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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专家曾为四人帮主犯辩护 曝江青放弃请律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6日10:57  南方人物周刊

  马克昌

  我为“四人帮”主犯辩护

  不是说我水平有多高,而是以后的同仁,再难有这样的机会亲历如此空前绝后的世纪审判

  本刊记者  陈彦炜  实习记者  刘星  发自武汉

  1980年11月16日,清晨6点,马克昌匆匆吃完了早餐,在国务院第一招待所乘车,经长安街一路向北,朝京郊昌平而去。

  两个小时后,他在五云山麓下车。眼前的建筑砖墙高耸、电网密布、铁门紧闭、气氛森严。墙内有10栋灰色的砖砌楼,窗户离地面两米多高,在人的视线以上。每道大门皆装有“监视孔”,门旁是荷枪实弹的武警。这里实行“认证不认人”的铁则,再大的官儿到访,没有专门印制的出入凭据也休想迈进半步。马克昌谨慎地掏出由司法部、公安部开具的介绍信,经门卫与公安部电话核实,最终得以进入大院。他默不做声,只顾一路向前,心里却暗自慨叹着:好一座插翅难逃的秦城监狱!

  一个月前,54岁的武汉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马克昌正给学生上课时忽然接到学校办公室转来的急电,令他火速进京,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到,“其他不详”。他坐上当天下午的火车,次日凌晨抵达北京,被接到了国务院第二招待所。这时他才知道,“上面”让他参与对“林彪、江青”集团起诉书的讨论。一周后他又被指定为“四人帮”主犯张春桥的律师,因张抗拒律师辩护,换成为“林彪案”主犯,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解放军副总参谋长、空军司令员的吴法宪辩护。

  “他不想死,认罪态度相当好。”这是马克昌对吴法宪最初的印象。昔日呼风唤雨的吴是“林副主席”面前的红人。1967年,林彪的妻子叶群对吴法宪说,女儿已经在空军了,想把儿子也放到空军来:“我儿子、女儿都到空军,这是对你的信任……你应当让他们在空军大胆工作、大胆活动。”为了表示对林彪的忠心,吴法宪将林立果安排进空军党委办公室当秘书,当时林立果甚至还没入党。几个月后,按照林彪意思,吴法宪又将林立果提升为办公室副主任兼空军司令部作战部副部长,并指示空军:林立果可以“指挥一切,调动一切”。随后,林立果利用吴法宪赋予的特殊权力,开始培植亲信,密调部队及飞机、武器,建立秘密据点,窃取外汇,购买特工器材,谋划暗杀毛泽东。这些事成为后来起诉吴法宪的重要罪状。

  当年的律师小组由司法部直接举荐,云集北京、上海、武汉、西安等地的17名律师,时任司法部副部长陈卓亲自分管。

  马克昌回忆,彼时,中国正常司法刚刚恢复,而林彪集团、“四人帮”集团的罪犯大多曾身居高位,掌握大量国家机密,因此,主管部门对辩护律师的态度是谨慎甚至严苛的。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彭真亲自圈阅了《辩护工作方案的建议》,提出“会见被告人必须有看守人员在场”、“律师在法庭上不得作无理强辩”、“要保障法庭审判顺利进行”等要求。后来,司法部又提出“不搞单干”、“要谨慎”、“把问题想周全”、“严格保密”等4项要求;除了“某些细节”可以“作相应辩护”,就只能“请法庭依法裁判”。但马克昌说,事实上,在实际审判中,后来为几名被告人所作的辩护词突破了上述规定。

  他本人便是特别法庭上对被告人提问最多的律师之一。他认为吴法宪可减轻罪名的几个关键点在于:吴法宪确立林立果“两个一切”的地位后,是否知道可能导致的后果;当年周宇驰无视周恩来下达的禁飞令,杀害飞行员陈修文,并驾机逃往广州,事先吴法宪是否知晓;吴法宪按叶群指示通知江腾蛟到京议事,随后叶群向江布置了查抄郑君里、赵丹等5位上海知名文艺人士住所的秘密任务,吴法宪是否事先了解叶群的真正意图。对于这些问题,吴法宪均予以否认,证人和证词也支持辩护意见。马克昌据此力争,提请法庭对吴从轻判处。获准进入庭审现场的新华社记者回忆,当马克昌道出“从轻判处”4字后,台下观众窃窃私语:原来辩护是玩真的呢!

