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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暗访揭发问题官员被指钓鱼执法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6日11:16  南方周末

  记者暗访拉下问题官员之举,尽管公众拍手称快,但辩护律师却在庭审中认为是“钓鱼执法”,此说被检察官反击。在学界也争议不一。

  ◇正方: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陈光中认为,本案中记者暗访不是为了私利,而是揭露社会阴暗面。即使是普通公民,采取这种方式获得对方犯罪的证据,进而举报也是允许的。知名新闻学者展江也认同这一观点。

  ◆反方:“在本案中,记者肯定是有错的,至少是违反了职业伦理道德,因为他在说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认为。“法律并没有赋予记者为了揭露真相而实施违法犯罪的特权。”新闻学者徐迅也认为。

  广州的几名记者,在暗访中与涉嫌假造地质灾害报告的官员产生了钱物交易,后检方亦以暗访为线索与证据,把数名涉案官员送上了刑事法庭。辩护律师却当庭认为,记者的行为属于“钓鱼执法”,不但其证据无效,记者还涉嫌刑事犯罪。这样的观点当庭被公诉检察官反击,公共舆论也多站在记者一边。

  但在法学界与新闻学界的诸多学者看来,这并不是简单的非黑即白,对泛滥成灾的记者暗访,需要理清边界,需要清醒地论证暗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

  暗访之惑

  记者通过暗访拉下了官员。但并没有化解业界的困惑,控方采用记者的暗访资料是否合法?记者暗访的界限在哪里?

  3月3日上午,广州市地质调查院原质量审核部部长罗锦华被带进广州番禺法庭。罗锦华被指控向记者出售虚假的《广州市地质灾害报告单》,犯下滥用职权罪。

  2009年6月,广东电视台社会纵横栏目和南方都市报记者接到举报,称番禺大石街冼村私自挖山卖泥。其“地质灾害报告单”被举报是花钱买来的伪造报告单:报告单上虽有国土部门的公章,但没有编号,文件上签有广州市地质调查院预警室主任刘永全的名字。

  记者推断,刘永全可能存在非法出售国家公文的嫌疑。这两家媒体3名记者,遂于同年7月10日假扮成某公司的业务员,准备找刘永全“购买”一份地质灾害报告单。在大门口,记者遇到了该院预警室副主任黄健民。黄带着3名记者与审核部部长罗锦华谈定了价格——2.5万元。

  7月13日下午,罗锦华开具了报告,收下2.5万元,并给了黄健民2500元。

  7月20日前后,此事被这两家媒体曝光。广州市检察院反贪局介入调查,取走了记者暗访的资料,包括视频和报告单。

  “很纠结。”参与暗访的南方都市报记者这样表述当时的心情。他认为从新闻伦理来说,媒体的调查是独立的,司法机关的调查应该自己完成,媒体有权利拒绝提供自己通过特殊渠道获取的信息。但是最后他们妥协了。

  令他没想到的是,今年1月,广州市番禺检察院以暗访资料作为唯一的证据,指控罗锦华滥用职权。罗锦华还遭到两笔受贿指控,但与销售虚假地质灾害报告单无关。

  法庭上,罗锦华的辩护律师陈启环对受贿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滥用职权罪做了无罪辩护。陈认为,记者暗访涉嫌“钓鱼执法”。“钓鱼执法”即诱惑侦查,并不为刑事诉讼法允许,但在刑事侦查中经常使用。即使是诱惑侦查,也仅限于贩毒、走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犯罪中使用,而且因诱惑侦查被抓获的被告人会从轻处罚。

  “记者获取信息和普通公民一样,并不具备特权。本案如果置换成普通公民,就会犯下行贿罪和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为何记者这样做就不是犯罪?”所以,以这种手段获取的证据属于刑事诉讼法应排除的非法证据,否则就会陷入一个悖论:检察院都无法行使的诱惑侦查,却可以交由记者行使。“刽子手都不能杀的人,记者能杀吗?”陈认为,罗锦华的行为确实不当,但还没有到科以严厉的刑罚的地步。

  公诉方回应称,记者的暗访和“钓鱼执法”有明显不同。首先,记者并未得到检察官的指使,主观上没有引诱罗锦华的故意。第二,记者的暗访偷拍是在履行舆论监督权的职责,是人民群众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项宪法权利的具体实施。而且,此案“记者想通过公开采访的方式去调查相当困难,甚至说不可能”。

  但陈启环认为,3名记者和罗锦华协商好价格后,“采访报道就已完成了,可以刹车了,并不需要真的花钱买报告单。”他还举出一个细节,罗与记者口头交易时,记者拿出了刘永全签字的报告单,称“你照着这个单子开就行了”。所以记者的行为属于诱骗。

