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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第一音乐喷泉在苏州建成5年未结清工程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8日11:01  民主与法制时报

  被称作“世界第一音乐高喷”的大型矩阵音乐喷泉群一度成为锦绣苏州的新景,但从开喷的那一刻起,围绕它的纠纷纷至沓来,各种争议也不断出现。

  “世界第一音乐喷泉”遭遇诉讼陷阱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郭新磊 发自苏州

  1月20日,苏州相成区黄埭镇春申湖丽水长滩广场,一对新人正在拍婚纱照。在黄埭镇,春申湖丽水长滩广场是新人们拍婚纱照的首选外景地之一。这里不仅风景秀丽,而且还有被称作“世界第一音乐高喷”的大型矩阵音乐喷泉群,其主泉设计喷泉高达168米。

  不过,1月20日这天来拍照的新人注定会有所失望——音乐喷泉没有开。

  “很长时间没开了,说是坏了,也有说是没钱管理了。”在广场上提供拍照道具的妇女告诉新人家属这个遗憾的消息。在她的记忆中,这个喷泉建成伊始就争议不断,“以前结婚拍照会开个十多分钟,每次200元,很多人都有意见。”

  虽然这位妇女听到的争议仅是来自坊间的非议,但实际上,围绕着这个能喷高达168米的喷泉群的官司至今仍难以厘清。

  “我们先与黄埭镇政府打官司,后来和承包土建的公司打,甚至和一个莫名其妙出来的总承包公司打,到现在工程款没拿齐不说,还贴出去很多钱。”承建喷泉的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建通公司)总经理助理黄芸无奈地说。

  “世界高喷”开喷款难结

  春申湖原名裴家圩,隶属苏州相城区黄埭镇辖区。当地政府根据原有的地理条件,建成了一个既有江南水乡特色、又有现代欧洲景观特征的高品位休闲区、观光区,并赋予这个新生湖泊一个好听的名字:春申湖。一则喻示黄埭镇的建设日新月异,黄埭人的生活如雨后春笋,二则纪念古代在这里“筑堰成埭”的春申君黄歇。

  根据规划设计,湖泊内将建造一个带有升降平台的音乐高喷。2004年,在喷泉景观行业内享有盛名的建通公司接到了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潘阳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苏州潘阳公司)的橄榄枝。

  时任苏州潘阳公司法人代表的是黄埭镇的党委书记邹柏根。

  “这家公司实际上就是黄埭镇政府的,每任镇委书记都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建通公司之前就全面了解了这个公司的背景,因而欣然承揽了这个项目。

  经过双方对规划的分析,2004年2月,建通公司向苏州潘阳公司提交了工程设计方案及设备报价清单,包括喷高168米的湖中音乐喷泉。

  同年2月9日,双方签订了工程合同书,开工日期为2004年2月10日,竣工日期为当年4月25日,整个合同执行金额为1100万元整。

  随后,建通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但期间因整个春申湖丽水长滩项目工程进度滞后,为喷泉施工配需的配电工程也于2004年7月才交付安装调试,致使整个喷泉工程至当年9月20日完成。同时,苏州潘阳公司在施工期间对配电室选址位置提出改动,整个项目设计中的部分设备进行了调整,增加预算。

  2004年9月29日,双方及监理单位对整个喷泉工程进行了验收。同年11月5日,苏州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音乐喷泉的高度进行了测量,结论为:168米音乐高喷实测高度为168.719米,60米音乐高喷实测高度为64.787米。11月8日,工程监理单位即出具了评估报告,认为工程质量基本合格。

  而实际在工程验收之后,苏州当地媒体即对丽水长滩音乐喷泉给予报道和赞誉,表示这是由“我国自主设计、建造的世界最高音乐喷泉”,“世界尚无先例”。于是乎,美轮美奂的春申湖被媒体比作年轻人向往的“婚礼殿堂”,更有不同层级的官员特地至此观赏“世界第一音乐高喷”泉随音动的美景。

  然而,这一切耀眼光环掩盖的,却是一场政府“赖账”的博弈之局。

  2004年9月29日,整个工程验收后,建通公司即向苏州潘阳公司派人、去函要求支付余款631万多元,但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

  纠缠的过程延续至2006年,最终建通公司于当年6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审理中,苏州中院认为:“该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因双方未按规定办理招、投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所订的喷泉工程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双方可以参照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工程量核定支付工程款。同时,法院委托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对工程量与造价进行了审计鉴定,合计工程造价1310万余元。

  经过漫长的审理过程,2008年9月19日,苏州中院判定苏州潘阳公司支付余款431万多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随后,针对双方公司的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余波再起

  在建通公司看来,如此结局虽然不甚满意,但至少也能拿到工程余款,纠缠多年的纠纷就此了结。这个想法如今看来,只是奢望。

  “其实在我们还与潘阳公司打官司的时候,承担我们部分喷泉土建工程的一家公司竟把我们告上法庭。”建通公司总经理助理黄芸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在她看来,这起官司莫名其妙。

  2007年7月25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接到了江苏如东东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苏工程处(下称东盛公司)的起诉,要求建通公司支付工程余款87万余元。

  “公司(建通兴业)已经支付了75元,实际上已经足额支付,东盛公司提出的87万元不知从何而来?”黄芸拿出了两份工程鉴定,一份是苏州中院在审理建通公司与苏州潘阳公司诉讼中委托他方做的土建部分工程鉴定,一份是相城区法院审理期间应东盛公司做的工程鉴定。

