也是上述辩护律师指使学生写的。“我们有证据。我们认为他就是一个法律骗子,以为我们牧区人都不懂法了!”

  记者联系了清华大学该名律师核实。他表示此案太复杂,拒绝向媒体发表任何言论。

  付万友说,此案不是郝辛卯闹复杂的,“他没有这个本事,是那些为他卖命的领导搞复杂的,我们纪检部门正在调查这些领导”。

  “你转告郝辛卯,如果老老实实,将来法院量刑会有考虑。如果一意孤行,就没有好下场!”付万友在2月4日下午对记者说。

  □本报记者 杨万国 内蒙古鄂尔多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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