  最终,吴法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服刑大半年后保外就医至济南齐鲁医院。

  马克昌从此声名大噪。

  事实上他极少作为律师出庭,特别法庭上的舌战,是他毕生最为特殊的一段经历。他说自己的身份就是一位研究刑法的专家。1950年,马克昌由武大法律系毕业,进入中国人民大学,师从苏联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成为建国后首位刑法学硕士。1956年冬,他进入全国人大参与中国刑法的起草工作。两年后,他被冠上“右派”的帽子,脱离法学教育和研究长达20年。直至1979年,马克昌才得以重回武大,与著名法学家韩德培共同筹划恢复法学教育。那一年,他已经53岁。7年后,武汉大学在全国率先重建法学院,马克昌任首任院长。1996年和1997年,他又作为专家代表,参与刑法修正案的讨论,提出了“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等意见,引起高度关注。刑法学界多将马克昌与中国人民大学的高铭暄教授并称为“南马北高”。

  如今,84岁高龄的马克昌仍耳聪目明、精神矍铄。拿着计步器,他可以一口气走上4000米,武汉协和医院的大夫说这才是“80岁的老人,40岁的心脏”。在他珞珈山脚下的寓所里,他身穿运动夹克,侃侃而谈。他说他一定要强调一句话:作为法学家,他很庆幸自己遇上了林彪集团、“四人帮”集团这样的特别案件。“不是说我的水平有多高,而是以后的同仁,再难有这样的机会,亲历如此空前绝后的世纪审判。”

  为“四人帮”辩护不是走过场

  人物周刊:您是文化大革命的受害者,后来却成了林彪、“四人帮”集团的辩护人。经历这种角色转变,内心有没有冲突?

  马克昌:我当年是被划为“右派”的,送到湖北蕲春八里湖农场去劳动改造,干过重体力活儿。好容易摘了帽子,又把我弄去武大的伙食科。劳动劳动倒没什么,可惜浪费了一个学者最宝贵的研究时间。不过,我作为林彪、“四人帮”集团主犯吴法宪的辩护律师,没有任何个人恩怨夹杂其间。我是搞法律工作的嘛,按照宪法,他们也有辩护权,应当让他们享有权利,这样国家才能真正走上法治之路。

  人物周刊:他们真的能享有这种权利吗?当年的审判,辩护律师有没有真正起到制衡作用?还是仅仅流于形式?

  马克昌:庭审结束后很多群众评价,“哎呀,他们这还是真辩护!”就是说这不是走过场,也不是应付一下就算了。我的观点:在那样的特殊时期有这种评价,就算是辩护成功了。如果别人是说“哎呀,这就是做个样子”,那就失败了。

  人物周刊:“上面”有没有给你们施加压力?

  马克昌:可以说没有。

  人物周刊:您说您的辩护放在那个特殊时期看是成功的,那么放到今天来看存在什么问题吗?

