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管法官
作为法官就是要谨小慎微,如履薄冰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米艾尼 | 北京报道
法官服和大檐帽,是多少年轻法律人的梦想。这个承载了人们对社会公正期许的职位,本应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司法腐败案件,让人们对于法院和法官的期许,一再下降。
近日,最高法颁布了一个内部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下称《处分条例》)。该条例从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廉政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失职行为、社会道德行为等方面,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日常生活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在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一审判决之后推出的《处分条例》,被视为对司法系统内一些腐败现象的有力回击,体现出最高法铲除腐败的决心。
“法院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制度设置来看,强调法官要依法、公正、高效办案是非常必要的。”成都市中院副院长谢商华对《瞭望东方周刊》说,《处分条例》对《法官法》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更便于执行。”
处罚的集大成之作
腐败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法院系统的情况究竟有多严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的总体概括是,现在司法腐败的整体形势“比较严峻”。
“从院长到法官、审判员、书记员,甚至连助理审判员都可能参与腐败,这个系统的状况怎么能让人们放心?”姜明安对此感到忧虑。
鉴于这种情况,姜明安认为,过去对法官的义务规定是很原则性的,也很难实施,所以早就应该有这样一个规范,这也是反腐大形势的需要。“其实,过去也出台过很多相关的政策,但都是局部的规定,有的规定甚至是互相矛盾的。出台一个整体的条例非常必要。《处分条例》基本上是把过去一系列相关条例进行整合的‘集大成之作’。”
细读《处分条例》,可以发现其所强调的一些问题确实也是司法实践中最易发生腐败的环节。
《处分条例》把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作为纪律约束的重点,针对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添了新的约束性规定,如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低价购买、高价出售、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或者收受财物等形式,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条例》还加重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情节严重者,都将给予开除处分。
姜明安说:“《处分条例》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没有突破《法官法》,也没有突破《公务员法》的规定,它仍在过去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从处罚力度上来说,是从重了,不是加重了。”
“人情沟通”难以避免
《处分条例》涉及的很多问题,其实也正是各级法官在工作中最为难的地方,比如上述提及的规定: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乃至开除等处分。
“同事之间问问案子,通常状态下也得卖个面子,甚至行个方便,金钱关好过,人情关难过啊。”北京市二中院一位法官对本刊记者说,他日常遇到这种情况“太多了”,即使有了具体规范,他认为法官之间的“人情沟通”还是难以避免。
再说“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给予记大过等处分”这一条,该法官认为,这在地方法院也很难做到。“地方基层法院不是那么富裕,有时候异地执行,原告有钱,主动提出要贡献一辆车去帮助执行,他是为了自己的案子早执行,法院也确实需要他提供的帮助,这样的事情就很难处理。”
又比如,《处分条例》规定:“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处分。”
该法官说,实际中,有很多强迫和解并非法官自己的意愿,“法官上头有院长,院长上头还有地方政法委,法官有时候也是身不由己。”
“有的地方大员会对当地法院的法官说,你们讲法制,也要讲政治啊,有法律观,也要有大局观啊,很多事情就变了味。”他苦笑道。
至于《处分条例》中规定法官对当事人的态度要好,谢商华觉得法官也是满腹委屈。她认为,之所以“态度不好”,很可能和法官的工作强度太大有关系。
谢商华给基层法院的法官们计算了一下工作量:她所在的成都市中院,每年每个法官平均要审大约200个案子,“我们有效工作日也才200多天,而很多案子是很复杂的,法官的劳动强度很大。”
更大的压力还不是来自日常工作,而是当事人的不理解。“很多当事人对法律不理解,如果判决不如意,就对法官破口大骂,甚至威胁法官说要杀他全家。”
这些侮辱仍然不是最令法官们头疼的,真正麻烦的是碰到“案结不能事了”的情况。一个案子很难让双方都满意,所以谢商华他们现在有一项新的工作内容叫“释明”,也就是裁判之后,法官再向当事人做解释工作,“几乎每个案子我们都要多次给当事人做工作,有些人还是不能理解,就去上访。”
“虽然我们是依法裁判,但是法院对法官的要求是包案到底,如果当事人上访,或者向法院领导反映问题,对法官来说也是巨大的精神压力。”谢商华说,按照他们院的规定,30年工龄就可以退休,有一次十几名法官刚到30年工龄就要集体退休,“很少有法官愿意延长工龄。”
《处分条例》使法官的帽子更不好戴了。
水至清则无鱼
《处分条例》是否真能扫净法官帽子上的“灰尘”?姜明安的意见是,为法院构建健康的司法环境,不是一个《处分条例》就能解决的,还有一系列配套措施需要跟上。
“要构建一个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能把一切社会矛盾都交给法院和法官,让他们不堪重负。”姜明安说。
另外,《处分条例》作为一个内部监督办法,实行起来也会遇到很多难题。由于法院管理结构的“行政化”特点,很多违规行为在法院内部就被自行“抹掉了”。
“很多违纪的行为都是身边人才能发现,同事之间,除非有十足的证据,否则谁会去检举呢?万一检举不成,材料又到了被检举人的手里,他不报复吗?而且法院的权力一般集中在个别领导手里,领导本来就爱惜本单位的面子,不希望出事,所以即使法官出了问题,领导也是能保就保。”上述北京市二中院的那位法官说。
再深究下去,这位法官说,腐败是一个社会整体风气的问题,法院系统身在其中,无可避免。“一个单位的风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现在的法院高度行政化,作为一名法官,有时候想洁身自好都很难。很少听说哪个法官主动索贿的,不过送上门来的不只有钱,还有人情,人情最难拒绝,尤其再跟权力一挂钩,就更麻烦。”
在姜明安看来,司法腐败最核心的问题还是体制的桎梏,“法院是受地方政府管的,人财物都受惠于地方,很多时候不是法官想违纪,而是地方施加了压力。插手干预案件的往往不是法院的人,而是地方大员。当执行案件遭遇到地方保护主义,法官就很难解决。有的时候,地方为保当地的大企业,甚至会帮助当事人转移财产。”
体制和机制的转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在这期间,法院应该如何守护好社会公平的底线,人们又该如何理解法官这个特殊的称谓所承载的责任和义务?北京市二中院这位法官说:“作为法官就是要谨小慎微、如履薄冰,不过在现行体制下,很多时候是‘水至清而无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