  建通公司代理律师王苏闽解释说,东盛公司提交了14份工程签证单,但其中部分是其他单位完成土建工程的单据,例如60米高喷基础。“相成区法院的委托鉴定不仅没有体现出来,甚至还将签证单作为结算依据。”

  他告诉记者,签证单仅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工程量验收时还需要相关部门对一些返工和重复计算的部分予以扣除,最终签订的工程量验收单才是真正的依据。“苏州中院委托鉴定凭借的就是工程量验收单。”

  显然两份鉴定的依据和算法有所差异,而尽管建通公司也提交了苏州中院的鉴定,但相城区法院依然采信了该院委托他方作出的鉴定报告。

  记者调查获悉,音乐喷泉的土建部分确实由建通公司经苏州潘阳公司同意后分包出去,这部分的费用也由潘阳公司支付给建通公司。在苏州中院的鉴定中,这部分土建工程量总计为109多万元。

  “109万元是我们与业主苏州潘阳公司对土建部分的结算,这里面不仅有东盛公司的,还有其他承担土建工程的公司。”虽然建通公司提出异议,但并未得到相城区法院的支持。

  不仅如此,即使是之前采用工程量验收单作为依据核算工程量的苏州中院也开始“变脸”,在二审时认为建通公司与潘阳公司之间的结算依据,“只能调整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约束东盛公司,不予采纳。甚至在建通公司重点提出两份鉴定的核算依据问题并要求再审的情况下,苏州中院再审复查时认为,建通公司与潘阳公司之间的工程结算方式,“与本案的结算方式并不存在必然的同一性,不能作为本案的结算依据”,“且本案认定的如东驻苏工程处应得的工程款也未超出北京建通公司与业主之间结算的土建造价。”

  最终,建通公司被判给付东盛公司工程款共97万余元,比之前多给付22万多元。

  “这完全是两套规则,同一个工程,两种结算依据,里外一核算我们倒贴出几十万元。”黄芸无奈地说,“法院已经执行了,再想执行回转困难重重。”

  “违背行业惯例”的判决

  黄芸的无奈尚未缓解,更无奈的事情接踵而至。

  2009年1月,建通公司再次接到相城区法院的通知,上海陆海建设有限公司捷灵分公司(下称陆海公司)起诉建通公司支付工程配合费65万余元。

  “接到传票我们都蒙了,不知道从哪儿出来一个原告。我们从未与陆海公司有过任何关系,也没有什么工程配合,更没有任何书面协议。”黄芸接到消息后,查遍了公司所有存档材料,均未发现与陆海公司签订的合同。

  经多方询问,建通公司才获悉,陆海公司出现自建通公司与苏州潘阳公司签订的喷泉工程合同中。

  在《苏州春申湖丽水长滩音乐喷泉工程合同书》中提及,建通公司按总工程款的5%支付给总承包单位(陆海公司)。

  “签订合同的时候,不知道有这个公司,当时是苏州潘阳公司独立发包给我们的。当时公司认为:一是黄埭镇政府想规避招、投标才设的一个总承包商,二是可能对方想以这种方式获得优惠。”黄芸解释说,基于这两种考虑,建通公司就默认了陆海公司的存在,但实际上并未认为真有这个总承包单位。

  是否陆海公司总揽了春申湖丽水长滩工程?

  对此,苏州潘阳公司目前无人作出详细的答复,黄埭镇一位陈姓副镇长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镇里的领导都换了数任,了解当年工程详细情况的人都调离了单位,现在的人员无法说清。

  而原来介入过此事的数人也告诉记者:“已经调离原岗位,加上事情过去多年,记不清了。”

  记者多方联系,拿到了2003年陆海公司与苏州潘阳公司签订的《市政工程合同》,提及由陆海公司承担“主景广场、景点驳岸、景观、道路、雨水管、给水管、广场雕塑及公园内的各种建筑物与装饰工程”。

  “首先是这个合同没有提到喷泉工程。喷泉,尤其是高喷,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设部和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显然陆海公司并无这个资质,不可能承揽喷泉工程。而建通公司是单独与苏州潘阳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从合同相对性原则来说,陆海公司无权对建通公司提起诉讼。”王苏闽律师还多次向记者强调:“在陆海公司起诉前,建通公司与苏州潘阳公司的合同已经被两级法院认定无效。无效的合同竟然被拿出来作为起诉依据?”

  相城区法院审理认为,5%的费用是建通公司应付给陆海公司的款项,故不受建通公司与苏州潘阳公司所签合同效力的影响,“本案价款支付,应依双方约定”。“从另一层面来讲,被告支付给原告5%费用,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也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现被告以其与原告无书面合同为由不愿支付该款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有违行业惯例。”

  “有违行业惯例?”黄芸拿到判决书的第一感觉就是惊讶,“诚实信用原则还可以理解,行业惯例却第一次看到。”

  但这个疑问也未在苏州中院得以解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相关联的是苏州潘阳公司抵偿给建通公司的房产也被冻结。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就此事联系了相城区法院和苏州中院,提出采访申请,但两级法院均避而不谈。

  据悉,官司缠身的建通公司只得将官司走下去,针对东盛公司和陆海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夕阳下,“世界第一音乐高喷”已经不再展现丽姿,但围绕着它的纠纷在持续了5年之后还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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