  马克昌:是存在问题。比如律师们心存顾虑,对应当提出辩护的论点没有提出或不敢径直提出。比如起诉书指控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密谋,由王洪文到长沙向毛泽东诬告周恩来、邓小平搞篡权活动,阻挠邓小平出任第一副总理。对此律师曾进行研究,认为王、张、江、姚是党的政治局常委或委员,他们商议问题,向党的最高领导人陈述意见,尽管内容是对周、邓的诬陷,但做法上还是符合党的组织原则的,不应认为是罪行。尽管有这样的认识,律师为姚文元辩护时却没有提出。比如律师认识到指控姚文元参与上海叛乱没有足以认定的罪状,应作无罪辩护,但考虑到这样就推倒了姚的一大罪状,事关重大,不敢直接提出。

  当时对律师小组有种种规定,并且要求律师的辩护“须有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律师只能处处依照规定行事,只是根据案卷材料找出为被告人辩护的论点,没有另外再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在法庭调查时律师发言不多,只在非常必要时才向被告人发问,并且自始至终没有提出传唤新的证人到庭的要求。

  人物周刊:在律师中,一部分人提出“不要真辩”。

  马克昌:对,只是其中几个人。但我还是坚持应当真辩护,只要言之成理就说。该说的话你不说,这对律师来说是失职。当时在那儿发言我也这样说,一定要辩,这样才能让人家信服。后来我有一段话,出书的时候被删掉了。我说,就像演戏,如果你真是进入角色,那下面听审的人也会感觉到的。想演好,就要进入角色。

  人物周刊:最终,10名主犯中,江青、张春桥、王洪文、黄永胜、邱会作没有辩护律师,为什么?

  马克昌:对,他们没有委托律师辩护,也没有接受特别法庭的指定。江青提出过聘请律师,并且有3位律师跟她会面,最终她又放弃了。出于多方面考虑,江青等5名主犯没有请律师辩护,这和工作做得不够主动有关系。如果事前多方面做工作,使他们对请律师辩护有正确的认识,最终同意请律师,就不会有这个缺憾。这真的是一件憾事。

  吴法宪态度最好,称我们“首长”

  人物周刊:除了辩护对象特殊外,特别辩护还有哪些特别之处?

  马克昌:1980年12月中旬,全案判决书拟出,提议送律师小组听取意见。后来,律师代表到审判小组参加了判决书修改意见的集体讨论。辩护律师得以事先参与本案判决文书的讨论,并可以发表修改意见,这在中国审判史上可谓空前、富有特色。另外,特别法庭还通知律师观摩了他们审判准备工作中的几次“开庭预演”。

  人物周刊:当年,美联社发表了哈佛大学中国法律问题专家科恩对这次特别法庭辩护律师的评论,“迄今为止,辩护律师一直是胆怯和软弱无力的,没有对这次国家起诉的案件提出异议,他们的作用,看来仅限于为坦白认罪的被告人要求宽大处理。”

  马克昌:事实上,我们的律师超出了科恩教授设想的“作用”。辩护律师不只是“为坦白认罪的被告人要求宽大处理”,而且对起诉书中控告被告人的7条罪行提出了异议,并且取得了成功。吴法宪、江腾蛟和李作鹏事后都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江腾蛟说,“我讲3天3夜也不如律师为我辩的4条有力。”吴和李都不止一次地讲,“律师为我们说了公道话。”

  人物周刊:您本人如何评价这场特别审判中的特别辩护?

  马克昌:不容易啊!中国的律师制度受“左”的思想影响,早在1950年代末就已不复存在。后来,大批律师被打成“右派分子”,失去了工作的权利。文化大革命是要“砸烂公检法”的,更没有律师存在的余地。成立审理林彪、“四人帮”特别法庭的第一次全体审判员会议上,彭真明确指出,有律师辩护比没有好。这次审判,可以说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在特别法庭上的辩护,是中国律师在世界上的第一次亮相。

  人物周刊:您对吴法宪有什么印象?

  马克昌:他给我的印象是人很老实,而且字写得很好。过去大家都说他是草包嘛,我会见他后让他签字,同意或不同意我当他的辩护律师。他写完以后,我拿起来一看,那几个字写得真是漂亮,真不能说他是个草包啊。

  人物周刊:您说他很老实?

  马克昌:相比江青他们,他真的是很老实,几乎没有否认过所列罪行。

  人物周刊:作为曾经身居高位、显赫一时的人物,他对您态度怎么样?

