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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曝尸野外事件引发对生命与尊严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3日17:48  瞭望

  当今社会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应建立更为人性化的、与现代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死婴处置办法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赵仁伟王海鹰

  山东省济宁市郊府河桥下发现21具婴儿遗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目前,相关医院工作人员已受到责任追究。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婴儿遗体遭弃事件原因之一,是当地群众依照民间习惯很少对死亡的婴儿进行火化,而是随意掩埋,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污染环境,并对社会心理造成伤害。受访的多位专家和基层医疗机构人士呼吁,政府应结合民间习俗,出台有关婴儿遗体处理相关制度。

  违规操作致婴儿曝尸野外

  济宁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钟海涛介绍,3月29日下午,卫生部门得到信息后立即派人查看现场,留取相关证物。经核实,现场共有21具婴儿遗体,带有手牌脚牌编号信息的有8例,均属于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其中3例已查实病历,病历显示1例是在院内死亡,2例是病情危重,家长放弃治疗并将孩子抱走。另13具婴儿遗体未发现任何信息。

  事发后,济宁市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由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违反医院有关管理规定,对病亡患儿遗体私自进行不当处理而引发的一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济宁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陈东风说:“发生这样的事我们感到非常痛心,非常遗憾。医院为此事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表示歉意。这件事暴露出医院管理存在问题,说明一些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社会公德缺失,今后一定要总结教训,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目前,21具婴儿遗体由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了火化处理。3月30日,济宁市政府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作出处理:济宁市卫生局对此事件负有监管不力职责,向社会表示真诚道歉;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牛峰海已被责令停职检查;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后勤处处长李鲁宁、副处长何昕被免职;太平间工作人员朱振雨、王治军被开除,济宁市公安机关依法对二人实施了治安拘留。目前,济宁市政府已责成市卫生主管部门汲取深刻教训,立即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尸体处置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完善规章、严格管理、堵塞漏洞,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私自处理婴儿遗体已成社会问题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徐丽介绍,平常医院处理婴儿遗体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病人或患儿死亡后,医院首先要征求死者家属意见,如果家属需要将遗体在医院停放,医院就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而不管是家属自己抱走或交给医院,婴儿遗体都应火化。

  陈东风认为,发生此事也与当地的风俗有关。按照农村风俗,群众不为婴儿办丧事,也一般不会火化婴儿遗体,而是托人代为掩埋,且一般都埋得不深。在医院里经常发现这种现象:一些死亡婴儿的家属没有将遗体抱回家自己处理,而是偷偷扔在医院的某个角落,医院发现后,要进行严格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一段时间后集中送到殡仪馆火化,这些都是有手续的。仅2009年,医院里就处理了15具这类的无名婴儿遗体。

  记者在济宁市郊区随机采访了多位居民,他们都表示,按照风俗,孩子死亡是不吉利的事情,因此很少火化。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纪委书记杨福启说,目前农村不火化婴儿遗体的陋俗仍存。现在随意丢弃的动物尸体都需相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反而婴儿遗体怎么处理却没有具体规定。

  完善婴儿遗体处理制度

  山东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翟善勇表示,山东属于火化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应100%实行火化。夭折婴儿也有尊严,应得到有尊严的处理,不管是医院,还是家庭来处理,都应执行火化政策,不允许随意丢弃或浅埋。

  翟善勇建议,首先,殡仪馆火化应实行实名登记制,如果是无名尸,须经公安部门鉴定同意才能火化。而对于夭折婴儿和死胎如何火化,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法律空白应填补。其次,应加强医院太平间管理。济宁发生随意丢弃婴儿遗体事件,说到底是医院管理混乱造成的。目前,不少医院的太平间都承包给私人来经营,这些人受利益所驱,扰乱了殡葬市场秩序。再有,应加强引导,逐步革除随意丢弃夭折婴儿的陋习。

  山东大学医学伦理学研究所副所长曹永福认为,对于死婴的处理,的确处在法律和民俗的交叉空白点上,应结合民俗实际,由医院与民政部门协商妥善解决。

  曹永福还提出,我国目前对死胎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对死胎的处理也没有明确规定。从卫生部公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看,死胎最接近于“病理性废物”的范畴,但我国并没有明确死胎是病理性废物。而且把死胎定性为医疗废物,社会公众从情感上、从道德上是难以接受的,因此,应从生命伦理、医学伦理的角度,尽快确立死胎的道德地位和法律地位。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院长马广海说,当今社会强调尊重人的生命、人的价值,国家应建立更为人性化的、与现代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死亡婴儿处置办法。

  据本刊记者了解的最新情况,对病亡婴幼儿遗体,山东省卫生厅提出了处置建议:原则上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由家属进行处置。对于无主或者被遗弃的病亡婴幼儿遗体,医疗机构要坚持公益性质,承担处置工作,确保规范处置病亡婴幼儿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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