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民间人士称拆迁新规仍可能威胁私人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11日11:06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拆迁废改的民间建言

  国务院的领导批一个字,算不算是公共利益?全国人大的领导批个字,算不算是公共利益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杨明 | 北京报道

  相比一些只征求到个位数意见范围的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意见征求阶段可谓“全民热议”。

  截至2月3日中午12时,单单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交的意见就有近万条。而在线下,大群由社会学者、拆迁律师组成的拆迁废改民间力量也正建言献策,就草案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

  应对公共利益做更严格限定

  早在北大五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后不久,北京律师吕国华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建议函。在建议函里,他极其担忧兜底条款会出现在《征求意见稿》里。“只要有兜底条款,就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列举没有任何意义。”在一次研讨会上他发言说。不过,这个条款还是出现了。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对公共利益做了六种列举:国防设施建设、政府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而进行的危旧房改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兜底条款设在该条第七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此前参与法制办座谈会研讨的学者认为,加上这个条款,是因为对公共利益无法穷尽列举。另外,即便有这个条款也不必担忧,草案对兜底条款进行了极其苛刻的限定。

  长期从事拆迁法律业务的北京律师王才亮告诉记者,在实践中,这个兜底条款还是可能出问题:国务院的领导批一个字,算不算是公共利益?全国人大的领导批个字,算不算是公共利益?

  一直为古城保护奔走呼告的民间人士华新民告诉本刊记者,看完《征求意见稿》,她依旧觉得这个条例可能威胁私人财产。

  华新民说,她对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列入公共利益意见极大,“这反而经常是反公共利益的,看看这些年有多少挥霍民财建成的豪华政府办公用房吧!”

  给钉子户不同意的权利

  争议更大的是将危旧房改造列入公共利益。王才亮告诉本刊记者,对于列入公共利益的危房,他建议只限两种:房主没有能力改造的,以及房主拒绝改造的。

  而对于将旧房改造列为公共利益,他表示极为震惊。“什么叫做旧房?房子今天交付使用,明天入住,就算是旧房了?”他怀疑将旧房改造列入公共利益会是草案最大的退步,也将给整个条例的失败埋下陷阱。

  本刊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对危旧房改造提出了苛刻的程序性要求---必须达到90%的居民同意才能改造。

  但是,这个比例王才亮认为很好突破,他觉得,政府、开发商在里边可以做很多手脚,“可以把一大片地方给你捆起来,也可以把一小片地方捆起来,都是可以操作的”。

  “我们讲的钉子户,最后其实都是少数人。每个拆迁项目,最终的钉子户都是10%以下。政府天天敲你的门,让你签字同意,你签还是不签?大部分人签了,就剩一些钉子户。根据《征求意见稿》,90%的居民同意了,其他钉子户也得跟着同意,这不合理。”他说。

  华新民认为,若是危房,私人自己可以修;若只是旧房,我有住在旧房子里的权利,若有一天真需要翻修了,也要由我自己翻修,用不着别人代劳。

  北京律师夏霖则呼吁新条例能惠及“城郊土地”。作为上海虹桥机场拆迁潘蓉案的代理人,他发现,不仅潘蓉案,还包括唐福珍自焚抗拒拆迁的案子,其实都是由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引起。

  夏霖认为,城郊土地未来还会有巨大升值空间,由此带来的征地纠纷也会更大。不过,他只能遗憾地看到,《征求意见稿》在这一部分并无进展。

  删除非公共利益征收条款

  规定于《征求意见稿》附则的非公共利益征收条款,受到的质疑声音最多。不少民间人士直呼,加这个尾巴,可能给“抢劫”住房的不法行为开一个口子。

  财经评论人士马光远认为,这个条款让商业拆迁混入了“征用条例”,对整个《征求意见稿》造成了颠覆性的破坏。他建议删除这一条,让“征用条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更加纯粹。

  “这个附则将商业拆迁合法化,这意味着无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出于商业利益,都可以拆迁私人的房产,等于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拆迁都予以肯定。”他说。

  对这个附则,本刊记者此前采访到的学者表示,两次专家座谈会上,与会学者均建议拿掉。国务院法制办也曾明确表态附则不会出现。然而,附则最终还是留了下来。

  华新民表示,这个附则很“荒唐”。“非因公共利益开发须报征收部门批准,既然是非公共利益的商业开发,既然不属于征收范畴,怎么还要征收部门的批准?商业开发的土地应该由原产权人自愿转让,同意转让之后才谈得上报政府批准。”

  而《征求意见稿》里将建设单位与房主按照自愿、公平原则签订的协议称为“拆迁补偿协议”,也令她大为光火。“是买卖合同,不是拆迁补偿协议!”

  即便是听证、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最终明文规定在《征求意见稿》里的程序性制度,似乎也没让民间人士开心起来。

  吕国华悲观地认为,这些制度本身就存在问题。“被拆迁户在拆迁进程中经常被代表,他们可以被代表听证,可以被代表发表意见,被代表调解,甚至被代表签字,现在的问题是仅仅靠法律就能解决的吗?绝对不是!”

  王才亮更关心什么时候政府可以“动房子”。“政府征收的时候,讲这是公共利益,就能把房子推了?我认为,除非是一些重大的公共利益,比如战争,才能立马动房子。如果只是修条马路,你晚几天有什么关系?”

  按新建商品房价格补

  相比之下,《征求意见稿》里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补偿的条款,所获意见最为缓和。

  吕国华期待这个“市场价”能更明确一些。“以前的条例就是按照市场价格补,但是再没有更详细的规定,于是地方上有了规定,比如说我是一个县政府,现在规定一个基准价,我是一个市政府,我规定一个重置价,或者直接挂狗头卖羊肉,规定一个所谓的市场指导价,找几个专家座谈,这就是市场指导价。说是指导价其实是必须听从的价格,不是说可听可不听,如果哪一个评估公司评估的时候不依据我这个市场指导价,对不起,明天就让你关门。”

  “要界定清楚,至少应该加上这么一句话,不得低于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 吕国华说。

  另一个争议是,按市场价补偿,究竟是按照旧房标准补,还是按照新房标准补?

  王才亮告诉记者,倘若按照旧房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就是退步,这相当于给评估机构创造了一项大业务,也给评估师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旧房太难判断了,旧房可能伴随着很多暗箱操作。政府征收你的旧房,补给你新房,你为什么还要给政府补差价?我祖祖辈辈住在这里,除了物质上的损失,也有精神上的损失,我好多好邻居可能自此分散在城市的各个角落,终身不能再见,可能我的祖坟就在这个地方,如果你征了,我还要迁到别的地方去。这时候你征收了我的旧房子,我要求按照新房的市场价格补偿,这个要求并不过分。”吕国华说。

  时评人秋风则试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呼吁新条例不再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条例》,而应考虑改称《国有土地上土地产权征收条例》。

  “拆迁人那么不择手段,图的是什么?显然,拆迁人想获得的东西不是房屋,而是房屋所占用之土地,更准确地说是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的建设使用权。”他认为这才是拆迁引发纠纷、冲突的根源。评估拆迁的补偿标准,是对什么的评估?房屋的价格?可房屋建筑成本能有多少钱?因为回避土地产权,才给了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压低补偿标准的借口。■

转发此文至微博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相关专题 瞭望东方周刊

更多关于 拆迁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