  马克昌:他的态度可以说是最好的。在秦城监狱预审时,预审员每次都肯定他的态度。他所写的旁证材料最多,揭发同党的材料有20多万字。他还给预审员下了一次跪,说,“我犯的错误很大,枪毙我也是应该的,但我有老婆孩子,希望给予宽大。”我们第一次见他的时候,他称我们“首长”,说,“我叫习惯了。”

  人物周刊:吴法宪最终判了17年,算是比较轻的。这与您的辩护是否有关?

  马克昌:最高法院院长兼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后来在庭审结束之后做了一个报告,明确说起诉书中有些内容是不妥的,不是实事求是下的论断。他这个说法跟我们的辩护观点是一致的,那就是说我们的辩护还是得到了承认。最后他判得比较轻,应当说还是有辩护得当的因素。

  应该严格依法,不能迁就舆论

  人物周刊:刑法是应用法学,经常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评论。司法实践过程中,舆论、民意与业界、学界的观点往往会有分歧,网络兴起后这种现象愈发突出。作为法学家,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马克昌:我赞成舆论对一切案子发表意见。从法官角度来说,的确应当尊重民意。但尊重是一回事,是不是听是另外一回事。归根结底还是要依法:民意讲得对的、符合法律的,当然要吸收,要采纳;民意不符合法律,那你就要敢顶,还是严格依法来处理。

  人物周刊:您对邓玉娇案的表态,遭来了骂名。您说过,如果认定邓玉娇无罪,就是将法律置之度外,并支持法院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有罪免处”的刑事判决。媒体报道这些观点后,不少人说您“奉旨说话”、“晚节不保”。

  马克昌:我平时不上网,看不到这些评论,但是后来有不少人向我转述。不过,我了解到,法律界人士还是普遍支持法院的判决,支持我的观点。从一个法学家的观点来看呢,应当说,法院还是受到了舆论的影响,判得轻了,判徒刑缓刑更适合她的情况。

  人物周刊:您的意思是舆论其实已经干预了司法。

  马克昌:我刚才说了,在我看来舆论和司法是两回事。这牵涉到敢不敢严格依法执行。你严格依法判决会挨骂的,还会受到一些制裁。这要看法官后边的领导敢不敢正确对待。如果能正确对待,而不迁就民意,就能真正树立我们国家法制的权威。

  人物周刊:但我们的法制的确存在不健全的地方。

  马克昌:是的,这个事情本身就是不健全的表现。因此,我该说的话还是要说,你爱骂就骂吧,我能够理解。为什么我能够理解?因为现在社会矛盾太突出了,老百姓有太多不满,有些就发泄到案子上了。他们觉得你赞成官方的判决就是跟官方一个鼻孔出气,所以他骂你。从这个角度说,我能够理解他们。所以法学家要有正确的态度,司法人员要有正确的态度,关键是官方要有正确的态度。有些事情,不应当一味地被舆论引导。这是我的基本观点。

  人物周刊:您觉得官方的态度特别重要?

  马克昌:法学家的力量是有限的,这些案子的判决不一定是当地法院的哪个法官所决定的,可能还是由当局来决定的。要敢于面对批评、依法办事,然后再解释。不应当采取迁就的态度,你越迁就越出问题,法制永远都健全不了。可以给大家说清楚嘛:你们是要法治呢,还是要让舆论审判胜利呢?如果舆论审判胜利了,将来是什么后果?

  人物周刊:您会有判断失误的时候吗?

  马克昌:当然。有时是因为证据不是真实的,跟着做出错误的判断、错误的结论。所以,必须保证一切都是真实的。

  人物周刊:您对中国目前的刑法,从立法到司法,有何期待?

  马克昌:我们的刑法应从“国家刑法”转变为“市民刑法”,从强调国家权威转向强调保障公民人权——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可杀可不杀的不杀。

  (部分内容参考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刑法学》、《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辩护纪实》等书。感谢武汉大学法学院刘文戈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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