  暗访资料到底能否作为指控证据,是否属于刑诉法43条应排除的非法证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在中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还没有严格到这种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有一个司法解释,排除的非法证据仅限于“人证”,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不正道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立案的证据。本案中,视频资料、地质灾害单都是物证,不属与证据排除范围。所以,他认为检察官使用暗防信息作为证据是合法的。

  然而,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认为,罗锦华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并非没有道理。目前中国的诱惑侦查仅限于贩毒等重大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职务犯罪的查处中,诱惑侦查的使用范围,法律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检察官也不采用这种方式。如果认可记者暗访证据,确实有出现检察官利用记者引诱他人犯罪、获取证据的可能。

  对这一问题,南方都市报的一位暗访记者曾有顾虑:“当时谈好价格后,我们考虑过向司法部门举报。”这位记者说,但是10年的采访经验告诉他,最经常的遭遇是,举报后司法部门一般不予理睬,甚至会出现监督部门与被批评者串通一气、阻挠发稿的情况。“最后还是觉得证据抓在自己手里有把握。要让对方没法狡辩。”他回忆。

  南方都市报记者刘中元旁听此案后,心中也升起了数个疑问:记者暗访的界限在哪里?对记者的暗访如何才能既规范又保护?

  反思暗访

  在矛盾频发的当下中国,暗访式报道更受民意欢迎,但“这是一个危险的方式,很可能会影响媒体对真相追求的职业形象”。实际操作时,仍要“千方百计避免滥用暗访,调查方案要尽量设计得精密,手段不能过于粗放”。

  面对上述疑问,新闻界和法律界争议巨大。

  “区别在于动机。”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陈光中认为,本案中记者这样做不是为了私利,而是揭露社会阴暗面。即使是普通公民,采取这种方式获得对方犯罪的证据,从而向司法机关举报,也是允许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的意见稍有不同。他认为普通公民这么做肯定是犯罪,但是记者这么做如果不违反职业道德的话,“就能成为阻却违法性的理由,就像刽子手可以杀人一样”。

  新闻界的看法比法律界更为复杂。北京外国语大学新闻与法律学者展江认同陈光中的看法,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教授陈力丹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均认为,这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在本案中,记者肯定是有错的,至少是违反了职业伦理道德,因为他说谎。如果谈好价格后刹车,错会小一点。”陈力丹认为。

  “法律并没有赋予记者为了揭露真相而实施违法犯罪的特权。”徐迅说,揭露犯罪的目的是制止犯罪,是否可以用制造犯罪的方式来制止犯罪?如果公权力机关这么做,性质就会特别严重,这是“钓鱼执法”令人深恶痛绝的原因,也是“诱惑侦查”在使用范围、程序上控制得非常严的原因。

  “暗访是不应该做的行为。”陈力丹说。数年前,陈力丹就曾针对《焦点访谈》大量采用暗访获取信息,提出过异议。他说,90%的暗访在中国都是不必要的,大多数记者这么做只是为了获取戏剧性材料。他说:“中国的记者采访经常违法,自己还不知道。”

  国际新闻界关于暗访的讨论从没有停止过。徐迅认为,暗访是一个悖论,“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暗访却是用不诚实的行为来获取真实。所以暗访从来不为新闻界鼓励。”芝加哥太阳报曾经买下一家小旅馆,安排记者以老板的身份通过偷拍获得了官员受贿的证据。该报道引起了巨大轰动,然而在普利策奖的评选时,最终未获通过,原因在于评审委员会认为,暗访不是唯一的采访手段,记者“靠勤劳的双脚和结实的皮鞋,也能揭露真相”。

  陈力丹的看法被另一些学者人士认为是“道德至上主义”。展江认为此案在伦理问题上并无争议。暗访却遭遇伦理困境时,正确的做法是在两种禁止性规则中,选择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一种。以此可以推定出暗访的界限在于两条。一是被采访者严重危害公共利益;二是非暗访不能获取信息。

  但徐迅认为这样易造成“口子开得太宽”。她分析,在矛盾频发的当下中国,暗访式报道更受民意欢迎,但“这是一个危险的方式,很可能会影响媒体对真相追求的职业形象,甚至像纸包子事件一样发展到极端”。她认为,中国大量的调查报道采用非常规的手段采访,确实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不过实际操作时,仍要“千方百计避免滥用(暗访),调查方案要尽量设计得精密,手段不能过于粗放”。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黄秀丽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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